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分娩鎮痛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分娩鎮痛試點工作的通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18年11月15日發布,通知進一步規範分娩鎮痛相關診療行為,提升產婦分娩鎮痛水平,提高圍產期醫療服務質量。

基本信息

開展背景

為貫徹落實《關於印發加強和完善麻醉醫療服務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1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分娩鎮痛相關診療行為,提升產婦分娩鎮痛水平,提高圍產期醫療服務質量,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決定在全國開展分娩鎮痛試點工作。[1]

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18—2020年,在全國範圍內遴選一定數量的醫院開展分娩鎮痛診療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醫院)。發揮試點醫院的帶動和示範作用,以點帶面,逐步在全國推廣分娩鎮痛的診療工作。進一步規範分娩鎮痛操作技術,提升分娩鎮痛的覆蓋範圍,普及鎮痛條件下的自然分娩,降低剖宮產率,增強醫療服務舒適化程度,提高孕產婦就醫滿意度。加強產房醫師團隊的急救能力,進一步保障孕產婦安全,降低孕產婦死亡,進一步增強人民民眾看病就醫獲得感、幸福感。

二、試點範圍

具備產科和麻醉科診療科目的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或婦產專科醫院。

三、組織管理

我委醫政醫管局負責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提出試點醫院認定和考核條件,並指導各地開展試點工作。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分娩鎮痛試點,開展試點醫院遴選、認定、培訓、指導以及考核等工作。

受我委委託,中國醫師協會麻醉學醫師分會、婦產科醫師分會會同中華醫學會麻醉學分會,成立分娩鎮痛試點專家工作組(以下簡稱專家工作組),協助我委制訂分娩鎮痛技術操作規範和管理規範,為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四、試點內容和要求

試點醫院應當進一步規範分娩鎮痛技術操作,不斷完善最佳化分娩鎮痛管理和服務流程,提高醫務人員及公眾對分娩鎮痛的認知度,在保障母嬰安全的前提下,普及分娩鎮痛技術。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分娩鎮痛技術水平。

1.按照《分娩鎮痛技術操作規範》(見附屬檔案1)及《分娩鎮痛技術管理規範》(見附屬檔案2)的要求,建立分娩鎮痛的相關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分娩鎮痛醫療質量和安全。

2.開展醫護人員定期培訓,提高醫護人員分娩鎮痛的理論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提高產婦分娩方式選擇的科學性。

通過實施分娩鎮痛,降低產婦因不能耐受分娩疼痛而行剖宮產分娩的比例,推動剖宮產率逐步下降,提高自然分娩率,進一步提升產婦和新生兒健康水平。

(三)增強醫院和相關科室對分娩鎮痛的認識。

1.醫院應當為分娩鎮痛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人員、設備設施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調動醫務人員開展分娩鎮痛工作的積極性。

2.醫院應當建立分娩鎮痛管理服務團隊,加強對相關專業醫務人員(麻醉科醫師、產科醫師、兒科醫師、助產士、麻醉科護士、產科護士)的培訓和臨床演練及考核,使其熟練掌握各種相關緊急情況的應對預案,以及“即刻剖宮產/急救復甦”等緊急情況的處理流程。注意併發症監測和防治能力建設,應當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分娩鎮痛質量控制體系,提高分娩鎮痛的安全性。

3.相關科室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分娩鎮痛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指定專人定期對分娩鎮痛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評估和反饋,不斷改進工作方法,保證分娩鎮痛的安全性,提高產婦的舒適度和滿意度。

(四)加強對孕產婦以及家屬的健康宣教。

建立孕產婦及其家屬的定期宣教制度,採用孕婦學校授課、網路宣傳推廣、發放宣教手冊、設立宣教欄等多種形式、撰寫科普書籍,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各類媒體進行科普宣傳,提高產婦和家屬對產痛危害的認識,提高對分娩鎮痛的認知度。

(五)發揮試點醫院示範帶動作用。

1.專家工作組組織“分娩鎮痛全國專家巡講團”,協助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試點醫院相關科室醫務人員進行培訓,並組織臨床示教。

2.各試點醫院應當定期組織分娩鎮痛規範化培訓,大力推廣分娩鎮痛理念,推進試點醫院規範開展分娩鎮痛。同時,通過幫扶、協作、接收進修等形式,將分娩鎮痛技術向其醫聯體內其他醫療機構推廣,發揮試點醫院輻射帶動作用。

五、實施步驟

(一)籌備啟動階段(2018年11—12月)

1.我委制定印發試點工作方案。

2.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試點方案及試點醫院標準(見附屬檔案3),組織審核認定試點醫院,並將試點醫院名單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9年1月—2020年9月)

1.我委印發試點醫院名單,各試點醫院按照試點工作方案要求開展工作。

2.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轄區內試點醫院進行培訓、指導、評估和考核工作(考核要求見附屬檔案3)。專家工作組做好相應技術支持工作。

(三)總結評估階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對本轄區試點工作進行自評估;我委組織對全國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宣傳和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進一步在全國推廣分娩鎮痛。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統一思想,從推動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分娩鎮痛服務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為試點工作提供收費、醫保報銷等政策支持。

(二)認真貫徹落實、紮實穩步推進。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試點醫院要認真貫徹落實檔案精神,明確職責,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鼓勵試點醫院結合自身實際,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探索建立分娩鎮痛服務的長效機制。

(三)加強監督指導、確保取得實效。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適時開展檢查指導,認真組織試點評估工作。我委將適時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確保試點工作落到實處。

操作規範

為規範分娩鎮痛技術的臨床套用,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制定分娩鎮痛技術操作規範,作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分娩鎮痛診療技術的操作要求。規範所稱的分娩鎮痛技術,是指椎管內分娩鎮痛技術,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鎮痛、蛛網膜下腔鎮痛和蛛網膜下腔—硬膜外腔聯合鎮痛等診療技術。

一、椎管內分娩鎮痛實施前產婦的評估

椎管內分娩鎮痛前對產婦系統的評估是保證鎮痛安全及順利實施的基礎。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病史(現病史、既往史、麻醉手術史、藥物過敏史、合併症、特殊藥物套用等)、體格檢查,以及相關實驗室檢查(包括血常規和血小板計數、凝血功能檢查等)。存在合併症或其他異常情況者,應當進行相應的特殊實驗室檢查。

二、椎管內分娩鎮痛適應證和禁忌證

(一)椎管內分娩鎮痛的適應證。

1.產婦自願套用。

2.經產科醫師評估,可陰道分娩或經陰道試產者。

(二)椎管內分娩鎮痛的禁忌證。

1.產婦不同意,拒絕簽署知情同意者。

2.存在椎管內阻滯禁忌證者,如凝血功能異常、穿刺部位感染或損傷、低血容量或低血壓、顱內壓增高、脊柱病變或嚴重脊柱畸形,神經系統疾病或神經病變等。

3.對局部麻醉藥及阿片類藥物過敏者。

4.產婦無法配合進行穿刺的情況。

三、椎管內分娩鎮痛的知情同意

椎管內分娩鎮痛的實施應該由產婦本人自願同意,由產婦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能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知情同意書應當詳細描述其預期的效果、優勢,對產程和胎兒的可能影響,潛在的併發症及不良反應,以及可能的替代手段,由實施操作的麻醉醫師向產婦進行詳細說明後簽署。

四、椎管內分娩鎮痛開始的時機

產程開始後,產婦有要求,經評估無禁忌證後,在產程的任何階段均可開始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

五、椎管內分娩鎮痛實施流程

椎管內分娩鎮痛的實施可參考下列流程:

1.產程開始後,產婦提出要求。

2.產科醫師/助產士/產房護士、麻醉科醫師進行評估。

3.擬定鎮痛方式。

4.簽署知情同意。

5.準備相關物品,建立生命體徵監測及胎心監測。

6.開放靜脈通路。

7.實施椎管內鎮痛操作。

8.對椎管內分娩鎮痛進行管理。

9.分娩鎮痛結束,觀察2小時後返病房。

10.隨訪,注意觀察鎮痛後恢復情況,包括下肢感覺、運動恢復情況及排尿情況等。

六、椎管內分娩鎮痛實施方法

(一)硬膜外腔鎮痛。

1.穿刺前需要開放靜脈通路及建立產婦的生命體徵監測。

2.選擇腰2—3或腰3—4間隙,嚴格按椎管內穿刺操作流程進行硬膜外腔穿刺,向頭端置入硬膜外導管,確保3—5cm進入硬膜外腔。

3.連線無菌注射器輕柔回抽確認無血液和腦脊液流出後,經硬膜外導管注入試驗劑量1—1.5%利多卡因3—5ml(總量≤50mg),觀察3—5分鐘,排除導管置入血管或蛛網膜下腔的可能;注入首劑量6—15ml低濃度局部麻醉藥和阿片類藥物混合液。

4.將導管牢固地固定於產婦背部,與患者自控鎮痛泵系統相連,進行連續給藥;套用尖端柔軟的鋼絲加強硬膜外導管可以降低硬膜外導管置入血管的可能。

5.硬膜外腔分娩鎮痛藥物宜聯合套用低濃度局部麻醉藥和阿片類藥物。推薦藥物為:低濃度局麻藥(如0.04—0.125%布比卡因或0.0625—0.15%羅哌卡因)聯合套用脂溶性阿片類藥物(如芬太尼1—2μg/ml或舒芬太尼0.4—0.6μg/ml)。

6.鎮痛維持階段建議使用患者自控鎮痛泵,患者自控給藥聯合持續背景輸注或程式化脈衝式硬膜外腔給藥是較好的選擇。根據疼痛程度調整鎮痛泵的設定(4—10ml/h)。

7.首次給予負荷劑量後應測量鎮痛平面(理想狀況應維持在胸10水平),進行視覺模擬疼痛評分和Bromage運動神經阻滯評估。

8.由麻醉醫生完成相應操作記錄,協同產科醫生及助產士/產房護士觀察並處理分娩鎮痛過程中的情況。

(二)蛛網膜下腔鎮痛。

1.準備同硬膜外腔分娩鎮痛。

2.選擇腰3—4(首選)或腰2—3間隙進行蛛網膜下腔穿刺。

3.經腰麻針注入鎮痛藥,如羅哌卡因2—4mg或布比卡因1.25—2.5mg聯合芬太尼10—15μg或舒芬太尼2.5—5μg;退出腰麻針(及硬膜外穿刺針)。

4.單次蛛網膜下腔阻滯鎮痛可維持鎮痛效果1—2小時。連續蛛網膜下腔鎮痛不做推薦常規用於分娩鎮痛。

(三)蛛網膜下腔—硬膜外腔聯合鎮痛。

1.準備同硬膜外腔分娩鎮痛。

2.選擇腰3—4(首選)或腰2—3間隙進行硬膜外腔穿刺和蛛網膜下腔穿刺。

3.經腰麻針注入鎮痛藥,如羅哌卡因2—4mg或布比卡因1.25—2.5mg聯合芬太尼10—15μg或舒芬太尼2.5—5μg;退出腰麻針後,向頭側置入硬膜外導管。

4.硬膜外腔給藥前回抽,確認無血及腦脊液。經硬膜外導管注入試驗劑量1—1.5%利多卡因3—5ml(總量≤50mg),觀察3—5分鐘,排除硬膜外導管置入血管或蛛網膜下腔可能。

5.鎮痛管理同硬膜外腔鎮痛。

七、椎管內分娩鎮痛期間的鎮痛和產程管理

(一)椎管內分娩鎮痛開始後,麻醉醫師應根據產婦鎮痛效果及其他相關情況隨時調整處理,理想狀況下宜將分娩期疼痛控制在視覺模擬評分≤3分。

(二)分娩鎮痛期間應當進行生命體徵監測和胎心監測:試驗劑量注入後麻醉醫生應每5—10分鐘監測一次直至首劑量注入後半小時;如處理分娩鎮痛爆發痛後給予追加劑量,應每5—10分鐘監測一次直至半小時。

(三)助產士/產房護士應對產程進展、胎心情況及產婦生命體徵常規監測及管理。

(四)分娩鎮痛中爆發痛的處理:應對產婦疼痛的性質和部位進行評估,評估硬膜外導管的位置和給藥設備的功能狀況,檢查阻滯的感覺平面。根據產程進展及產婦需求,決定是否需要調整硬膜外腔藥物劑量和濃度或給予硬膜外腔追加劑量;追加劑量應避免使用高濃度局麻藥物,以免產生運動神經阻滯;必要時重新穿刺更換硬膜外導管。

(五)椎管內分娩鎮痛宜實施全產程鎮痛。分娩結束後觀察2小時,產婦無異常情況離開產房時,拔除硬膜外導管返回病房。

八、椎管內分娩鎮痛併發症的處理

(一)低血壓。評估低血壓產生原因,除外產科因素。同時囑產婦左側臥位,給予吸氧、輸液,根據情況給予適量麻黃鹼或去氧腎上腺素。

(二)胎心率異常。評估原因,囑產婦左側臥位,給予吸氧、連續胎心監測,排除及處理母體低血壓因素;暫停縮宮素;持續觀察胎心變異情況,必要時進行緊急剖宮產。

(三)鎮痛不全或偏側阻滯。排除產科因素;判斷硬膜外導管是否在位及是否打折受壓;調整硬膜外導管位置;硬膜外腔給予補充劑量的局部麻醉藥物;必要時重新進行硬膜外腔穿刺。

(四)瘙癢。蛛網膜下腔給予阿片類藥物鎮痛的產婦相對多見。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小劑量阿片受體拮抗劑進行治療,如納洛酮40—80μg等。

(五)噁心嘔吐。低血壓引起的噁心嘔吐應首先治療低血壓;還可使用5—羥色胺3受體拮抗劑進行治療。

(六)尿瀦留。助產士/產房護士應動態監測產婦膀胱充盈情況,必要時實施導尿。

(七)發熱。分娩鎮痛期間出現發熱的產婦應進行常規退熱處理,適量進行補液。應除外感染因素,根據感染情況決定抗生素的使用及是否需要立即終止妊娠。

(八)呼吸抑制。罕見,常由阿片類藥物引起,可給予納洛酮進行拮抗。

(九)局部麻醉藥全身中毒反應。如果產婦出現了局部麻醉藥中樞神經系統中毒的症狀和體徵,應立即停止注入局部麻醉藥物,使用較低劑量的苯二氮卓類藥物治療抽搐發作;同時給氧,對產婦進行保護。如出現局部麻醉藥心血管毒性反應,應啟動復甦流程;靜脈用20%脂肪乳劑是局部麻醉藥心血管毒性反應的有效解毒劑,可及時使用。根據產婦和胎兒情況,必要時考慮行緊急剖宮產終止妊娠,並開始新生兒復甦。

(十)高位脊髓阻滯。見於擬注入硬膜外腔的藥物誤入蛛網膜下腔,嚴重者可致心跳驟停。採用標準復甦程式予以復甦。

九、椎管內分娩鎮痛期間的液體管理

(一)在分娩鎮痛開始之前應開放靜脈通路,並維持至分娩結束。

(二)分娩期間液體管理:椎管內分娩鎮痛期間應維持液體輸注;根據產婦是否嚴格禁食水,是否合併下列情況(如低血壓、發熱、噁心嘔吐等)或疾病(如妊娠高血壓綜合徵、妊娠期糖尿病、心臟或腎臟疾患等),決定是否給予含糖液輸注及液體輸注的速度;注意監控產婦尿量,避免液體過負荷。

十、椎管內分娩鎮痛期間的飲食管理

產婦在進入產房接受分娩鎮痛後宜避免攝入高油、高蛋白質的固體食物,推薦飲用高能量無渣飲料。

十一、椎管內分娩鎮痛產婦由自然分娩轉為剖宮產的處理原則

根據剖宮產的緊急程度及硬膜外腔分娩鎮痛的效果選擇緊急剖宮產的麻醉方式。可選擇從現有硬膜外導管給予碳酸利多卡因、利多卡因或氯普魯卡因進行硬膜外腔麻醉;或者重新穿刺進行蛛網膜下腔麻醉;或選擇全身麻醉。

十二、椎管內分娩鎮痛操作記錄

椎管內分娩鎮痛操作完成後應進行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涵蓋評估、操作、鎮痛效果和安全性評價、併發症及隨訪。記錄內容應持續至分娩鎮痛結束。在椎管內分娩鎮痛給予負荷劑量的30分鐘內,應每5—10分鐘記錄產婦的生命體徵,之後應每0.5—2小時視產婦情況記錄生命體徵。胎心監護應至少持續至首次劑量給予後20分鐘。此記錄應作為病歷的一部分進行保存。[1]

管理規範

為規範分娩鎮痛技術的臨床套用,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制定分娩鎮痛技術管理規範,作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椎管內分娩鎮痛診療技術的基本要求。規範所稱的分娩鎮痛技術,是指椎管內分娩鎮痛技術,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鎮痛、蛛網膜下腔鎮痛、蛛網膜下腔—硬膜外腔聯合鎮痛等診療技術。

一、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一)醫療機構開展椎管內分娩鎮痛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二)二級、三級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或者婦產專科醫院,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登記的與椎管內分娩鎮痛相關的診療科目。

(三)對開展椎管內分娩鎮痛的醫療機構設備、設施的基本要求:

1.具備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臨床工作的基本設施:具有完善消毒條件的獨立操作空間,按照院內感染控制制度對產房的要求進行院感監測與管理。

2.具備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臨床工作的基本設備:多功能監護儀;供氧設備包括中心供氧/氧氣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設備包括負壓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內鎮痛穿刺包、鎮痛泵;胎心監護儀、新生兒搶救復甦設備;搶救車,包括搶救物品及藥品;氣管插管設備包括喉鏡、氣管導管、口咽通氣管、喉罩、困難氣道器具等;醫療區域內具有麻醉機和除顫器等。搶救設備由專人負責維護、定期檢查並做登記。

3.具有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的基本藥品和處理意外或併發症的應急藥品:靜脈輸液用液體;局部麻醉藥(利多卡因、羅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類藥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類藥品(麻黃素、阿托品、去氧腎上腺素、腎上腺素、咪達唑侖、脂肪乳劑等);消毒液。毒麻藥管理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執行。所有藥品由專人負責維護補充、定期檢查並做登記。

二、人員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醫師。

1.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為麻醉科專業,執業地點為申請單位。

2.3年以上高年住院醫師及以上職稱,經科室評估具備獨立從事分娩鎮痛的能力。

3.具有毒麻類藥品處方權。

(二)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合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的相關護理人員、產科醫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產科醫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並經椎管內分娩鎮痛相關係統培訓。

三、技術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椎管內分娩鎮痛技術操作規範,掌握椎管內分娩鎮痛的適應證和禁忌證。

(二)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必須使用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專業設備、耗材和藥品。

(三)椎管內分娩鎮痛應由具有椎管內分娩鎮痛臨床實施能力的麻醉專業醫師實施。實施前應當全面評估產婦病情,制定完善的鎮痛方案,並具備預防併發症的措施。

(四)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前,必須向患者或其法定監護人、代理人告知椎管內分娩鎮痛技術的風險、獲益、圍鎮痛期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和預防措施等,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五)加強椎管內分娩鎮痛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的鎮痛後隨訪制度,並按規定進行隨訪、記錄。

(六)醫療機構和醫師應當按規定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相關專業質控中心的檢查評估,包括患者選擇、併發症發生情況、醫療事故發生情況、隨訪情況等。

(七)臨床醫師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需按規定及時填寫、簽署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銷毀醫學文書和有關資料。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椎管內分娩鎮痛藥品、耗材登記制度,保證相關藥品、耗材來源可追溯。

2.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耗材。

3.嚴格執行國家物價、財務政策制度。

條件要求

一、基本條件

(一)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婦產醫院。

(二)具備產科、麻醉科診療科目。

(三)具備開展分娩鎮痛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良好的椎管內分娩鎮痛基礎,椎管內分娩鎮痛率≥10%。

(五)醫院給予必要的人員、硬體和政策支持。

二、考核要求

試點醫院應當在2020年底前達到以下要求:

(一)分娩鎮痛技術操作和管理符合規範要求。

(二)椎管內分娩鎮痛率≥40%。

專家名單

一、組長

米衛東中國醫師協會麻醉學醫師分會會長、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主任醫師

郎景和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會長、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協和醫院主任醫師

黃宇光中華醫學會麻醉學分會主任委員、北京協和醫院主任醫師

二、副組長

張為遠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 主任醫師

陳敦金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 主任醫師

姚尚龍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 主任醫師

三、成員

丁依玲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 主任醫師

萬小平上海第一婦嬰保健院 主任醫師

馬玉燕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主任醫師

王 丹陸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主任醫師

王東信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主任醫師

王世宣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 主任醫師

古 航海軍軍醫大學長海醫院 主任醫師

呂改華山西省兒童醫院 主任醫師

劉 薇北京和睦家醫院 主任醫師

劉志強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 主任醫師

劉心國濟南市第五人民醫院 主任醫師

劉彩霞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 主任醫師

李佩玲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主任醫師

李愛媛湖南省婦幼保健院 主任醫師

宋興榮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 主任醫師

連慶泉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主任醫師

張小蘭甘肅省婦幼保健院 主任醫師

張 瑾石家莊市第四醫院 主任醫師

楊 孜北京大學第三醫院 主任醫師

楊慧霞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主任醫師

沈曉鳳南京醫科大學附屬南京婦產醫院 主任醫師

陳 敘天津中心婦產科醫院 主任醫師

張析哲赤峰市醫院 主任醫師

林 元福建省婦幼保健院 主任醫師

林 俊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婦產科醫院 主任醫師

林雪梅四川大學華西第二醫院 主任醫師

趙 平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 主任醫師

胡祖榮廣東省婦幼保健院 主任醫師

胡婭莉南京鼓樓醫院 主任醫師

鍾 梅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 主任醫師

郭瑞霞鄭州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主任醫師

徐銘軍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 主任醫師

徐叢劍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 主任醫師

高和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婦幼保健院 主任醫師

黃紹強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 主任醫師

黃向華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 主任醫師

龔 輝陝西省西北婦女兒童醫院 主任醫師

梁 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醫院 主任醫師

崔滿華吉林大學第二醫院 主任醫師

路軍麗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 主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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