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03]8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後營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通知內容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經研究,現就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五年,即從國發〔2003〕5號文印發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過渡期內,原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對於具有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在取得建造師註冊證書後,其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應繳回原發證機關。過渡期滿後,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停止使用。

二、從國發〔2003〕5號文印發之日起,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及有關行業協會不再審批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

三、過渡期內,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的補充,由獲取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渠道實現;小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的補充,可由企業依據原三級項目經理的資質條件考核合格後聘用。

四、過渡期內,凡持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者建造師註冊證書的人員,經其所在企業聘用後均可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過渡期滿後,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是否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由企業自主決定。

五、過渡期內,企業申辦資質和資質年檢時,凡涉及考核項目經理人數的資質標準,應將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造師註冊證書和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的人數合併計算:一級建造師對應一級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對應二級項目經理,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對應三級項目經理。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和資質年檢時,凡涉及考核項目經理的資質標準,按照《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和《關於印發的通知》(建市〔2003〕73號)的規定辦理。

六、過渡期內,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變更和補證,委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有關總公司、有關行業協會辦理,並將結果報建設部備案。對於跨地區、跨部門的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變更,由調入方負責項目經理資質變更的部門辦理備案。

七、在全面實施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後仍然要堅持落實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項目經理崗位是保證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崗位,要充分發揮有關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項目經理培訓,不斷提高項目經理隊伍素質。要加強對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經理,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八、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一級項目經理,可通過考核認定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另行發布)。二級建造師考核認定工作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今年底在部分地區進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試點,明年在全國範圍進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協調和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保證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平穩過渡。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聯繫。

發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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