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監管

預防性監管

預防性監管是監管當局通過採取積極的監管策略,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成立之時,對其設立條件、組織結構、經營項目、營業區域、資本要求和內控系統等所進行的監管。

什麼是預防性監管

預防性監管是監管當局通過採取積極的監管策略,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成立之時,對其設立條件、組織結構、經營項目、營業區域、資本要求和內控系統等所進行的監管。預防性監管是銀行金融機構監管的一種,它是金融監管中的經常性、業務量最大的工作。

預防性監管的內容

預防性監管的具體內容包括:註冊登記管理;資本充足性管理;清償能力管理;銀行業務活動管理;貸款集中程度管理;外匯業務風險管理;貸款的國家風險管理;管理評價;報表分析。即預防性監管,包括下列五個方面:市場準人監管;資本充足性監管;資產流動性監管;貸款集中性監管;對其他業務活動的監管。

預防性監管的問題現狀

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及業務經營進行預防性監管,是防止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第一道防線,具有防患於未然的作用。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並且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在不少方面還不甚完善。主要表現為:
1.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把關不嚴。從金融監管的角度看,對市場準入的控制是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發展的有效的預防性措施,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金融體系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並使金融機構的設立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我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監管的情況來看,尚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金融機構批得過多;二是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不嚴;三是註冊資本不夠充足;四是越權審批和擅自亂設機構的現象時有發生。
2.資本充足率不足。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但實際上,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高,多數達不到8%的要求。
3.金融監管缺乏一套規範的科學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指標體系。如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對違法違規的處罰,對法定代表人的知識、經驗、管理能力監督等,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帶有較大主觀性和隨意性。

預防性監管的完善措施

完善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有以下幾種措施:
第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監管。對申請設立的商業銀行一定要從嚴控制,審批金融機構除應堅持法定條件外,還應從經濟發展的金融市場需要的角度進行審查。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應嚴肅查處。此外,還應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第二,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增強金融機構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主要可通過發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等多種途徑籌集金融機構的資本金
第三,加強對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監管。請償能力監管的核心問題是資本的流動性問題,其關鍵是對不同負債的對比。如果銀行各種負債之間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資本流動性不足而發生支付問題。在這方面,一些國家的經驗可供借鑑。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規定所有銀行必須保持其負債基數6%的現金餘額,還要求銀行保持相當於其負債基數20%的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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