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是指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行為。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本罪特徵

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個體工商戶、個體承包戶、租賃經營戶、個人合夥等。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2、採取隱瞞或者轉移財產的手段;

3、致國家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所欠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個體承包戶、租賃經營戶、個人合夥企業等特殊主體,不具備納稅義務人資格的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犯罪主觀表現為明知自己有補繳所欠繳稅款的義務,為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故意隱瞞、轉移財產,過失不構成本罪。

刑法規定

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規定:

一、納稅人妨礙追繳稅款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納稅人妨礙追繳稅款在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的追訴標準是: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在一萬元以上。

三、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前述二個標準定罪處罰。

認定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非罪的界限

1、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欠稅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於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為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為人則沒有採取上述手段以致於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於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2、逃避追繳欠稅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為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則為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抗稅罪則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前者的行為方式是秘密的,而後者則是公開的,

3、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稅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就構成犯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五十一、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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