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信息

概念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特徵

非法童工非法童工
1、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僱傭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僱傭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的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作業。

(3)僱傭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於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為人只要具有僱傭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

按照法律規定,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僱傭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僱傭童工或長時間非法僱傭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3、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罪的認定

1、劃清非法僱傭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許文藝、體育單位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並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劃清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這裡,情節是否嚴重應該是區分本罪與一般違反勞動管理法規行為的界限。

法定刑

我國《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新增加的《刑法》第244條之一第1款規定,犯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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