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轄區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轉讓。 第十七條農村公益性墓地租用人對墓地穴位不得轉讓。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益性墓地是指農村村民死亡後遺體安葬或遺體火化後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墓地。
非本村(社區)人員死亡後,要求安葬於該村(社區)公益性墓地的,經村(社區)民委員會同意,報縣民政部門批准後可安葬於該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堅持節約用地、統籌規劃、規範運作的原則,倡導喪俗改革,制止亂埋亂葬,保護生態環境,服務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縣民政部門是全縣農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公益性墓地的規劃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選址應符合殯葬、環保、國土、林業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選用荒山瘠地,禁止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六條 農村公益性墓區應合理規劃、合理綠化、逐步實現墓地園林化。
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當根據不同安葬方式和長遠發展需要,劃定若干功能區。
墓體和墓誌提倡小型化、藝術化。埋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積均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埋葬遺體的雙人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區綠化面積不得少於農村公益性墓地占地面積的30%,可綠化率應達70%以上。
第七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一般以村或自然村寨為單位,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民政部門審批;或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民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墓地等殯葬設施。
第九條 申請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並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1、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請報告;
2、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報告;
3、縣建設、國土、環保、林業等部門的審查報告;
4、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縣民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規劃和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經實地勘察後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許可。
第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單位在取得批准籌建許可6個月之內,向縣民政部門申請領取《貴州省公益性墓地設定批准書》。
第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名稱變更、擴大規模或因特殊原因需遷址重建的,須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加強農村公益性墓地內部管理,維護墓區秩序,進行墓區綠化,對墳墓及設施進行維護、修繕,保持墓區優美、肅穆和墳墓及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四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收費,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可以向墓地使用人適當收取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維護費,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墓地維護費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墓地綠化、維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積,應嚴格按照《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當使用規範的安葬、安放憑證,並建立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轄區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轉讓。本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後,申請就地安葬的,按《餘慶縣殯葬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租用人對墓地穴位不得轉讓。墓地使用年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內修建家族墓;禁止在火葬區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遺體;禁止骨灰入棺安葬;禁止安葬本村以外的村民的遺體和骨灰(經縣民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條 經批准建立的農村公益性公墓,由縣民政部門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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