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國家工商總局於2007年10月17日出台《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宣布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條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經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稱(姓名);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五條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檔案後,應噹噹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第六條 動產抵押契約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第七條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檔案後,應噹噹場在《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第八條 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
(四)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註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註銷登記申請檔案後,應噹噹場在《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第十條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設立《動產抵押登記簿》,供社會查閱。
《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各一式四份,動產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動產抵押登記機關留存兩份,其中一份留作動產抵押登記檔案,一份置備於《動產抵押登記簿》中。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檔案,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複印有關動產抵押登記的資料。
第十二條 反擔保及最高額抵押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號令)廢止。
附 件:1、動產抵押登記辦理須知
2、動產抵押登記書(登記機關存檔)(略)
3、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權人保存)(略)
4、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人保存)(略)
5、動產抵押登記書(置備於登記薄)(略)
6、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登記機關存檔)(略)
7、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抵押權人保存)(略)
8、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抵押人保存)(略)
9、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置備於登記薄)(略)
10、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登記機關存檔)(略)
11、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抵押權人保存)(略)
12、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抵押人保存)(略)
13、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置備於登記薄)(略)
14、抵押物概況(附頁)(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屬檔案1:動產抵押登記須知
為了您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請在填寫登記書前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準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契約以及主契約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契約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檔案:
(一)經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動產抵押契約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書》;
(四)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註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檔案,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複印有關動產抵押登記的資料。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反擔保及最高額抵押登記適用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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