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客體要件

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文化娛樂製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風尚。所謂淫穢物品,根據《刑法》第367條之規定,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分屬五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其中二種以上行為的,應將所實施的行為並列為一個罪名(如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1、製作淫穢物品的行為
製作淫穢物品的行為有四個要素:一是行為帶有創作性或原創性。淫穢物品可以看作是行為人的作品,行為人將一定的想法、觀念或情感通過構思、取捨、選擇、安排、設計或組合在淫穢物品中表現出來。因而淫穢物品所具有的特徵“誨淫性”,即是行為人在製作中的主觀見之於客觀的過程,是一種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創作行為。

二是通過某種方式,利用某種手段,例如編寫、攝製、繪製、雕刻、研製、設計等手段。製作不同的淫穢物品會因其載體不同或物質形式不同而有其特殊的手段。如製作淫具,就可能有設計、研製、試驗、組裝、生產等一系列行為方式、製作淫藥,就可能有採集原料、配製、實驗、生產等一系列行為方式。

三是利用某種有形形式,即要有一定的載體或某種淫穢物品是一種實物。有形形式包括:文字形式,如書刊、報紙,以及劇本等;繪畫形式,如圖片;音像形式,如電影;攝影形式,如照片、電視、錄像、錄音,國際網際網路也可年看作是這一形式;實物形式,如雕塑、淫具、淫藥等。淫穢物品具有有形形式,使之與非有形形式的淫穢行為(如表演),宣揚淫穢內容的口頭作品區分開來,這也有利於正確界定罪與非罪,以及和其他罪的界限。

四是製作行為能夠產生一定的結果,即淫穢物品可能的或現實的被產生出來,見之於世,這也是行為人製作行為所追求的,因而也就與單純的停留在意識活動範疇的構思、揣摩區分開來,對於後者是不能認為是犯罪的。

2、複製淫穢物品的行為
所謂複製,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某一物品製作多份的行為。複製淫穢物品,指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仿造或重複製作,使之再現。

其特徵表現為:

一是複製行為沒有原創性或創作性。即行為人是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仿造,而該淫穢物品可能是別人創作出來的或行為人已經創作出來的。例如翻錄淫穢錄像,就是利用一定的設備將已有的淫穢內容轉錄下來,行為沒有原創性或創作性是複製行為的最顯著的特徵,從而將其與本罪中的製作淫穢物品的行為區分開來。

二是複製行為往往具有重複性。即行為人利用同一的方式(有時可能運用幾種方式)將已有的淫穢物品仿造為多個。這也是複製行為危險性的集中體現,行為人利用某種複製手段將淫穢物品的數量增多,為其廣泛散播創造了可能。

3、出版淫穢物品的行為
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出版淫穢物品的行為,是指出版單位以合法名義編輯、印刷、發行淫穢書刊、圖片和音像製品。

其特徵主要三個方面:

一是行為主體是出版單位,即經國家出版管理部門審批登記,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出版單位,如各類出版社、雜誌社、報社、音像出版社等。在我國,除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圖像出版物。因此,如果不是出版單位的其他單位、個人製作、發行淫穢書刊和音像製品,則應區分不同情形視為製作行為或複製行為。

二是出版淫穢物品須以合法名義。出版單位在社會上公開發行出版物,是國家正式批准的,即享有合法的行政許可,因而其出版淫穢物品形式上是合法的,如具有國家統一的書號,其發行、流傳也是公開的。當然,並不能因為其出版行為具有合法名義而否認其實質的違法,因而以合法名義出版的某些個人印刷、發行淫穢出版物的行為沒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即都是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

三是出版的淫穢物品限於出版物。即限於文字型、繪畫型、攝影型、音像型淫穢物品,而對實物型淫穢物品則無所謂“出版”的。例如,淫穢的雕塑可能由製作工藝美術品的單位製作、複製,但其將之推向社會則不能認為是出版。

4、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為

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償轉讓淫穢物品的行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換兩種方式。

其特徵有二:

一是販賣淫穢物品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對特定的人的販賣行為,表現為行為人與該特定人具有較為固定的或長期的交易關係,如批發淫穢物品;對不特定人的販賣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非固定性地向他人有償轉讓淫穢物品,如零售淫穢物品。顯然後者較前者具有更強的直接和擴散性。

二是販賣淫穢的行為,直接以獲得現實的對價為目的。

5、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是指以公開的或半公開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廣泛散布淫穢物品的行為。

其特徵為:

一是相對公開性。即在一定範圍內不加隱蔽地向多數人散布。

二是擴散性。即行為人利用同一個或同一種淫穢物品反覆的、多次的向多數人散布。

三是廣泛性。即傳播行為作用的是很廣泛的,尤其本罪中行為人是以牟利為目的,其為牟利必然儘可能擴大傳播面以賺取高額利潤。

四是方式的多樣性。具體方式包括播放、出租、出借、承運、郵寄、攜帶等等。播放,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例如播放淫穢錄像;出租,指收取一定的租金,讓別人暫時使用淫穢物品,例如出租淫穢書刊,出租淫穢錄像帶或雷射視盤;出借,指將淫穢物品借出以換取相應的對價,例如出租淫具;承運,即代為運輸;郵寄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攜帶指隨身持有淫穢物品。近年來隨著國際網際網路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淫穢物品,其社會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隱蔽,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

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有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和單位只要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都構成本罪的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如果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亦構成本罪的主體。

對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必須具有牟利的目的。

認定

注意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主要涉及如下三點:

(1)正確鑑定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製作、複製等行為,不以犯罪論處,判斷根據見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的數量或數額標準。

(3)主觀上是否明知並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根據。

處罰

《刑法》第36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何掌握“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3款。

《刑法》第36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363條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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