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最為普通、經常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

基本信息

種類

侵權損害賠償侵權損害賠償
1、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

2、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3、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4、侵害人身的損害賠償

特徵

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徵:

1、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

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

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於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複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範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等。

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原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於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
第二、對於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而不能用類似於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三、對於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三、損益相抵原則
(一)損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徵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三個法律特徵是:
第一、損益相抵原則適用於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
第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
第三、損益相抵原則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
(二)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
在侵權責任中損益相抵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須有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
構成損益相抵,必須以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為必要要件。
第二、須受害人受有利益
此種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前者為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增加,後者為應減少的財產未損失。
第三、須有構成損害賠償之債的損害事實與所得利益間的因果關係
四、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該規則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責任就無需相抵。
第二、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該過錯可能是故意,可能是過失。該過錯致使受害人的行為成為損害事實發生或擴大的原因。過錯的形態和大小影響到加害人責任減輕的程度。
第三、該規則的結果是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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