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專用權

註冊商標專用權

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的使用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都不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定義

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的使用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都不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物權法解釋

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對註冊商標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規定》解讀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從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沿用的《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同時廢止。下面就《規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規定》的制定背景 《擔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後,根據該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可以質押的規定,國家工商局於1995年10月18日發布《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並根據該《辦法》第十八條關於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規定,於1997年5月6日發布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國家工商局 商標局作為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於1997年開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自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正式施行。該法在第二百二十三條中規定,“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物權法》施行後,國家工商總局於2007年10月12日發布《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同時廢止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中未涵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方面的內容,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的相關規定也比較籠統,沒有涉及質權登記的延期和註銷等內容。 二、《規定》的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 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保證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依法進行,大力促進各類商標權利主體充分運用商標智慧財產權價值盤活商標無形資產,商標局在歷年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草案。 2009年4月,《規定》草案經商標局局務會討論後原則通過,之後又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與完善。此前,商標局還就商標智慧財產權的評估、質押和交易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今年9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以工商標字〔2009〕第182號檔案公布《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1.《規定》強調對“質權”進行登記,而非“質押契約”,並明確了質權登記的主要事項。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同於《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由於《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即“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因此在法律適用上,《物權法》優先於《擔保法》。《物權法》將質權的生效與質押契約的生效區別開來,登記生效的是物權效力,不是契約效力,二者的效力由此得到明確區分。基於此,《規定》在表述方面均突出“質權”,同時明確了質權登記的具體內容。 2.出質商標專用權價值的確定方式更加靈活。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要求登記申請人確定出質商標專用權價值,並提供評估報告,以確定其用於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由於 資產評估機構按照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評估費用,因此較高的評估費用給企業帶來較重經濟負擔。 而在《規定》中,出質商標專用權價值已經不再列入登記事項範圍。依據《規定》,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對出質商標專用權價值的確定方式除了直接向商標局提交評估報告外,在雙方已就出質商標專用權價值達成一致意見,並向商標局提交相關書面認可檔案的情況下,可不向商標局另行提交評估報告。出質商標專用權價值確定方式的靈活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成本,減輕了出質人的經濟負擔。 3.《規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出質人應將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併辦理質權登記。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可以轉讓是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前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上述規定,我國註冊商標轉讓採取核准制。申請人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時,作為出質人的註冊人對與出質商標相同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權登記,以保證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從而確保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其變現以優先受償。 4.《規定》進一步細化了質權登記的變更、延期和註銷申請等內容。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對質權登記的變更等內容只作了籠統規定,而《規定》細化了相關程式,方便了申請人,也有助於商標局依法行政。 5.《規定》對質權登記簿的設立作出了規定。設立質權登記簿是質權登記機關的通用做法,以達到信息公開的目的,因此增加此項規定。 四、以《規定》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做好質權登記工作,促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服務經濟發展大局 《規定》的出台將更有力地促進商標權利人充分運用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進行融資。對於辦理質權登記申請時出現的一些問題,申請人應特別注意,提前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明確用於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是否被限制或者存在其他權利負擔。 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註冊商標,在查封期間內未經法院同意,商標局不得為該商標的所有權人辦理質權登記。用於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正在辦理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備案且商標局尚未作出審查結論的,質權人同意出質人繼續辦理上述申請的,應向商標局出具書面同意檔案;質權人不同意繼續辦理的,應在出質人向商標局撤回上述申請後,再向商標局辦理質權登記申請。 用於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商標局核准備案的,質權人也應向商標局出具書面檔案,以示知曉相關備案內容。 2.出質的註冊商標應在契約或出質權利清單中列明。 申請人雙方簽署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契約中如果沒有詳細列明出質商標專用權的註冊號、類別及專用期,則需要附送相關出質權利清單,清單中應當列明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基本信息,特別是商標註冊號。 3.明確契約簽署人的許可權問題。 在申請人提交的主契約和質權契約蓋章簽字一欄中,如果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則需要附送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特別授權檔案,以確定其有效性。 4.明確出質註冊商標為多件情況下的質權登記期限。 出質的註冊商標為多件時,質權登記期限最好不要超過提交質權登記申請時專用權最先到期的商標專用權期限。若質權人同意質權登記期限長於部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期限,需要向商標局提交其書面同意檔案。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取得

1、註冊商標權的原始取得
商標註冊申請可以直接向位於北京的中國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託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人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上海,各個區都有商標代理事務所,關於商標的代理費用(含申請費),若以國內法人或個人名義申請者,每件約需人民幣2000元左右;直接以外商名義申請者,每件約須300美金。經查詢、申請、受理、公告至頒發商標註冊證一般需要12-14個月。我國《商標法》規定一次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權利人可以不間斷續展使權利無限延長。
2、通過轉讓取得
對於已經註冊的商標,可以通過契約的方式轉讓所有權,但必須經申請、公告等程式且需要經過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取得《核准轉讓註冊商標證明》和《商標註冊證》,方可取得商標專用權。
3、商標權使用許可
這是商標所有權人答應他人使用自己註冊商標的一種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式也相對簡單,只需向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事宜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馳名商標、聞名商標不是註冊取得的,而是由商標主管機關依照法定職責獨立認定的;其中馳名商標需由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局認定,上海市聞名商標則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認定。馳名商標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國家法律和國際公約的非凡保護,如跨商品類別的保護、跨國界的保護、跨企業類型的保護等等;而聞名商標與馳名商標是銜接緊密,是馳名商標的基礎。在國內亦受至非凡的保護。因此我們建議在上海的台商企業積極參與聞名商標的評選,主動培育企業商標,以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

註冊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專用權

如何保專用權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任何不得擅自使用,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應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如果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一、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三)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四)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五)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六)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七)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八)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九)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十)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相同及近似的認定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而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行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三、類似商品的認定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註: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行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四、商標侵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侵權人應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對其進行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
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幾種計算方式:
(一)、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這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二)、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這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還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具體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三)、當前兩項所稱的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但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 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罰款數額的確定則分為罰款數額確定或不確定兩種,其中罰款數額確定的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但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五、商標侵權的訴訟管轄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案件有以下幾種: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 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商標專用權轉讓契約糾紛案件;
6、商標許可使用契約糾紛案件;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8、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9、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標案件。
(二)商標案件的管轄法院
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若干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上述規定的查封扣押地,僅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 ,不包括人民法院在訴前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
六、時效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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