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省級政府,分別為省、自治區政府; 地區級政府,分別為地級市、自治州政府; 縣級政府,分別為縣、自治縣、市轄區政府;

地方政府,指管理一個國家行政區事務的政府組織的總稱,通常對應於中央政府(在聯邦制國家,即稱“聯邦制府”)的稱謂,漢語簡稱“地方”。
特點
現代社會,地方政府和這中央政府相比,具有有限的權力,如制定地方稅收政策、實行有限的立法等等;很多國家民族自治地區較一般的地方政府具有較大的權利如立法權等;在中國還存在自治地方,香港和澳門在脫 殖民統治以後,成為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和同行政地位的省和直轄市相比,中央政府給予更大的權力。
中國的地方政府
中國的地方政府除特別行政區以外分為三級即省級、縣級和鄉級。中國大陸地方政府自1950年開始至1980年代,除直轄市以外,實際以三級為主,三級和四級並存;1980年代以後轉為四級為主,三級和四級並存。
中國大陸省、自治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0年代以後,行政區划進行了演變和調整。1980年代以前,廣泛存在省會城市管縣。1980年代以後,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出現“地區改市”、“縣改市”和“撤地建市”、“撤縣建市”,隨之作為地級行政區的地區和盟多演變為“地級市”、縣演變為“縣級市”,隨著地級市的大量湧現,原來作為省級政府派出機腹的地區行署演變為“地級市政府”,縣政府轉變為“市政府”;轄域沒有多大變化或沒有變化,但由準行政區變為行政區,由原來的地區管縣,轉化為“地級市”管縣、市(縣級市)。除海南省和直轄市為三級以外,地方政府存在四級形式為∶
省級政府,分別為省、自治區政府;
地區級政府,分別為地級市、自治州政府;
縣級政府,分別為縣、自治縣政府,縣級市以及市轄區政府,旗政府;
鄉級政府,分別為鄉(民族鄉)、鎮政府。
直轄市
省級政府即直轄市政府;
縣級政府,分別為縣、自治縣、市轄區政府;
鄉級政府,分別為鄉(民族鄉)、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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