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公廨田

唐朝官府經營公廨田的方式與職田相同﹐採用租佃制。 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職田﹐置有白簿和黃籍。

隋唐時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級官府經營管理。隋開皇十四年(594)詔省﹑府﹑州﹑縣皆給公廨田以供公用。唐初﹐在京諸司﹑州縣及其它政府機構都給有數量不等的公廨田
唐朝官府經營公廨田的方式與職田相同﹐採用租佃制。地租主要徵收粟﹑麥﹑草﹑絲等實物﹐也徵收一部分貨幣。租額按規定每畝不得超過六斗。農民佃種公廨田﹑職田﹐經常是被強制抑配﹐而不是自願的。
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職田﹐置有白簿和黃籍。白簿是品官職田和官府公廨田實際情況的記錄﹐內容包括職田﹑公廨田的地段﹑頃畝﹑四至和佃戶等。白簿每年州縣勘造一次﹐六月三十日前申報尚書省複查核實﹐至十月三十日據簿徵收﹐給付本官。黃籍則是職田﹑公廨田的正式簿籍﹐每三年勘造一次。但後來官府多不認真執行﹐並不每年向尚書省申報白簿。自天寶九載(750)以後﹐黃籍更是多年不造。代宗大曆十四年(779)重申舊令﹐實際效果恐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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