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

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並實施了以下行為:
(1)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2)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
(3)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

該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以上3種情形之一,就成立犯罪。

主體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應知是不滿16周歲的人而雇用其從事危重勞動。

刑罰

刑法244條之一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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