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生法

道生法

道生法,道家黃老派重要命題之一,明確地揭示了道與法的基本關係——法由道派生,是道這一宇宙根本法則在社會領域的落實和體現。《黃帝四經》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

出處

1、《黃帝四經》:“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

2、《管子》:“法出乎權,權出乎道。”

3、《鶡冠子》:“賢生聖,聖生道,道生法。”

基本含義

谷斌、張慧姝、鄭開在注《黃帝四經·道法》“道生法”一語時說:“這是道家黃老學派的重要命題之一。意謂治理國家的法律、政令均為道所派生。黃老學派的一個重要理論特徵是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上學為治國之術確立理論依據。由於法律、政令均由道所派生,從而道的屬性與運行規律決定了法律、政令的屬性及其所應遵從的規律”(《黃帝四經註譯·道德經註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

白奚則評論說:“這一命題首次將道與法統一起來,明確地揭示了道與法的基本關係——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這一宇宙間的根本法則在社會領域的落實和體現。這就不僅從宇宙觀的高度為法治找到了理論根據,從而使之易於被人接受,而且也為道這一抽象的本體和法則在社會政治領域中找到了歸著點,使道不再高高在上、虛無飄渺,從而大大增強了道的實用性”(《稷下學研究——中國古代的思想自由與百家爭鳴》,三聯書店,1998年,第120頁)。

道家構想人間的秩序應仿照自然之道的秩序進行構建。無論是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其本源都是同一的,只不過作用的形態不同罷了,故而“一”和“道”可以看作同義詞。老子的“侯王得一為天下正”,“聖人抱一,為天下式”的思想,已包括了法由道生的含義,即要求統治者按道之“一”的標準立法。由此可見,“道生法”的過程,亦可以表述為“道→聖人→法”。聖人體知天道,運用在法制的擘畫上,最終以法治天下。

道生法是道家黃老派的基本主張,它不但說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來源,也為道家治世鋪平了道路。同時這一理念標誌道家黃老派與法家沒有區別,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法家主張“法自君出,君要為公“,而道家黃老派主張君主或者聖人必須“因道生法“,制定的法律必須考慮民俗民情。正如黃老道家代表人物慎到所說“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兩者實際上是一回事,這樣“道生法”的命題就有了與西方自然法類似的意義。

社會實踐

在戰國時期,由於現實政治的需要,黃老道家確立了“道生法”的原則,不但說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來源,而且為道家思想治理國家鋪平了道路。慎到等人繼續在這一領域耕耘,以致於後世學者以“道法家”來稱呼他們;戰國後期,鶚冠子等人又對立法問題進行探索,使這一問題的研究又深入了一步。黃老道家的這些觀點,又都被當時的法家所吸收和借鑑,成為秦國和秦朝的治國指導思想,廢除了一系列酷刑,比如人殉。但是,法家在秦國一波三折,隨著商鞅被害,秦始皇去世,出現反覆,奴隸時期的嚴酷刑法重新出現,

以致於惡法橫行,民怨沸騰,最終導致了秦王朝的滅亡。西漢王朝建立後,統治者吸取了前朝的經驗教訓,重新啟用黃老道家治國。他們一面全盤接受前朝的法律制度,並任用循吏來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堅持了法治的原則。另一面又回到了“道生法”的立場,用道的原則修正前朝的法律,寬刑簡政休養生息,先後廢除了挾書令、連坐和肉刑等,才有了後來的文景之治。 直到漢武帝出現,又出現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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