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索即付保證

見索即付保證

見索即付保證亦稱“無條件保證”或“有條件的見索即付保證”。“違約賠償保證” 的對稱。銀行保函多採用見索即付保證的形式。獲得此種保證的權利人可不必證明被保證人違約,只要滿足見索即付保證書規定的條件,即可向開證銀行要求付款。在國際貿易中,這種保證可使買方免除通過漫長的法律訴訟程式來證明賣方違約的過程,及時獲得賠償,但也使賣方有可能面對不公正索賠的風險。如果賣方對買方的索賠有異議,銀行並不能拒絕付款,而只能在付款後向賣方追索,再由賣方向買方追償。可見,見索即付保證的付款責任是第一性的,與銀行本票及信用證性質相同。近年來銀行保函新出現的一種附單證的見索即付保證,即 “有條件的見索即付保證”。

在傳統的保證契約有兩個重要的法律特徵:一是從屬性,即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以主債務的存在或將來存在為前提,因主債的的消滅而消滅,且不能與主債分離而轉移。保證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基礎契約項下主債人責任的範圍和標準,保證人可以主張主債人所有的抗辯,以對抗債權人(抵押權人);二是補充性,指主債人承擔的是第一順位的,而保證人只付第二償付責任。簡言之,就是只有當主債人不履行其主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擔保之責,債權人不能要求保證人首先履行保證義務。傳統保證的上述兩大特性,在不同程度上已被現代的見索即付保證制度所打破。

見索即付保證的特點

見索即付保證的特點集中體現在它的獨立性上,即擔保責任與基礎契約相分離的法律特性,這也反映了對債權人(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它是 A 持續的保證 B 是不可撤銷的保證 C 是無條件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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