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高鐵要求
《通知》要求,對在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投鐵路上開行的設計時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鐵動車組列車一、二等座旅客票價,由鐵路運輸企業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自主制定;商務座、特等座、動臥等票價,以及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客運專線旅客票價繼續實行市場調節,由鐵路運輸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等因素自主制定。
發改委在《通知》中指出,鐵路運輸企業制定高鐵動車組一、二等座旅客票價時,應當制定無折扣的公布票價(以下簡稱“公布票價”),同時,可根據運輸市場競爭狀況、服務設施條件差異、客流分布變化規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點等實行一定折扣,確定實際執行票價。公布票價和實際執行票價要按照明碼標價制度規定,及時通過網路和售票視窗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價應當在售票前對外公告,調整公布票價應當提前30天對外公告。
“根據市場因素決定價格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這也將打破高鐵票價的一成不變,給鐵總一定的自主權,而鐵總作為鐵路運輸企業是最了解市場狀況的,這樣可以制定更科學的票價,提高上座率,減少資源浪費,也可以提高整個鐵路行業的市場競爭力。再進一步來說,鐵總通過這一系列票價改革也會更加了解市場需求,有利於未來高鐵的規劃設計更符合運輸需求。”鐵路專家、同濟大學教授孫章表示。
在此之前,高鐵票價的制定主要是按照公里數乘以一個固定的基準價。在2007年原鐵道部發布的《鐵運電〔2007〕75號》檔案中,規定了旅行速度達到每小時110公里以上的動車組列車軟座票價基準價,如二等座票為每公里0.2805元,可上下浮動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