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改革

農村金融改革

農村金融改革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狹義的農村金融改革單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廣義的農村金融改革蘊涵極其寬廣,既包括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國家對資金流動的引導、農村融資媒介的創新和發展,也包含農村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以及訂單農業、農產品期貨市場、農業保險的發展等問題。

簡介

2008年1月,第十個“三農”問題一號檔案發布,檔案指出,要按照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強農業基礎建設,紮實推進新農村建設。這就決定了農村金融改革的目標與指導思想必須以新農村建設為中心不斷推進。

農村金融改革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狹義的農村金融改革單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廣義的農村金融改革蘊涵極其寬廣,既包括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國家對資金流動的引導、農村融資媒介的創新和發展,也包含農村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以及訂單農業、農產品期貨市場農業保險的發展等問題。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是農村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單純考慮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難以解決農村金融市場的根本問題,必須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全面改革。

內容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廣泛的系統工程,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從多方面加以推進(周小川,2004)。

具體包括: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產權清晰、管理科學、約束機制強、財務上可持續發展、堅持商業性原則、主要為“三農”服務的金融機構。繼續完善農村政策性金融服務,明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定位,形成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共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格局。儘快停止對新增郵政儲蓄實行利差補貼政策,並結合郵政儲蓄體制改革,解決存量部分的利差補貼問題。參考有關國家在社區發展與再投資的立法及實際經驗,要求有關存款類金融機構對縣域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信貸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大宗農產品期貨等,分散農村信貸風險。探索建立農村存款保險機制,保障農戶存款與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逐步放開縣及縣以下貸款利率,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差能抵補成本和風險。實事求是地認識民間借貸的作用,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積極探索新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和金融產品。

歷史

初步形成

農村金融體制的初步形成階段(1979—1984年),這一階段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起步階段,形成了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制。197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組建的中國農業銀行成為從事農村金融業務的國家專業銀行。1979年,全國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漯河縣成立。

從1979年到1984年,各專業銀行相繼恢復或設立,並按行政區劃將分支機構延伸到縣及9鎮。而農村信用社則開展了以恢復“三性”(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為主要內容的改革。

發展定位

農村金融體制的發展與定位階段1985

1984年後,農村信用社建立了縣級信用聯社,調整農業銀行與信用合作社的關係,改變了農村信用社既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的格局。與此同時,多種農村金融組織、金融形式應運而生,在一些地區湧現了農村信託投資公司,鄉鎮金融服務機構和多種形式的合作基金會,並產生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雛型。央行允許各專業銀行打破分工、業務交叉,一個由政府主導的龐大的國有金融組織體系在短時間內初步形成。

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計畫在1994年基本完成縣聯社的組建工作,1995年大量組建農村信用合作銀行。

1994年11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正式成立。

農村信用社

1996年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實際上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心轉向恢復其合作制性質。

1996年中國牧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延伸到縣(市)級,農村內獨立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初步形成。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和起伏構成了這一階段金融體制改革發展的另一側面。政府也一度對民間金融的發展採取默許和支持的態度。比如吉林省人民政府曾經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發展9鎮企業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吉政發〔1992〕28號)。通知里規定,根據條件,允許集體的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的存在和發展,經過鄉以上政府批准,允許農民創辦股份合作基金會。

重新定位

農村金融體制重新定位階段(1997—2005年),這一階段,農村金融結構出現了重大調整,隨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退出以及對非正規金融的整頓,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農村金融供給的相對萎縮與蓬勃發展的農村經濟主體對金融需求之間的矛盾非常明顯的顯現出來,從而對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

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1997年11月中央召開的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

1998年7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年8月,國務院又頒布了《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上述兩個檔案使得原來民法、契約法和刑法允許的許多組織和行為,被宣布為非法。1998年冬,城市信用社開始“大整頓”。到2002年末,從1998年末的5290家劇減至449家。

1999年國務院發布3號檔案,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逐步開放

農村金融體制的逐步開放階段(2006年至今)

2007年1月,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提出,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推進農村金融組織創新,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準入門檻,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積極培育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這與此前銀監會出台的降低農村金融業準入門檻的意見交相輝映,墊定了未來農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格局。

特徵

獨立系統

農村金融本身是一個獨立的系統,具有整體性、相關性、環境適應性和動態性。所謂系統,就是按一定目的、條件和環境,按一定的關係組成的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的有機整體。農村金融作為一個獨立的系統,它也是由若干要素所組成的有機體。按照不同的層次劃分,包括巨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以及微觀層次的金融需求主體系統,其中,巨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和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構成農村金融的供給系統,金融機構系統是農村金融系統的主體,在整個農村金融系統中起著關鍵的作用。

(一)農村金融系統的整體性與相關性

(二)農村金融系統的環境適應性與動態性

行為特徵

(一)重視正規農村金融,忽視非正規金融,改革缺乏必要的整體性和相關性

(二)農村金融系統改革與城市金融系統改革缺乏協調推進性

(三)改革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外部支持環境

(四)農村金融供給和需求之間不協調,農村金融改革與環境的適應性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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