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會計

高等學校會計

高等學校會計(CollegesAndUniversitiesAccounting)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核算和監督教學資金的取得、使用及其結果,為提高社會效益的一種非營利組織會計。事業單位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


特點

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本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客體是教學資金的取得、使用和結果;職能是核算和監督,核算教學活動的資金耗費,監督教學資金的取得和使用並考核支出的效果;目的是提高社會效益;本質是非盈利組織會計。
高等學校會計的要素和等式
分設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會計要素。基本的會計等式為:“資產=負債 淨資產”,另一會計等式為:“收入-支出=結餘”。
高等學校會計確認標準、計量基礎和記賬方法
實行收付實現制,資產按實際成本計量,負債、收入、支出按實際收付金額計量,採用借貸記賬法。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規範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法規。現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共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總說明。目的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規定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為了規範學校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適用範圍是各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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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會計核算應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基礎是一般業務採用收付實現制,經營性收支業務採用權責發生制。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核算。會計科目、賬簿等的設定要求。財務管理體制為“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二部分,會計科目。規定高等學校會計科目的設定,列示會計科目表及使用說明;會計科目按會計要素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淨資產類、收入類、支出類和預算管理類等六類,共設定了50個會計科目。設定“預算收入”、“預算分配”、“預算結餘”、“約定支付”、“約定支付準備”等5個表外科目。其中“預算收入”、“預算分配”、“預算結餘”等科目之間有一定的對應關係,“約定支付”和“約定支付準備”科目有一定的對應關係。
第三部分,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規定結賬的期限和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年度終了前,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清理結算。並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
第四部分,會計報表。明確會計報表的屬性和作用。會計報表反映高等學校財務狀況和設定情況的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的編制要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說明充分。規定報表的報送期限,月份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5日報出,季度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報出,年度報表應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報出。

會計目錄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擁有的非指定用途的淨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餘資金等。

2、本科目設定以下二個明細科目

(1)一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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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基金。

3、高等學校以貨幣資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對校辦產業、其他單位進行投資,按“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收回附屬單位歸還的人員工資,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按照規定提取項目管理費,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結餘分配按規定結轉事業基金時,借記或貸記“結餘分配——結轉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5、年終結賬後,如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餘,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調整,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上加以說明。

6、本科目貸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可自主安排的淨資產

7、本科目應按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因購入、自製、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及專用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事業基金”等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照規定計提、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支及結存情況。

2、本科目設定以下六個明細科目:

(1)修購基金;

(2)職工福利基金

(3)學生獎貸基金;

(4)勤工助學基金;

(5)住房基金;

(6)留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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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規定計提修購基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中的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等明細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收到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用修購基金修繕房屋,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科目;用修購基金購置設備,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並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4、按規定計提職工福利費,借記有關支出科目中的職工福利費明細科目,貸記“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按規定從當年經營結餘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借記“結餘分配——提取專用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使用職工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5、按規定計提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目,貸記“專用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專用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科目;發放獎貸學金或勤工助學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6、按規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職工住宅,借記“結轉自籌基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終結賬,借記本科目,貸記“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發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7、收到捐贈的留本基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時,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8、高等學校按照規定設定的其他專用基金,可按其性質設定相關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9、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已經計提或設定但尚未使用的專用基金和留本基金本金

10、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事業結餘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未完專項項目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後的餘額。

2、計算事業結餘時,將“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中非專項收入全部結轉本科目,借記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中非專項項目發生的支出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科目。

已完專項項目收支相抵後的結餘,按規定留歸高等學校使用時,借記有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餘額為當年的事業結餘,借方餘額為當年事業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餘或事業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全部結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結餘分配“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經營結餘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一定期間已完工項目經營收入與其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2、項目完工結算經營結餘時,將已完工項目的經營收入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已完工項目的經營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已完工項目實現的經營結餘,借方餘額為已完工項目發生的經營虧損。
3、年終結賬,經營結餘應全額結轉,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如為經營虧損則不結轉。

4、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結餘分配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當年結餘分配情況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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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科目設定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可分配結餘;

(2)提取專用基金;

(3)結轉事業基金。

3、結轉事業結餘或事業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或借記“結餘分配——可分配結餘”科目。結轉事業基金時,借記或貸記“結餘分配——結轉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結轉已完工項目的經營結餘,借記“經營結餘”科目,貸記“結餘分配——可分配結餘”科目。經營結餘按規定計提專用基金,借記“結餘分配——提取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計提專用基金後的餘額轉入事業基金,借記“結餘分配——結轉事業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下“提取專用基金”、“結轉事業基金”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可分配結餘”明細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教育經費撥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各類經常性和專項性教育經費撥款。
2、收到各類教育經費撥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經常性教育經費撥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等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撥款;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教育經費撥款。

6、本科目按項目和國家財政預算級次進行明細核算。

研經費撥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專項和非專項科研經費撥款。

2、收到各類科研經費撥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研事業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科研經費撥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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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研事業支出”等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取得的科研經費撥款;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科研經費撥款。

6、本科目按項目和國家財政預算級次進行明細核算。

其他經費撥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獲得的,除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以外的其他各類專項與非專項撥款。

2、收到其他經費撥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其他經費撥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取得的其他經費撥款;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其他經費撥款。

6、本科目按項目和國家財政預算級次進行明細核算。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專項補助與非專項補助。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補助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上級補助收入。

6、本科目按來源進行明細核算。

教育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專項收入和非專項收入。

高等學校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預算外資金,應通過“應付及暫存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設定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專戶核撥預算外資金;

(2)核准留用預算外資金;

(3)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3、實行預算外資金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高等學校,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和“教育事業收入——核准留用預算外資金”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高等學校,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先全額通過本科目核算,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核准留用預算外資金”科目;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餘時,按應繳財政專戶數借記“教育事業收入——核准留用預算外資金”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收到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專戶核撥預算外資金”科目;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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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轉,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

4、收到其他教育事業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其他教育事業收入”科目。

5、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6、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教育事業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等科目。

7、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教育事業收入總額;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完成的專項教育服務項目的教育事業收入

8、本科目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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