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普勒斯共和國議會

議會簡史

1960年8月16日,賽普勒斯共和國獨立,結束了英國的殖民統治。當天,權力交接儀式在議會舉行。英國最後一任賽普勒斯總督卸任。獨立後,大主教馬卡里奧斯三世出任賽普勒斯共和國首任總統。
賽普勒斯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制。總統和部長委員會行使行政權;共和國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權;立法權屬於議會。
1960年7月31日,歷史上首次舉行議會選舉,選舉產生50名議員,其中希臘族議員35人,占70%;土耳其族議員15人,占30%。
由於新憲法存在一定缺陷,新議會的正常運作遇到巨大困難。憲法雖然確保了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但也給後來國家的分裂埋下了伏筆。比如,兩族議員都是由兩族選民分別選出,選出的議員只代表本族的利益。憲法中規定,議員享有否決權,常常出現處於少數地位的土族議員否決占多數的希族議員的提案的情況。1961年,土族議員否決了有關稅收的法案,直接導致共和國在長達四年時間內缺少相應的法律。
1963年兩族發生衝突後,15名土族議員退出了塞議會,他們的席位空缺至今。同時,所有的土族政府官員也退出塞中央和地方政府。但議會繼續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
之後幾年,賽普勒斯的政治體制發生了重要變化。三名土族內閣部長離任後留下的空缺,由希族人填補。最高憲法法院更名為最高法院。
鑒於1963年兩族發生衝突,政治局勢動盪,原定於1965年7月舉行的議會選舉被迫延期至1970年7月5日。期間,議員的任期每年通過相應的法案得到延長。1974年7月15日,塞發生軍事政變。20日,土耳其軍隊出兵塞島進行干預,使用武力將居住在塞北部的希族人全部驅趕到塞南部定居,將居住在塞南部的土族人全部轉移到塞北部定居,從而造成塞島南北分裂的局面至今。新一屆議會選舉也再一次被迫推遲至1976年9月5日。
在任期內,新議會與行政機構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補償損失、安置難民、重振經濟的法案,並在國內外積極致力於賽普勒斯問題得到公正、持久的解決。
1985年6月20日,議會決定將議員席位增加至80席,其中56席為希族議員,24席為土族議員,保證了憲法所規定的希、土兩族議員人數7︰3的比例維持不變。在此之前,議會僅有50名議員,無法滿足日常運作和各委員會的工作需要。議員席位的增加也使得議會有能力參與更多議會性質的國際組織。

議會地位

賽普勒斯共和國1960年公布的憲法規定,賽普勒斯政體是總統共和國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代表國家行使各項職權。最高法院擁有司法權。議會則享有立法權。塞議會的對內對外活動經費在政府預算中單列。每年審議通過後,議會按照預算額開展內外活動。2009年塞議會預算為2200萬歐元。
議會和內閣分立,內閣部長不能同時為議員。總統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有關外交、國防和安全方面的法律,但對議會通過的其他法律和決定,總統只可延緩實施,把法律退回議會,由議會在15天內再審議。如議會仍堅持原來的意見,總統必須公開頒布。總統可親自到議會發表講演或致函議會,亦可通過各部部長向議會轉達其意見。各部長可向議會各專門委員會作出答詢。各部部長憲法上沒有必須出席議會或專門委員會聽證的義務,但一般當議長或專門委員會主席要求時無人拒絕。總統出國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議長代行總統職務。

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賽普勒斯議會實行一院制,相當於眾議院,每五年選舉一次。1960年獨立後議席為50個,希、土兩族按7:3的比例占有。1963年土族議員退出議會後,議會只剩下希族議員。根據1985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議員總數增至80名,希族56名,土族24名,任期5年。自土族退出議會後,土族的議席空缺至今,但議會一直為土族議員保留其席位。賽普勒斯的馬龍、亞美尼亞和拉丁三個少數民族也選出代表出席議會會議,但不是正式議員,沒有審議權。塞議會議席按比例制分配。全國各地在同一天進行直接秘密投票,普選產生議會。議會選舉工作由內政部組織實施,內政部常秘(副部級)擔任總監票人。
年滿18周歲的公民享有選民資格。年滿25周歲、無不良犯罪記錄且無嚴重疾病的公民享有候選人資格。
議會可在任期屆滿前任何時候自行解散,但須召開全體會議由絕對多數作出決定,決定包括確定新一屆議會選舉日期和首次會議日期。新一屆議會選舉日期應定於作出決定後30天至40天之間。新議會的首次會議必須在選舉結束後15天內召開。
新一屆議會首次會議在選出新一屆議長前,由年齡最大的議員主持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邀請其他選舉出的議員按照憲法第69條的規定進行任職宣誓。缺席首次會議的議員及在新一屆議會運作期間選出的議員,任職前必須按憲法第69條規定宣誓。議員宣誓就職後,可以根據憲法第72條的規定選舉議長。議長宣誓就職後可指定議會工作人員和行政秘書並邀請其就座。
塞第九屆議會於2006年5月21日選舉產生,其中勞動人民進步黨18席,民主大會黨18席,民主黨11席,社會黨5席,歐洲黨3席,生態環境黨1席。

議會職權

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1.修改憲法
修憲是議會最重要權力之一,除規定國體、政體等基本憲法條款外,其他條款都可由議會多數表決通過的法律進行修訂。1963年土族議員退出議會後,議會曾四次修憲:1989年,對第111條關於婚姻制度的規定進行修改;1996年,將第63條關於公民選舉最低年齡從21歲修改至18歲;同年,對第66條第2款項關於議會出現空缺時須進行補選的規定進行修改;2002年,對第47條、第118條、第119條進行修改,以確保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2.制定法律
3.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況
當戰爭或其他威脅國家安全的情況發生時,部長會議有權起草緊急狀態令,交議會表決通過後,呈總統簽署並發布,同時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
4.彈劾總統
議會在總統5年任期結束時召開會議,接受總統的離任宣誓。議會可因總統叛國或嚴重瀆職對其啟動彈劾程式。當總統有叛國行為時,由五分之一議員提交決議並由四分之三議員表決通過後,可將決議遞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決定是否對總統進行起訴。當因總統身體健康惡化或需長期離職而不能有效行使職責時,由五分之一議員提交決議並由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後,可將決議提交最高法院。
5.監督政府
除立法職能外,議會還能通過各種途徑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行政權力進行監督。議會對政府的間接監督主要體現在議會可以對政府提交的財政預算等議案進行修改或否決,同時調查政府官員舞弊情況的監察官每年須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直接監督體現在議會可以對各部門的執政行為進行質詢,並在議會全體會議上就其回答進行討論。議員的問題涉及各個方面,如果相關部門在30天內沒有答覆,或答覆不能令議員滿意,議員有權將問題提交議會全體會議討論。如果問題涉及面更廣或更專業,議會有權直接在全會上進行討論或將問題提交議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討論。議會可就某些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組成臨時委員會,如遇緊急情況或事關重大時,可就某些問題直接進行討論。議會不僅能通過表決使法案生效,同時也密切關注各項法律的實施情況。
6.監督經濟金融政策的制定
通過立法及對政府部門的制約,議會對經濟金融政策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影響國家財政預算。財政預算必須通過議會的同意才能實施,這樣議會就能對公共支出、發展計畫、社會服務、難民援助等開支進行審查和評估。財政預算必須在新的財政年度開始前3個月提交議會進行表決。如果預算在新的財政年度開始後尚未提交議會,議會可以在不超過上年的預算的基礎上直接決定新財政年度1月份的預算。如果預算經議會通過後,出現其他需要追加預算的情況,政府可向議會提交補充預算。議會還在其他方面影響政府的金融政策。政府各項貸款、稅收、公共收費都必須提交議會通過。總檢察官須在年終時向議會提交關於財政預算實施情況的年度總結,中央銀行行長每6個月須向議會提交銀行報告。

議會組織結構

議長的職責:
1.議長應按憲法和議會議事規則及法律履行其職責。
2.議長職責如下:
(1)維護與會期間的秩序,確保議事規則的遵守,按照議會議事規則處理事宜,對有爭議事宜提出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保證議會審議的順利進行。
(2)出現對議事規則有爭議的事宜,需指出爭議的焦點是什麼,或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請發言人繼續陳述或要求違背議事規則的人遵守秩序。
(3)任命高級職員及行政職員並監督他們履行職責的情況。按議會預算規定支出費用。
(4)在議會與會期間或會後代表議會正式表態,代表議會出席正式儀式和招待會。
(5)代表議會、共和國總統及國家其他官員致詞。
議會不設副議長,議長出國時,由年紀最長的議員代理議長。議長下設秘書長,負責審查法案和法律,對議會的程式性問題提出參考性意見。
議會根據各政府部門分別設定相對應的專門委員會,由5至11名議員組成,二分之一成員為專門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委員會決定由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如人數相當,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有決定權。議會現共設22個專門委員會:
1.國防委員會
2.農業及自然資源委員會
3.人權委員會
4.打擊犯罪與毒品走私委員會
5.賽普勒斯問題委員會
6.商業與工業委員會
7.外事委員會
8.勞工與社會保障委員會
9.內政委員會
10.歐盟事務委員會
11.組織機構與行政管理委員會
12.男女機會均等委員會
13.法律事務委員會
14.財政與預算委員會
15.教育委員會
16.發展計畫與公共開支監督委員會
17.環境委員會
18.難民事務委員會
19.交通與工程委員會
20.衛生委員會
21.議會規章制度和議員權利委員會
22.金融政策監督特別委員會
各議會委員會的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時的代表召集並按議事程式主持。各委員會可在委員會主席認為合適的時間召開會議,也可在代表一個議會小組的代表提出召集會議的要求後召開會議,但此要求需及時通知委員會全體成員。
各委員會會議一般在議會大樓內舉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大樓以外的任何一個地方舉行會議,委員會可自行作出決定,但要將此決定報告議長。當委員會成員訪問一個特殊的地方時,可以在那裡舉行非正式會議,但不能表態或作出任何決定,表態和決定可在日後在議會大樓內召開的一般會議上作出。
各委員會開會,必須有半數委員會成員到場方可召開會議。
議會在對一個公共議案或私法法案或其他特殊事宜作出決定前,此議案或私法法案或其他特殊事宜可在一個委員會或多個委員會進行辯論。如需對公共議案或私法法案進行解釋,並且此議案涉及到多個議會委員會時,議長有權召集相關委員會開會。如議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第一個與此議案相關的委員會主席將召集委員會聯合會議。委員會必須儘快處理相關議案,準備報告材料並在第一時間周知所有議員。
委員會可自行決定研討的問題。除議會要求其進行討論的議案外,各委員會還可根據自己的職責範圍並通過委員會全體表決決定其需要研討的問題。如果沒有經過全體表決通過,提出問題的議員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委員會主席作出解釋,如確實有必要委員會對此問題進行討論,通過多數表決同意,可將該問題列入委員會待討論問題清單。
委員會討論程式如下:
1.提出個人議案或需委員會討論問題的議員必須親自出席委員會相關會議,以便對自己的提案作解釋說明。如確有原因不能出席,可委託黨內其他議員代為出席。
2.在討論政府提交的議案時,委員會必須通知相關部長出席委員會會議。
3.相關部長出席委員會會議並表達自己的意見。
4.委員會可以要求任何組織、官方機構、社團、工會、個人或法人對其正在討論的問題提供證據、表達意見或進行解釋說明。
5.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自行決定是否採信所提交的信息和證據。
6.如有公民希望對某個正在討論的問題表達看法或解釋說明,他可以通過議會委員會服務部向委員會主席提出書面申請。
7.相關信息及證據收集的程式由委員會自行決定。
8.委員會主席須通知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除非有特別要求,將對外公布。委員會可根據信息提供者要求對信息保密。
9.如果一個政府部委或行政部門被要求出席委員會聽證會時,其出席的程度可由其自行決定。前款並不否定委員會在必要時要求特定的政府官員或公務員出席其聽證會的權利。
10.委員會可要求相關政委部委或行政部門在聽證會前提交一份關於此問題的備忘錄。如果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親自出席聽證會並闡述其觀點,在聽證會結束時,同樣可向委員會提交一份闡述其意見的書面備忘錄。
11.當提交的所有材料分發到委員手中後,委員會可以首先要求出席聽證會者對其提交的材料及與材料相關的其他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12.委員會對所提交材料進行閉門會議進一步審核。
13.首先,委員會主席要求出席聽證會者對其所提交的材料進行簡要或詳盡的說明;隨後委員會其他成員可進行提問。
14.在此階段,委員會成員並不表達自己的立場和所作出的結論。
15.如果委員會主席認為所提交的材料中有對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不當措詞,可拒絕接受材料或要求刪除不當措詞。
16.委員會主席有責任保護出席聽證會者不受不當指控或人身攻擊。
委員會成員的發言權需得到委員會主席許可並只能就正在討論的問題發表意見。發言的委員必須以“主席先生……”開頭。得到許可的委員發言不能被打斷,除非委員會主席同意。如果委員會主席認為委員行為不當,離題或言不達意時,可取消其發言權。
如果委員會成員發現所討論的問題與自己直接或間接相關,應儘快告知主席及其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的表決。當委員會主席認為問題已經充分討論時,可授意委員會對此進行最終表決。
委員會的決定由多數表決通過,如表決人數相當,委員會主席或其代理有最終決定權。
委員會在對會議內容公開及處理保密檔案時有如下規定:
1.委員會會議對公眾開放,除非委員會另行決定。
2.進行最終表決時,不對公眾開放,但全程錄像。
3.分發到委員會成員手中的機密檔案不能向非議會成員透露,除非委員會主席同意。
4.機密檔案泄密時,委員會主席必須進行調查並向議會全體會議提交調查報告。
委員會可以授權由委員會成員組成小組對某些問題進行研究。小組將研究結果提交所有委員會成員。小組成立時,委員會主席可指定小組長。小組應儘量遵守委員會的議事程式。
委員會會議一般只做會議紀要,如果討論的問題特別重要,委員會可要求對會議逐字記錄。委員會主席保證會議記錄分發到每一個委員會成員手中,除非委員會主席特別同意,記錄保密並不得對非議會成員透露。
對某問題討論結束後,委員會須準備一份報告呈議會全體會議審閱。報告由委員會秘書起草並分發到每個委員會成員手中,如在特定時間內無人提出反對或異議,視為定稿並分發給每一個議員。如果委員會認為需要對報告草案進行審查,則須將草案提交委員會進行最終審查。如果委員會成員對報告內容有異議,可簡要提出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被包含在最終報告中。委員會主席或其缺席時,代理人在議會全體會議上陳述報告。如果報告中出現技術性而非實質性錯誤時,委員會主席可對其進行更改。
對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可向委員會秘書提出並由其告知所有委員會成員。如果提出的問題需作進一步調查,委員會將決定其調查程式。委員會一般不對匿名提出的問題進行討論,除非所涉及的問題相當重要。委員會在第一時間內向提問者反饋問題進展情況。
議會高級職員的職責包括:協助議長處理議會事宜,與會期間宣讀總統指令的檔案,對要求發言的議員按次序登記,協助議長進行表決工作並將其結果落實到書面。
議會行政管理人員的職責包括:協助議長維持會場秩序,確保議長的指示得以執行。

議會會議制度

賽普勒斯議會大廈
新議會選舉出後的第一次會議必須在15天之內召開,根據憲法對議會的職能和決策程式作出規定。規定會期為3到6個月,但實際上會期一般持續9到10個月。
議會每年9月至下年7月開會。每周四舉行例會,對公眾開放,三分之一議員為法定人數,例會內容逐字記錄並發表。遇有緊急議案,隨時舉行緊急會議。
遇緊急議案,議長可根據10名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10名以上的議員能夠向議長提出召開特別會議的書面請求。他們必須說明需要討論的問題及召開特別會議的理由並在請求書上籤名。如不能親自簽名,可授權別人代簽,但必須附上授權書。議長必須在收到請求後5天內將特別會議列入議會日程,8天內召開特別會議的第一次聽證會。聽證會日期確定後,議長必須向所有議員告知書面請求的內容。第一次聽證會上,議會討論提交的議題是否納入議會日程,如果決定將其納入日程,則可立即就該議題進行討論,或在下一次聽證會上進行討論。
賽普勒斯議會在開會
議長可召集議會各政黨領導人召開“領導人會議”。該會議最初是為解決某些特別問題而專門召開,但“領導人會議”已機制化,主要對議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的立法和決策起指導協調的作用。

議會立法程式

1?政府議案和個人議案的立法程式
(1)解釋議案
a.提出政府議案和個人議案時都必須附加一份詳盡的解釋報告,對議案進行說明並闡述提案的原因和必要性。
b.提出個人議案的議員必須在議會會議開始前向議長提交一份議案及其解釋報告。
c.政府及個人議案將在議會會議上介紹給全體議員,並且儘早在議會公報上發布。議案的副本在第一時間分發到所有議員手中。
宣讀委員會報告。
d.相關委員會關於議案的報告由委員會主席或其代理人在議會全體會議上宣讀。
(2)議案辯論及表決程式
宣讀委員會報告後,議員們對議案進行逐款辯論和表決。
(3)議案修改程式
a.對議案的任何修改應該在逐款辯論和表決前向議長提出,如在辯論時提出,須得到議長同意。
b.對議案的修改包括書面和口頭修改。所有修改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分發到所有議員手中,口頭修改的提出必須得到議長的同意。
c.對修改的辯論和表決。議會辯論和表決的一般程式是首先微小的改動、其次較大改動、最後主議案。辯論和表決的程式由議長決定。
d.對數據和語法的修改。逐款辯論和表決完成,且議長表示對該問題的討論結束後,不能再提出除數據和語法之外的任何修改,這些修改不能改變議案的意思。
e.對含有不當表述的修改。如提出的修改中有不當表述,議長有權不讓提出修改的議員對其修改進行闡述並有權不將其修改付諸表決。
(4)議案的最終表決
逐款辯論和表決結束後,議會將進入最終表決程式,此時只需宣讀議案的名字並將此議案作為一個整體由議員們進行投票。表決結束後,除對為什麼投否決或棄權票作出解釋外,議員不能再就該問題發表意見。
(5)總統簽署議案
a.議案由議會表決通過後,議長將法案呈總統簽署,其後正式生效。
b.議會對退回法案和預算案的再審議。
如果法案被總統退回,議長須在3天內通知所有議員,議會在15天內對退回的法案進行再審議;或按憲法第51條第2款項的規定,在30天內對退回的預算草案再行審議。
2.立法程式中的規章制度
(1)議員就座陳述
議員就程式次序,觀點闡述,規則運用等問題的陳述可在其座席進行,不必在演講台進行。如有充分的理由,議長將允許議員在其座席上進行陳述。
(2)發言許可
議員可舉手示意,得到口頭允許後方可發言。
(3)議長邀請發言
議員可在議長邀請其講話後發言。
(4)同時要求發言
如同時兩個議員要求發言,議長將發言權給予他認為是第一個提出要求的議員。
(5)一個議題多次發言
除得到議長允許外,議員就一個議題只能發言一次。以下情況除外:
a.如果議題的重要部分被曲解或被別的議員指責,在不提出新議題的情況下可再次發言。
b.本人是一個動議或一個修正案本質修改而不是結構修改的提議者。
c.個人法案提出辯論的提議者。
d.在對議案或私法法案進行辯論之前代表委員會發言的議員。
e.對另一個議員的發言提出完全不同的看法或提出新的觀點或新的思想。
f.前一個議員對其進行人身攻擊
(6)對議員提出的動議或修正案的支持
議員可在其座位上起立表示支持一個動議或一個修正案,支持發言將不被列為對此動議或修正案的發言。
(7)念講稿的限制
議員不需念講稿,但可以摘取書中或檔案中的內容以支持自己的觀點,也可在發言中用筆記提示自己的思路。議員可在下列情況下念手稿:
a.介紹某項個人議案或提議對某個題目進行辯論或回答問題。
b.討論預算發言。
c.黨派領導人在議會發言,議會發言人或他們的議員。
(8)議員不能偏離辯論主題
議員在對一個議案或修正案或辯論主題表示推動或支持時,不應偏離主題,如遇議員發言時偏離主題,議長將提醒其返回主題。
(9)對審理中事宜的表態
議員在發言中如涉及任何特殊的正在審理中的事宜,需持公正態度,不得作出有礙案件公正處理的表態。
(10)違反規程
除有新內容或新情況外,任何對議會開會期間已表態的特殊事宜要求重新審議將被認為是違反規程。
(11)打斷議員發言
任何一個議員不得打斷另一個議員的發言。下列情況在得到議長的許可後除外:
a.就程式事宜或維持秩序事宜打斷發言。
b.經發言議員同意後,向發言議員解釋其提出的問題。
(12)議事日程上特殊事宜討論的推遲
如出席本次會議的大多數議員要求推遲對議事日程中某個特殊事宜的辯論,此辯論可推遲到議會下一次會議進行。
(13)辯論結論和表決
議長不接受任何議員提出的對某個議案在議會進行表決的動議。但以下情況除外:
a.已對議案進行過充分的辯論。
b.接受此動議與議事規則不矛盾,同時也不違反任何議事規則。
(14)對某一動議進行表決的程式
按照規則第32條規定,議長可提議對某動議進行表決。同意方議員和反對方議員各自就此動議進行15分鐘的陳述,陳述結束後議會進行表決,表決後不再進行進一步的辯論或修改。
(15)辯論結論
對某個動議辯論作出的結論必須贏得出席會議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
(16)遵守規則
議員在議會開會或議會其他委員會開會期間必須遵守議事規則的條款,對憲法和國家職能表現出充分的尊重。
(17)會議期間議員的行為舉止
議會召開會議期間,出席議員必須遵守下列幾點要求:
a.舉止行為要符合自己的身份以及所承擔的責任。
b.不得有阻礙議事程式順利進行的行為。
c.不得使用辱罵語言攻擊其他議員。
3.與附屬法例、公眾檔案及請願書相關的立法程式
(1)向議會委員會提交附屬法規條例
提交至議會的附屬法規條例須於提交同時在議會的有關委員會進行辯論。
(2)議會委員會對附屬法規條例的研究以及相關報告的準備
議會有關委員會應儘快研究被提交的附屬法規條例並準備相關報告。
(3)採納附屬法規條例的程式
針對附屬法規條例及其相關報告所進行的辯論,以及針對修訂請求和投票請求的辯論,都需最大程度地在參考公法及私法的規程下進行。
(4)公眾檔案以及請願書的提交
公眾檔案以及請願書應同樣被提交至議會內的有關委員會,經過研究之後有關委員會應向議會提交相關報告。

議員制度

1.議員的權利
議員無須為所發表的觀點和議會的投票結果負責;議員享有豁免權,不得擅自將議員驅逐、逮捕和拘留,除非得到最高法院的批准。
每名議員配有一名議員合作專家(parliament cooperator),負責為議員提供專業意見,該專家不做一般性的秘書工作。議員每月的工資約4000歐元。根據汽車排氣量,議員購車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稅。議會每月向議員提供一定數額的交通補貼費。
2.議員的義務
議員必須忠於祖國,尊重憲法,努力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議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將由議會高級職員確認,出席議會其他委員會會議需在其登記簿上登記,登記簿將由其委員會主席在會議結束後簽署。
議員如不能出席月內某一次會議,需在會議召開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議長。議員如不能以書面形式通知他缺席一事,將被視為無正當理由缺席。
任何一名議員如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出席議會會議,或連續四次不出席其所在委員會的會議,將被剝奪領取全月議員津貼的權利。
任何一名議員如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缺席議會會議或連續三次缺席其所在委員會會議,將只能領取半個月的議員津貼。
任何一名議員如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出席他所在的委員會會議,此議員將只能領取三分之二的月議員津貼。
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部長、市長,或在市政委員會、市政廳、軍隊或國家安全及公共機關中任職。
3.議員監督委員會
議長及三名由選拔委員會推舉的議員組成監督委員會,每月在固定日期開一次會,討論議員缺席議會會議及其他委員會會議的事宜,並評定出議員缺席會議是否屬於正當理由。
議長將通知財政部部長對缺席議員的懲處決定,財政部將根據議會決定在發放下個月的議員月津貼時扣除缺席議員的全月議員津貼或部分月津貼。
監督委員會評定議員正當理由缺席的標準包括:健康原因,死亡或家人有嚴重疾病,因公出國或委員會批准的因私出國。
議員被扣除的津貼將存入一個由監督委員會管理的特殊基金會,議會將根據規則決定怎樣使用這筆資金。

議會黨團


參加第九屆議會黨派

議員人數

勞動人民進步黨

18

民主大會黨

18

民主黨

11

社會民主運動

5

歐洲黨

3

生態環境黨(綠黨)

1

議會辦事機構

在議會秘書長的指導下,有四個基本辦事機構協助議會的工作,分別是:議會委員會、國際關係事務部、研究與發行部以及歐洲事務部。

議會對外交往

1.簡介
自賽普勒斯獨立以來,參與國際性議會活動一直是塞議會的主要目標之一。
1987年成立的國際關係事務部建立了一個框架,在該框架內,議會系統地開展多方位、多層次的國際事務活動。最大程度地研究議會外交的現有可能性也是一項主要任務。從最初只和周邊國家、歐洲國家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的議會建立雙邊關係,已逐漸發展成和世界各國議會建立雙邊關係。議會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議會都保持著友好合作關係,並在國際範圍內發揮著積極作用。
聯合國有關決議以及歐盟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努力解決賽普勒斯問題是議會國際事務活動的重要內容。此外,議會在塞加入歐盟的進程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包括協調國內立法程式與歐盟法律條文,以及在歐洲範圍內發展議會外交。通過不斷強化雙邊關係,積極參與歐洲及國際性議會組織和活動,塞議會也在更廣泛的國際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互訪以及建立與其他國家議會之間的友好合作組織是塞議會發展雙邊關係的重要方式。塞議會與其他國家議會進行不定期交流。
有關賽普勒斯問題的一些重要決議和聲明在歐洲及國際議會組織中獲得通過是開展國際事務活動的重要成果之一。
塞議會是歐洲議會大會的成員。塞議會也是歐洲安全合作組織議會大會、亞洲議會和平協會、歐洲—地中海議會大會、地中海議會大會以及東正教國家議會大會的創始成員之一。
賽普勒斯自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之後,塞議會與歐洲議會的關係進入到新的制度化框架之內。此外,塞議會也在努力加強同其他歐盟成員國及候選國議會之間的合作關係。
塞議會主要在議長、外交事務常任委員會以及駐國際性議會組織的賽普勒斯代表團的指導下開展國際事務活動。
塞議長在塞國內外參加眾多國際活動,其中包括與其他國家議會和國際性議會組織的議長,就賽普勒斯問題當前發展情況以及更廣泛的國際政治問題進行常規性交流以獲取信息。議長出訪在與塞外交部溝通後由議長本人自行決定。其他議員的出訪如果是定期交流,不必報批。塞國小,議員少,一般將必要的出訪在議員中酌情分配。
2.與其他國家議會之間的友好合作小組
塞議會大力推動建立與其他國家議會之間的友好合作小組,並相信友好合作小組是與各國議會之間不斷加深對話及合作的重要方式。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塞議會已與37國議會建立友好合作小組。
3.議會國際關係事務部
議會國際關係事務部成立於1978年,為推動塞議會全面開展國際事務活動提供常規性協助。
4.塞議會國際事務官員的責任
(1)推動促進賽普勒斯與其他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議會聯繫。
(2)推動促進塞眾議院與其他議會及國際議會組織之間雙邊和多邊關係的建立與發展。
(3)為國外議會代表團訪問賽普勒斯以及塞議會代表團參加國外議會活動準備並操作相關計畫。
(4)協助塞議會代表團安排出國訪問。
(5)在其工作範圍內進行起草報告、收集數據、研究等工作。
(6)起草向其他議會以及國際議會組織提供相關信息的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