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的法律監督機關,屬於國家檢察體系的專門人民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的法律監督機關,屬於國家檢察體系的專門人民檢察院。
依據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1956年1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和軍區兵團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1957年經過調整,師一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大部分撤銷,只保留了少數邊防軍分區和獨立師的軍事檢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間,因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各級軍事檢察院於1970年初全部取消。1978年12月至1979年底,經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先後恢復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軍區以下的軍事檢察院受本級政治部和上級軍事檢察院的領導。各級軍事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與同級保衛部門、軍事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國家法律。
軍事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其職權是:對現役軍人和軍隊在編職工中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對貪污罪、侵犯軍人和其他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軍事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保衛部門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免予起訴或不起訴,對其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出席軍事法庭支持公訴,對其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所、勞改隊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軍事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檢察活動,教育軍內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規,積極同違法犯罪的行為作鬥爭;通過行使檢察權,懲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軍隊的團結統一,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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