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律現象

法庭也如此,發生於公訴人和辯護人之間的論辯,正是揭開事實真相的惟一途徑。 第一百六十一條:庭審中,辯護律師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相互辯論。 律師法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簡介?

逐律現象,原意為驅逐律師現象。一般指律師辯護遭遇干擾的情況。是自04年開始的熱點事件。

起源?

重慶智策律師所的黃利明律師於2004年6月在某法院出庭時,只因說了一句“請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強行驅逐出庭。幾個月來,對能夠維護他權益的機關和部門他幾乎都去投訴過了,可最終得到的答覆竟是:這些事情是經常發生的,很正常。
後來,重慶智策律師所黃利明律師對記者說:我被逐出法庭後,代理的案件至今無任何進展,當事人一再提出要解除委託契約。因為當事人認為,在法庭上連說話權利都沒有的律師,顯然不可能維護其合法權益。甚至提出如果案件在法院不能公正解決,他們要去上訪或求助討債公司,這也是通過正常法律渠道不能解決問題的無奈之舉。
“逐律”現象對當事人造成損害。北京煒衡律師所江曉陽律師說:我曾遇到要求發言而被逐出法庭的情況,我認為這種情況的最後結果是被告受損失。特別是刑事案件,被告好不容易盼來開庭審理,如果沒有律師辯護,案件就得再拖下去,被告是拖不起的。所以說,法官”逐律”表面是把板子打在律師身上,卻疼在被告身上,也可以說剝奪了被告的辯護權。

影響?

“逐律”現象折射出我國訴訟制度的缺陷。戴福律師說:司法能否真正發揮作用,不僅取決於裁決結果的公正,更取決於訴訟程式的公正。如果不能在訴訟程式上實現公正,則很難保證裁決結果的公正。立法者通過賦予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的方式來確保程式公正。但遺憾的是,我國訴訟法既沒對法官在庭審中應承擔的義務作出具體規定,更沒對法官的權力作出有效限制。同時,儘管法律對律師的訴訟權利作了一些規定,但因缺乏有效的保障與救濟機制,以至其成為“中看而不中用”的“花瓶權利”。當律師權利受到審判權力侵害時,律師要么以過激方式抵制,要么忍氣吞聲。但對律師而言,無論怎么做都將面臨當事人的責難。我們為因遭受不公正待遇憤而退庭的律師喝彩的時候,有誰知道律師在作出此種選擇時的無奈與痛苦。
“逐律”現象影響司法公正。北京工業大學法學講師孫繼秋認為,律師在法庭上得不到應有尊重,問題不僅在於律師自信心受挫,當事人利益受損,其最大受害者是控辯的良性互動。兩個人當街吵架,孰是孰非,旁人如仔細聽,也大抵有個基本判斷,只要無人去堵其中一個的嘴。法庭也如此,發生於公訴人和辯護人之間的論辯,正是揭開事實真相的惟一途徑。如果不讓律師正常辯護,恰恰堵塞了這一通道。而最終損害的是案件真相。進而使公眾失去對正義的信心。

相關連結?

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第一百六十一條:庭審中,辯護律師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相互辯論。第一百五十六條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第一百六十條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律師法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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