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獄[漢語詞語]

詔獄[漢語詞語]
詔獄[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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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獄,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級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詔書始能系獄的案子。就是由皇帝直接掌管的監獄,意為此監獄的罪犯都是由皇帝親自下詔書定罪。如明代的錦衣衛就是詔獄的一種,稱之為:明之自創,不衷古制。詔獄作為古代中國特有的刑政稱謂,在考察皇帝詔旨與國家獄政的關係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信息

歷史來源

詔獄詔獄
要理解“詔獄”,需先講清楚“獄”的含意。《金文詁林》說道,“稽之經傳,獄字恆指獄訟為言,不必指繫囚之地。”也就是說,“獄”並非只有牢獄之意,也可用來指法律案件。但單單講明“獄”的本意及引申意義,仍不足以說明“詔獄”的特殊性:其不同於一般之“獄”,關鍵在於“詔”。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詔獄” 制度與皇帝制度的確立密切相連。秦王政令群臣議立名號時,臣下建言:天子自稱為“朕”,“命為‘制’,令為‘詔’”。裴駰《集解》引蔡邕《獨斷》:“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詔書。詔,告也。”(《史記·秦始皇本紀》)“詔”作為有特定含義、為皇帝所專用的字眼,實際上也有表明皇權尊嚴的神聖性和象徵性的意義。

名詞含義

如此以來,“詔獄”的第一層含義是皇帝欽命的法律案件,或如日本學者富田健之所說是“敕命刑獄”。《史記會注考證》引用胡三省語說道,“蓋奉詔以鞫囚,因以為名”。王先謙漢書補註》引用周壽昌語,語意與之相近:“凡遣官治獄曰詔獄,謂奉詔治獄也。”因此,“詔獄”不同於一般獄訟的特性,即奉皇帝詔旨治獄的特性,才凸現出來。實際上,一旦有重案發生,朝廷百官多會請求皇帝下詔收系罪犯。“假謁者節”召犯人入“詔獄”,正可表明“詔獄”性質的特殊———謁者所持之“節”,作為一種憑信,是皇帝的象徵和皇權的體現,代表皇帝的意志。頻繁見於史籍及簡牘的“詔所名捕”等司法術語,也可以從側面證明案件性質不同一般。

存在時代

作為實體牢獄(即關押、囚禁犯人的場所)的“詔獄”也是存在的。兩漢之際,赤眉軍立劉盆子為帝,時任更始政權的盆子兄長劉恭自以為罪惡深重,故“自系詔獄”(《後漢書·劉玄傳》)。顯然,“詔獄”也可指關押、囚禁犯人的場所,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清楚此段話語。靈帝時,曾派遣侍御史“行詔獄亭部,理冤枉,原輕系,休囚徒”(《後漢書·孝靈帝紀》),“詔獄”與維護地方治安、鞠系罪犯為主要職責的“亭部”並稱,其具有囚禁犯人處所的意義自是不容否認。漢代中央、地方的很多牢獄,多因為臨時收押、訊問欽定案犯,性質才發生變化而成為“詔獄”,“魏郡詔獄”、“鉅鹿詔獄”等即是如此。

興起原因

“詔獄”興起的原由,兩漢典籍缺載。不過,《宋史·刑法志》中的記載,對我們認識問題或不無裨益:“本以糾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見。”時代相隔久遠,宋元時期的判定是否適用於兩漢呢?筆者傾向於贊同。實際上,漢代就有類似意義的話語出現。東漢順帝時,大司農李固就當時選舉人才中出現的弊病上書奏言。順帝接納其建議,“於是下詔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無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穢重罪,收付詔獄”(《後漢書·李固傳》)。從詔旨內容中可以看出:“詔獄” 用以糾察為非作歹的官吏。這一點也應是“詔獄”特性所在,即糾察、懲治的對象與行為的特殊。比如,“詔獄”作為打擊諸侯王的重要手段,諸侯王心知肚明且有餘悸,江都王劉建就有“我為王,詔獄歲至”(《漢書·景十三王傳·江都王劉建傳》)的怨言。又如,“詔獄”多牽涉朝廷要人,文帝時的周勃、成帝時的王商,二人雖曾貴為丞相,但均受“詔獄”之苦,周勃甚至有“安知獄吏之貴乎”(《史記·絳侯周勃世家》)的感嘆。

主要作用

“詔獄”的興起,往往又與酷吏、戚宦政治相關聯。故而,在某些歷史時期,“詔獄”多被視為亂政的代名詞。武帝時,杜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以致於 “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餘人”(《漢書·杜周傳》)。“黨錮之禍”時,由宦官負責的“黃門北寺獄”,更是收系“黨人”、殘害忠良的場所。李膺、范滂等“黨人”身系牢獄,而陳蕃、劉陶、李雲等人更是飽受拷掠之苦、命喪獄中。故而,宋人張方平說道“漢有亂政而立黃門北寺之獄”(《樂全集·詔獄之弊》)。唐朝武則天時,重用周興、來俊臣等人,“詔獄”屢興,人心惶惶(《唐會要》卷四一“酷吏”)。有明一代,“詔獄”更是亂政,“錦衣衛獄者,世所稱詔獄也”(《明史·刑法志》),以錦衣衛為“詔獄”的代名詞,亦可見“詔獄”之貽害無窮。故而,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痛言:“恂一代秕政,為古今所無者。”  

賢良、忠貞之臣因“詔獄”而為酷吏、外戚、宦官所害,時人及後來之人可對他們的暴亂行為大加痛斥。皇帝又何嘗不藉手中之權,公行私心,殺戮忠良?當無辜之人死於皇帝之手,又當指斥誰人?劉輔冒死而“上書言得失”(《漢書·劉輔傳》),何嘗不是出於忠君為國之心?漢成帝卻將之收系掖庭秘獄。群臣苦苦求情,劉輔才得以免除死罪,但仍受刑罰之苦。東漢安帝之時,河間男子趙騰至洛陽上書,指陳政治得失。安帝盛怒,“遂收考詔獄,結以罔上不道。”太尉楊震苦苦求情,但終無濟於事,趙騰“竟伏屍都市”(《後漢書·楊震傳》)。此二人之獄,究竟由誰負責?外戚、宦官之禍,固然可歸之於竊權,但誰又能透過宦戚之禍而指斥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皇權?

歷史意義

作為溢於國家正式法律體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詔獄”制度合理髮揮作用的前提,並不是建立在某種制度基礎上,而是權力掌握者與行使者的意願,故具有濃厚的人治屬性。正因為此,“詔獄”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會因為秉政者個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於消逝殆盡,甚至蛻變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權臣秉政之時,掌權之人多借“詔獄”之名,泄私憤,逞淫威,打擊異己,禍害無窮。所以,宋人張方平在《樂全集》中痛言漢、唐兩代之衰,“詔獄”之弊為亂政之首:蓋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詆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猶或高下其手,輕重在心,鉤摭鍛磨,罔用靈制。又況多張網穽,旁開詔獄。理官不得而議,廷臣不聞其辨。事成近習之手,法有二三之門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於下,亂所由生也。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權力移於下而人主受制於臣,而刑罰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傾而上下危矣”(《樂全集·詔獄之弊》)。但人主大權獨攬就能避免“詔獄”之禍嗎?

從某種情況而言,酷吏及戚宦之禍,是皇帝制度衍生出來的不可避免的結果。在人治盛行家天下且又沒有有效約束制衡力量存在的帝制時代,當個人手中的權力高度集中、日漸膨脹時,權力的濫用是必然的事。皇帝並非生就精明能幹,權力被臣下竊取也是在所難免,而皇權也並非始終正義無私,也可徇私而行。那么,徇私而行的權力,又如何能使合理、公正的國家運作機制建立?所以,與其指責佞幸所造成的“詔獄”之禍,倒不如切實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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