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

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和湖濱帶。水域是指撫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區域,湖濱帶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範圍。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一級保護區以外集水區以內的範圍。
第四條 撫仙湖最高蓄水位為1722.50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運行水位1720.80米。
撫仙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Ⅰ類水標準保護。
第五條 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全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撫仙湖保護工作,將撫仙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運行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澄江、江川、華寧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保護工作。
沿湖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撫仙湖保護工作,並應當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玉溪市和澄江、江川、華寧縣(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撫仙湖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撫仙湖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體、亂建亂占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對撫仙湖實施統一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督促實施;
(三)制定撫仙湖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對澄江、江川、華寧縣撫仙湖管理機構實施業務領導,協調、督促市、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撫仙湖保護職責;
(五)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依法查處重大或者跨縣行政區域的違法行為,集中行使水政、環保、漁政、水運及海事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制定撫仙湖水量年度調度計畫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畫,管理海口節制閘和隔河調節閘;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發放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
(七)制定撫仙湖漁業發展規劃、捕撈控制計畫;規定捕撈方式和網具規格;
(八)組織撫仙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九)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撫仙湖水質監測、預警制度。
第九條 澄江、江川、華寧縣人民政府分別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實施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水政、環保、漁政、水運和海事等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澄江、江川、華寧縣人民政府分別擬定,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對撫仙湖水資源、水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水域、灘地的利用以及改變水質的活動進行管理;
(五)登記、檢驗漁業船舶,實施捕撈許可制度,發放捕撈許可證、垂釣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對撫仙湖一級保護區的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八)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沿湖各鎮和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職責。
第十條 市、縣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徵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依法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
第十一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撫仙湖的水資源、水產資源、國土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以及周邊的自然景觀、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名木古樹和漁溝、漁洞的保護,維護撫仙湖的生態系統。
第十二條 撫仙湖水量調度應當保證湖水水位不低於最低運行水位,並且滿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產及河道生態用水流量。在旱情嚴重時,需要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應當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縮小水面的行為;
(四)在漁溝、漁洞、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五)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六)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
(七)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八)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九)炸魚、毒魚、電魚;
(十)獵捕野生鳥類、蛙類;
(十一)未經批准采撈水草;
(十二)損毀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設施;
(十三)在水域洗刷生產、生活用具;
(十四)其他破壞生態系統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十四條 撫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進行科研、執法、救援的除外。
經批准入湖的機動船應當有防滲、防淤、防漏設施,對其殘油、廢油應當封閉處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縣撫仙湖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撫仙湖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
原建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未做到達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在限期內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予以關、停、轉、遷。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級保護區內劃定並公布禁止開發的區域。在二級保護區其他區域開發的,應當嚴格控制,並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未達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污染物控制總量的工業廢水,排放、傾倒廢渣、垃圾、殘油、廢油等廢棄物;
(二)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
(三)在湖濱帶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廢棄物等污染物;
(四)生產、經營、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在撫仙湖沿湖面山開山採石、挖沙取土、興建陵園墓地。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允許採石、挖沙取土的範圍,由所在地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環境保護、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縣撫仙湖管理機構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開採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並負責治理開採範圍內的水土流失,恢復植被。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撫仙湖流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計畫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營造水源涵養林,保護自然植被;實施國土整治和地質災害防治。
禁止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毀林、毀草。
第十九條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應當發展生態農業,推廣農業標準化,鼓勵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科學施用化肥、農藥,妥善處理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推廣旱廁,防治面源污染。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應當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鼓勵使用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廢棄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水資源費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流域民眾的生產和生活,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條 撫仙湖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生態環境、農業、工業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一條 直接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取用水(含地下水)的,應當向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在撫仙湖二級保護區內開採地下水的,應當經所在地的縣撫仙湖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改建建設項目或者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應當符合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手續。
項目建設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堅持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應當經原審批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撫仙湖的漁業發展堅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結合的原則,重點發展(編者註:此字左邊為魚,右邊為康)(編者註:此字左邊為魚,右邊為良)魚等魚類。
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經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按照規定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在撫仙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撫仙湖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漁船登記、漁船檢驗和捕撈許可證、垂釣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按照捕撈許可證、垂釣證核准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漁船牌照和垂釣證不得塗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第二十五條 撫仙湖實行禁漁制度。
禁漁區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在禁漁區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確定,在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收購和販賣撫仙湖魚類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撫仙湖水域的非機動船實行總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機動船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縣撫仙湖管理機構批准,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備案,並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七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和大型水上體育等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的縣撫仙湖管理機構同意,報市撫仙湖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漁業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網具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三)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或者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五)禁漁期收購、販賣撫仙湖魚類的,沒收收購物,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無證垂釣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無證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八)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垂釣證、漁船牌照的,未經登記、檢驗的漁船入湖捕撈作業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批准采撈水草,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未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擅自入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有下列污染水體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殘油、廢油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在湖濱帶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廢棄物等污染物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三)沿湖村民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傾倒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或者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船舶向撫仙湖水體傾倒垃圾的,責令船主打撈、清理,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船舶向撫仙湖水體排放殘油、廢油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水體洗刷生產、生活用具,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有下列水事等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縮小水面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三)損毀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新建排污口,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漁溝、漁洞、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獵捕野生鳥類、蛙類的,沒收捕獲物,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撫仙湖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在沿湖面山採石、挖沙取土、興建陵園墓地的,沒收違法所得,由責任人負責恢復植被,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和林園植被、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名木古樹、漁溝、漁洞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沒收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撫仙湖禁止開發區域內進行商業性開發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撫仙湖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撫仙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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