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標準

防洪標準

防洪標準是防洪保護對象達到防禦洪水的水平或能力。

防洪標準

正文

防洪保護對象達到防禦洪水的水平或能力。一般將實際達到的防洪能力也稱為已達到的防洪標準。防洪標準可用設計洪水(包括洪峰流量、洪水總量及洪水過程)或設計水位表示。一般以某一重現期(如10年一遇洪水、100年一遇洪水)的設計洪水為標準;也有以某一實際洪水為標準。在一般情況下,當實際發生的洪水不大於設計防洪標準時,通過防洪系統的正確運用,可保證防護對象的防洪安全。水工建築物的安全設計洪水標準有時也稱為防洪標準。二者有一定的聯繫。
防洪標準的高低,與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洪水災害的嚴重性及其影響直接有關,並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聯繫。國家根據需要與可能,對不同保護對象頒布了不同防洪標準的等級劃分。在防洪工程的規劃設計中,一般按照規範選定防洪標準,並進行必要的論證。闡明工程選定的防洪標準的經濟合理性。對於特殊情況,如洪水泛濫可能造成大量生命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時,經過充分論證,可採用高於規範規定的標準。如因投資、工程量等因素的限制一時難以達到規定的防洪標準時,經過論證可以分期達到。
中國現行的防洪標準見原水利電力部頒布的《水利水電工程水利動能設計規範》(SDJ11-77)(見表。)

防洪標準防洪標準
世界各國所採用的防洪標準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現期表示,有的採用實際發生的洪水表示,但差別不大。例如日本對特別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鎮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設計。對農田的防洪標準一般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亞農牧業區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國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標準,比1927年洪水大11%~38%,約相當於頻率法的100~500年(隨控制站而異)一遇洪水,但實際上許多河道都未能達到防禦100年一遇洪水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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