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陸軍法

 英國議會制定的適用於英國陸軍及其配屬部隊、在陸軍基地和營區內工作的文職雇員的基本軍事法律。

英國陸軍法

原稱《兵變法》,1881年改稱《陸軍法》。1955年議會對該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擴充,確定了現行《陸軍法》的基本框架和內容。共224條,6個附屬檔案。其有效期為5年。通過《武裝部隊法》不斷延長其法律效力。主要內容包括,該法的適用範圍、有效期限、特別授權、軍事刑法及軍事司法程式等。該法規定,授權國防大臣及國防部國防參議會在募兵制度、軍事司法程式以及徵用民房、民用交通工具的標準及租金等方面以立法權;授予陸軍以募兵權和在特定情況下徵用民用交通工具和民房的權力;授予一定級別的指揮官召集軍事法庭、對違犯軍紀和軍法的人員進行審判和處罰的權力;規定了53條罪名和從死刑到警告的12種處罰方法,並規定了指揮官對違紀、違法軍人行使簡易處罰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犯罪軍人的追捕、調查和起訴程式;軍事法庭的分類、組成、召集、管轄範圍和開庭程式;對軍事法庭判決的確認及複審程式;判決的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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