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法

陸軍法

陸軍法是英國的一部法律,適用於英國陸軍及其配屬部隊、在陸軍基地和營區內工作的文職雇員的基本軍事法律。

簡介

陸軍法陸軍法
英國議會制定的適用於英國陸軍及其配屬部隊、在陸軍基地和營區內工作的文職雇員的基本軍事法律。原稱《兵變法》,1881年改稱《陸軍法》。1955年議會對該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擴充,確定了現行《陸軍法》的基本框架和內容。共224條,6個附屬檔案。其有效期為5年。

主要內容

通過《武裝部隊法》不斷延長其法律效力。主要內容包括,該法的適用範圍、有效期限、特別授權、軍事刑法及軍事司法程式等。該法規定,授權國防大臣及國防部國防參議會在募兵制度、軍事司法程式以及徵用民房、民用交通工具的標準及租金等方面以立法權;授予陸軍以募兵權和在特定情況下徵用民用交通工具和民房的權力;授予一定級別的指揮官召集軍事法庭、對違犯軍紀和軍法的人員進行審判和處罰的權力;規定了53條罪名和從死刑到警告的12種處罰方法,並規定了指揮官對違紀、違法軍人行使簡易處罰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犯罪軍人的追捕、調查和起訴程式;軍事法庭的分類、組成、召集、管轄範圍和開庭程式;對軍事法庭判決的確認及複審程式;判決的執行等。

司法制度

陸軍法根據以上軍事法律、法規,正式調查與即決處理。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懷疑實施了一項犯罪,該犯罪嫌疑人的指揮官有權提出指控。對於指揮官的指控,根據被告的軍銜和所屬關係,決定由有關預審當局展開正式調查,以初步確定犯罪行為是否存在。當預審軍官認為確有犯罪行為發生,該軍官應就案件處理方式作出決定。根據被告的軍銜或所指控犯罪的性質,部分案件須提交軍事法庭審判,多數案件則由有權軍官即決處理。享有即決處理權的軍官主要是被告的指揮官、軍艦副艦長、下級指揮官和上級指揮官。對於即決處理的案件,如果將宣告被告有罪,考慮到指控罪名的嚴重程度和刑罰的嚴厲程度,即決軍官應當告知被告有權選擇軍事法庭審判。只有當被告明確表示放棄該項權利時,才能作出有罪判決並處以刑罰。軍事法庭審判。在紐西蘭,較為嚴重的軍人犯罪案件須由軍事法庭審理。軍事法庭審判以被告的指揮官對犯罪行為的初步確認為前提。當決定將案件提交軍事法庭審判,被告的指揮官應將證據摘要、案件記錄和制定的召集軍事法庭申請表呈報召集軍官。召集軍官通常是被告的上級指揮官,根據所屬軍種的最高指揮官或參謀長簽發的委任狀行使軍事法庭召集權。召集軍官對案件是否由軍事法庭審判以及以何種罪名起訴有最終決定權,但在作出決定之前,須聽取法律事務參謀軍官的意見。紐西蘭軍事法庭因案而設,受理一審案件。按照受案範圍和處罰許可權不同,分為有限軍事法庭和高級軍事法庭兩種。前者由召集軍官任命3名軍官組成,受理軍士士兵的犯罪案件,所處刑罰最高不超過2年的監禁。後者由召集軍官任命5名軍官組成,受理軍官陸軍法犯罪案件,享有與紐西蘭最高法院相同的處罰權。軍事法庭審理案件,須有軍法署長任命的軍法官到庭方可開庭。軍法官在庭審中依據軍法署長的指示負責處理有關證據和審判程式事項,這與民間陪審團履行的職責相類似。與其他大英國協國家不同,紐西蘭軍法署長持有總督簽發的任命狀,完全獨立於國防部之外;軍法官也獨立於軍事系統之外,儘管他們通常有軍事背景,但並非武裝力量成員。案件覆核。除判處刑罰極其輕微的案件以外,經即決處理和軍事法庭審判被宣告有罪的案件均須呈覆核機構覆核,非經覆核不得生效。即決處理的案件由即決軍官的上級指揮官覆核。軍事法庭的判決由覆核委員會覆核,該委員會由軍法署長推薦的3名分別來自三軍部隊的少將軍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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