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因律

頻因律(1aw of frequency) 闡釋刺激與反應間形成聯結的學習規律。將動作出現的次數作為解釋動作得以保留或淘汰的原則。最初由蘇格蘭學派的T.布朗提出,指一系列經驗重複的次數越多,以後就越容易被引起。1865年,英國J.S.穆勒進一步明確規定,接近性聯想的次數越多,聯合的觀念就越不可分地容易聯想起來。華生在批評桑代克的學習效果律時亦提出這一規律,認為效果律有主觀性,練習的次數在人形成習慣的過程中有重要作用。學習中有效動作的保持和無效動作的消失是因為每次練習出現次數多的有效動作被保持下來,無效動作則被淘汰。故在練習中,出現次數越多的有效動作保持得越好,習慣動作必然是學習中出現次數最多的動作。桑代克不同意華生看法,經批判性實驗後,他提出相屬原則作補充。參見“相屬原則”。

它是由約翰·斯圖爾特·米爾提出的。 1843年米爾提出三個法則,即類似律、接近律和強度律,而以頻因律附於接近律。他認為,證明接近律作為一個有效的原則有賴於同時發生的次數,而頻因律則為多次性的重複,它與接近律成為心理的聯合,而不是客觀的聯合,所以要將接近和頻因完全劃分幾乎不可能;聯想的頻因現象乃為接近的多次性。至於把強度律作為第三個法則,則是認為活躍性為聯想的一個條件。1865年,他又提出聯想的四個法則:類似律、接近律、頻因律和不可分律,而刪去強度律。在穆勒看來,不可分只是多次性的極限,當接近沒有例外,而次數又很多時,則其聯合就成為不可分的了。由此可見,米爾的這些法則不是完全可以獨立作用的法則,而是聯合的總原則的各個方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