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寄經營

詭寄經營是指為了逃避繁重的封建稅課與勒索,利用各種形式尋求外商和持權庇護,或是利用外商特權從事各種經營以獲得與外商相同的暴利。

基本概念

詭寄經營是指為了逃避繁重的封建稅課與勒索,利用各種形式尋求外商和持權庇護,或是利用外商特權從事各種經營以獲得與外商相同的暴利。無疑這是由外商特權泛濫引發出來的現象。凡外商特權所及之處,大抵就有華商“詭寄經營”活動。也有的華商以高價購買外國旗號、假借外商名義進行活動。這種活動最早見諸於“划艇貿易與販運豬仔中心”的澳門。在這裡,實際上為華商所有的划艇不僅懸掛洋旗,而且在澳門註冊。往後這種划艇在整個華南沿海“恃洋旗為護符,從事於不法貿易”。在長江航線上懸掛洋旗的現象或許是“和輪船航行的改善相偕以俱來”,以致每面洋旗售價高達50-200兩。
除購掛洋旗外,還有的是以外商名義代華商報關納稅的。“華商避捐,因托洋行;洋行圖利,願以代報”。其中又有中外合夥貿易的船,“凡報關完稅等事,固由洋行出面,即自行貿易之船,亦多托洋行代報”。還有的外船承運的華商貨物“往往洋商認為己貨,包攬代報完稅”以避重就輕。至於子口半稅單照特權的濫用,影響尤其深遠。
不能不提的是在外輪勢力擴張過程中有華商大量附股外輪船商公司的事實。旗昌、公正、省港澳、華海、北清、怡和等外輪公司都曾誘招巨額華商資本。不僅輪運企業,與之相關的倉棧、碼頭保險幾乎沒有例外,甚至很多兼營輪運的洋行經營的輪船也都是如此。即使華商購置的輪船也往往委託外商以外商的名義代理經營。

社會背景

輪船作為先進的水上運輸工具,同時又成為了有效的侵略手段。它之所以在中國獲得迅速的發展,沒有特權是很難想像的。如果說外商之把先進的運輸工具引進中國,從而促進中國輪運的發展是不自覺的活動,那么外商擴大在華輪運勢力、排擠華商船運、控制華商貨運顯然是自覺的行徑。
先進的以機器為動力的輪船被引進中國及其在中國江海航線運輸中的迅速普及、發展,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乃至文化等各個領域勢必帶來程度不同的衝擊與影響。面對以特權為基礎而擴張起來的外國在華輪運勢力,日益普遍的華商“詭寄經營”活動及中國木船業遭受的摧殘幾乎是同時發生,也足以引起封建統治當局重視的社會不安定現象。

社會影響

各種“詭寄經營”活動,對於長期凝固的封建社會秩序來說乃是前所未有的變異現象。在封建統治者眼中,如果任其泛濫,有可能衝破封建經濟結構、動搖封建社會的根本。華洋混雜不分,固然為封建社會教化、倫理觀念所不容。假藉特權,“抗不交稅納厘”、“任意偷漏稅餉”,更是影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嚴酷現實。因而在長達半個多世紀裡,“詭寄經營”活動一直被封建政權列為取締與打擊的現象。然而又礙於外商特權,顧慮此等事易醞釀成中外交涉事端,以致各級清政府對“詭寄經營”者“欲加之罪,躊躇不決”。有些地方當局曾經一度採取過“不動聲色,一經拿獲,重則立斃仗下,輕則痛打重枷,不用公牘,不用審供,不提及洋人一字,專用蠻幹”的嚴厲打擊手段。儘管如此,仍然難以根除。正如郭嵩燾所說:“防範”愈嚴,比附於洋商者也就愈深,“利之所趨,虛文有所不能制也”。
清政府在這種情況下也只好放寬限制華商置辦輪船的政策。起初,由於“中外商民,聚集已久,交際頗深”,針對輪船“自相授受,不肯經官”、“騙捐取利”的現象,單單依靠管束與限制,顯然是不可能的。華商大量附股外輪公司等詭寄行徑又是無法阻遏,且日益普遍地利用輪船的“潮流”又是“勢難禁阻”的。因此。1864年起清總署便行文各地督撫臣等要求查明華商雇買洋船是否報關立案等情,開始醞釀製訂《華商置買洋式船隻章程》。雖然有封建社會上上下下的各種阻力,但這項章程終於1867年公布了。這表明清政府的輪船政策已發生了鬆動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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