鹽酸金剛烷胺

鹽酸金剛烷胺

鹽酸金剛烷胺,別名鹽酸金剛胺、三環癸胺,用於原發性震顫麻痹及不能耐受左鏇多巴治療的震顫麻痹患者、藥物誘發的錐體外系反應、一氧化碳中毒和帕金森綜合徵及亞洲A-Ⅱ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呼吸道感染。鹽酸金剛烷胺為一種對稱的三環狀胺,可以抑制病毒穿入宿主細胞,並影響病毒的脫殼,抑制其繁殖,起治療和預防病毒性感染作用。

基本信息

概述

鹽酸金剛烷胺為一種對稱的三環狀胺,可以抑制病毒穿入宿主細胞,並影響病毒的脫殼,抑制其繁殖,起治療和預防病毒性感染作用。
金剛烷胺抗病毒譜較窄,主要是用於亞洲A型流感的預防,對於B型流感病毒與風疹病毒、麻疹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及單純皰疹病毒感染均無效。因為口服吸收後能通過血腦屏障,會引起中樞神經系統毒副反應。
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2012年5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OTC)的說明書進行了修訂,新生兒與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

功能主治

在臨床上能有效地預防和治療各種A型流感病毒的感染。在流感流行期採用本品作預防藥,保護率可達50%~79%,對已發病者,如在48h內給藥,能有效地治療由於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呼吸道症狀。
進入腦組織後可促進釋放多巴胺,或延緩多巴胺的代謝而發揮抗震顫麻痹作用。對震顫麻痹有明顯療效,緩解震顫、僵直效果好。起效快用藥後48小時作用明顯,對多種炎症、敗血症、病毒性肺炎等與抗生素合用退熱作用好。原發性震顫麻痹及腦炎後、腦動脈硬化的震顫麻痹綜合徵,預防和治療流感A型病毒。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震顫麻痹:100mg/次,2次/日,不超過200mg/日。流感A病毒感染:200mg/日,1~2次/日。兒童,1歲~9歲:每日4.4mg~8.8mg,1~2次/日;9歲~12歲,100mg~200mg/日。
不良反應:暫無

藥品鑑別

(1)取本品10mg,加水2ml溶解後,加鹽酸使成酸性,滴加矽鎢
酸試液,即析出白色沉澱。
(2)本品的紅外光吸收圖譜應與對照的圖譜(光譜集369圖)一致。
(3)本品的水溶液顯氯化物的鑑別反應(附錄Ⅲ)。
檢查:酸度取本品2.0g,加水10ml溶解後,依法測定(附錄ⅥH),pH
值應為3.5~5.0。溶液的澄清度與顏色取本品1.0g,加水10ml溶解後,溶液應澄清無色,如顯渾濁,與1號濁度標準液(附錄ⅨB)比較,不得更濃;如顯色,與黃色2號標準比色液(附錄ⅨA第一法)比較,不得更深。
乾燥失重取本品,在105℃乾燥至恆重,減失重量不得過0.5%(附錄ⅧL)。
熾灼殘渣不得過0.1%(附錄ⅧN)。
重金屬取本品1.0g,加水23ml溶解後,加醋酸鹽緩衝液(pH3.5)2ml,依
法檢查(附錄ⅧH第一法),含重金屬不得過百萬分之五。
含量測定:取本品約0.12g,精密稱定,加冰醋酸30ml與醋酸汞試液5ml溶解後,加結晶紫指示液2滴
,用高氯酸滴定液(0.1mol/L)滴定至溶液顯藍色,並將滴定的結果用空白試驗校正。每1ml的高氯酸滴定
液(0.1mol/L)相當於18.77mg
的C10H17N.HCl。

注意事項

妊娠C類。應避免駕駛、高空作業等需精神集中的活動。
製劑:片劑膠囊
貯藏遮光,密閉保存。
製劑(1)鹽酸金剛烷胺片(2)鹽酸金剛烷膠囊

生產企業

上海利生製藥廠、東北製藥總廠、東藥集團公司瀋陽克達有限公司、海南亞洲製藥有限公司、浙江得恩德製藥有限公司、浙江迪耳藥業有限公司、浙江康裕製藥有限公司、上海新康製藥廠、上海星火製藥廠、上海太平洋製藥廠、朝陽製藥廠、呼市第二製藥廠、瀋陽市新立製藥廠、河北東風藥業有限公司

修訂說明書

為了保證兒童用藥安全,根據鹽酸金剛烷胺單方製劑說明書中有關兒童用藥規定,2012年5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於含鹽酸金剛烷胺非處方藥(OTC)的說明書進行修訂。
含鹽酸金剛烷胺非處方藥的說明書修訂內容:對於僅用於兒童的氨金黃敏顆粒、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小兒複方氨酚烷胺片,刪除了【注意事項】中“1歲以下兒童應在指導下使用”,在【禁忌】項中增加了“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
對於可用於兒童,也能用於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膠囊,把“5歲以下兒童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修訂成“5歲以下兒童不推薦使用”,在禁忌項中增加“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新生兒及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
對於僅用於成人的複方氨酚烷胺片,刪除了【注意事項】中“兒童必須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的內容。

相關資料

關於修訂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說明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保證兒童用藥安全,根據鹽酸金剛烷胺單方製劑說明書中有關【兒童用藥】的規定,現對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OTC)的說明書進行修訂,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的說明書修訂內容
(一)對於僅用於兒童的氨金黃敏顆粒、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小兒複方氨酚烷胺片,刪除【注意事項】中“1歲以下兒童應在指導下使用”,在【禁忌】項中增加“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
(二)對於可用於兒童,也可用於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膠囊,將“5歲以下兒童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修訂為“5歲以下兒童不推薦使用”,在【禁忌】項里增加“因缺乏新生兒與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數據,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
(三)對於僅用於成人的複方氨酚烷胺片,刪除【注意事項】中“兒童必須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的內容。
二、請通知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儘快修訂說明書和標籤,並將修訂的內容及時通知相關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等單位。相關藥品生產企業還應主動跟蹤該類藥品臨床套用的安全性情況,按規定收集不良反應並及時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抗震顫麻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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