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機車交強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機車交強險制度自實施以來,對及時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發揮了一定作用。但近期,個別地區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車有所增加,個別保險機構以機車交強險嚴重虧損為由,以各種理由拒絕、拖延承保或強制搭售商業保險契約。為確保國家“機車下鄉”政策與機車交強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維護投保人利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保監發〔2010〕18號

各保監局、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充分認識做好機車交強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國家實施“機車下鄉”政策是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項重要決策,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工程。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機車交強險對保障“機車下鄉”工作順利實施,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強機車交強險制度宣傳,配合“機車下鄉”,抓好機車交強險的各項工作,確保機車交強險制度順利實施。

切實做好機車交強險承保服務工作

各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切實執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機車交強險基礎費率,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車交強險,不得向投保人強制搭售商業保險契約或提出其它附加條件。各保險總公司不得在系統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標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機構承保交強險,否則我會將依法追究總公司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國家標準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機車及輕便機車的最高設計車速、外廓尺寸、核定乘坐人數等做了明確界定。各地保險機構一旦發現有不符合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技術要求的機車,要及時向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報告。各保監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可根據機動車的實際類型和使用性質,重新確定交強險費率適用檔次。

做好機車交強險業務公開

各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總公司、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區經批准的營業性分支機構及其地址、聯繫方式、營業時間和投訴電話等。各保險公司必須保證各營業性分支機構系統暢通、保單充足,確保機車交強險及時承保。

加強機車交強險業務監管

各保監局要加大對轄區內各保險機構的監管力度。已經建立車險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要求機車使用交強險保單,不再使用定額保險單。有條件的地區,可要求保險機構對機車交強險業務也採取系統實時管理出單,取消手工出單。

各保監局要對轄區內各保險機構機車交強險承保情況加強巡視抽查,要高度重視信訪線索,一旦發現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車、強制搭售商業保險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條件的,要及時查處、從嚴處理,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發現有保險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機車等各類車型的交強險承保業務的,我會將依法在全國範圍內限制其交強險業務經營。

探索完善機車交強險費率

有條件的保監局可根據轄區內機車交強險經營情況,按照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探索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機車交強險地區費率因子。地區費率因子上下浮動標準暫不得高於機車交強險基礎費率的30%。

相關地區調整後的機車交強險地區費率因子應及時向保監會備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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