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儲備貸款

主要用於解決國家計畫內在建或擬新開工建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上技術改造項目,在一定時期內工程儲備設備及信貸計畫安排中發生的時間差等原因形成的短期性用款需求。

設備儲備貸款

設備儲備貸款是指成員國在其基金賬戶中為所需設備儲備的部分向基金借取(以本幣購買)的貸款。

設備儲備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設備儲備貸款,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搞好金融服務,擴大金融服務功能,保證信貸資金安全,防範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備儲備貸款主要對象是開發銀行業務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發放設備儲備貸款要遵循確保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原則,突出重點,擇優發放。
第四條 設備儲備貸款要在人民銀行批准的年度貸款額度內安排,所需資金由開發銀行自行解決。
第二章 貸款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 設備儲備貸款的範圍
主要用於解決國家計畫內在建或擬新開工建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上技術改造項目,在一定時期內工程儲備設備及信貸計畫安排中發生的時間差等原因形成的短期性用款需求。
嚴禁用於彌補項目建設資金缺口和挪作它用。
第六條 借款人使用設備儲備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能夠償還貸款本息和信譽良好的經濟實體;
(二)是經開發銀行評審承諾的貸款項目或雖未正式承諾但對其信貸風險有控制手段的項目;
(三)工程需要儲備的設備已列入有關部門批准的設計檔案中所附的設備清單,並已簽訂設備訂貨採購契約;
(四)開發銀行認為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可以跨年度發放。
第八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短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開發銀行設備儲備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填寫《國家開發銀行設備儲備貸款借款申請書》,交開發銀行有關信貸部門。信貸部門收到借款人申請後,主要審查:
(一)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齊備;
(二)貸款範圍和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還款資金來源及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開發銀行信貸部門根據借款人申請,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出具體項目設備儲備貸款用款意見。經綜合計畫局根據開發銀行年度貸款規模和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後,會簽資金局後報主管行長審批,其中1億元(含1億元)以上報主管行長和行長雙簽。
第五章 借款契約
第十一條 凡經行領導批准同意使用設備儲備貸款的項目,應由開發銀行信貸部門負責與借款人簽定《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契約(設備儲備貸款)》。借款契約包括下列條款:貸款金額和用途、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用款計畫、還款計畫、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違約責任、擔保條款和借貸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六章 貸款發放與回收
第十二條 具體項目的貸款發放,由信貸部門負責,實行貸款指標單獨列報和直接貸款的方式。對某一具體項目的設備儲備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開發銀行承諾貸款額的20%,最多不得超過應貸未貸額度。
第十三條 設備儲備貸款一般是在當年或次年從開發銀行計畫內安排的固定資產貸款中收回。設備儲備貸款原則上不辦理展期。對借款人提前歸還的貸款,仍按借款契約規定的利率執行。
第十四條 設備儲備貸款未到期時按季結息,貸款到期時,利隨本清,逾期罰息。
第十五條 資金局要在保證正常的固定資產貸款發放的前提下,加強頭寸調度,及時供應設備儲備貸款資金。財會局要在會計核算、帳戶管理等有關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第十六條 各信貸部門於每季末5日內按項目將本季設備儲備貸款發放、使用與回收等有關情況送綜合計畫局,綜合計畫局匯總分析後報行領導,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國家開發銀行設備儲備貸款借款書》和《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契約(設備儲備貸款)》,由政法局根據《國家開發銀行設備儲備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制定。其它未盡事宜,按開發銀行的有關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開發銀行綜合計畫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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