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技術人員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衛生事業機構支付工資的全部職工中現任職務為衛生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員。考取衛生技術人員須達到相關規定以及職稱要求。

定義

指衛生事業機構支付工資的全部職工中現任職務為衛生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員,包括中醫師、西醫師、中西醫結合高級醫師、護師、中藥師、西藥師、檢驗師、其他技師、中醫士、西醫士、護士、助產士、中藥劑士、西藥劑士、檢驗士、其他技士、其他中醫、護理員、中藥劑員、西藥劑員、檢驗員和其他初級衛生技術人員。

職務職責

一、醫(藥、護、技)師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二、醫(藥、護、技)師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三、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
1、處理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
2、指導初級衛生技術人員。
四、副主任醫(藥、護、技)師
1、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問題。
2、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
3、指導和培養中,初級衛生技術人員。
4、聘期內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至少2篇高水平學術論文。

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3、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可的相應學歷,學位
4、具備履行應聘職務崗位職責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具有教師資格證書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具備應聘職務規定的外語水平和計算機套用能力
(1)高校教師應具備的外語能力初聘教授,副教授,講師應取得大學英語四級或六級證書,或國家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書(A級證書長期有效)
(2)初聘助教應取得大學公共英語四級證書(其他語種應相當水平)
(3)從事外語教學的教師,二外B級證書終身有效;從事體育,藝術教學,思想政治教育,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外語B級證書終身有效。
(4)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教師,以及具有高級職務的訪問學者(出國前經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集訓部培訓考試合格公派出國,連續在國外6個月以上),可免考外語
(5)19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擔任下一級職務10年以上人員應聘高級職務可免考外語。
(6)高校教師應具備的計算機套用能力195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人員,初聘中,高級職務應取得由教育中介機構頒發的相應的計算機套用能力合格證書(終身有效),計算機專業教師可免考。
除基本條件外衛生技術人員還須具備的條件
一、醫(藥、護、技)士
1、大學專科,中專畢業,一年見習期滿。
2、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證書。
二、醫(藥、護、技)師
1、大學本科畢業或獲得碩士學位,一年見習期滿,大學專科畢業,擔任醫(藥、護、技)士職務2年以上,或中專畢業,擔任醫(藥、護、技)士職務5年以上。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見專業技術問題。
3、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證書。
三、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
1、獲得碩士學位,擔任醫(藥、護、技)師2年以上,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具有研究生學歷而未獲碩士學位,擔任醫(藥、護、技)師3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5年以上醫(藥、護、技)師職務。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套用,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指導初級衛生技術人員;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論文或經驗總結。
3,取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證書。
四、副主任醫(藥、護、技)師
1、具有碩士學位,擔任5年以上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有研究生學歷而未獲碩士學位,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6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7年以上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
2、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套用於實際工作。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和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問題;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中,初級衛生技術人員的能力。
3、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任職資格。

職務試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我國醫藥衛生事業,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衛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檔案精神,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章衛生技術職務
第二條衛生技術職務是以醫藥衛生技術套用為主要職責,根據醫藥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設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衛生技術職務有明確的職責和履行相應職責必須具備的任職基本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有合理結構比例。第三條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藥、護、技四類:
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醫士
2.中藥、西藥人員: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3.護理人員: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士
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第四條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為高級技術職務;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為中級技術職務;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士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五條各類各級衛生技術人員的崗位職責,暫按衛生部(82)衛醫字第10號、(83)衛防字第61號、(81)衛藥字第10號、(79)衛藥字第983號等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任職基本條件
第六條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津,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遵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七條醫(藥、護、技)士1.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2.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醫(藥、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3.藉助工具書,能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4.中專畢業,從事醫(藥、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證明能勝任醫(藥、護、技)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上學位者。
第九條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套用;2.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3.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比較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4.大學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者。
第十條副主任醫(藥、護、技)師1.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套用於實際工作;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從事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條主任醫(藥、護、技)師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複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能熟練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3.做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於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4.從事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第十二條各級衛生技術職務,必須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符合相應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對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審認定不符合任職條件者,任何單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擔任衛生技術職務。
第五章評審委員會的組建
第十三條各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高級、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也可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單位直接組建,並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許可權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是地方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地方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部備案),並會同當地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十五條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衛生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鄉鎮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衛生部等五部委《關於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建立健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制度,不斷提高鄉鎮衛生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衛技人員)的服務水平,以適應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鄉鎮衛生院在職衛技人員。第三條本規定所指衛技人員是指在鄉鎮衛生院從事醫療、護理、藥劑、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第四條本規定中的培訓是指對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進行以勝任崗位要求為基礎,以學習基本理論、基本技術和方法為主要內容,以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為目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第五條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有參加和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衛生部負責制定全國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政策和規劃,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施細則並進行協調、管理和指導。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組織對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和評估考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培訓基地的建設與管理。第七條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培訓計畫,積極創造培訓條件,組織並安排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活動。
第三章培訓內容、形式與要求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內容應突出實用性與適宜性,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培訓內容主要是:(一)基礎培訓,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訓,培訓內容參照《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指導手冊》;(二)知識更新培訓,包括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為主的四新培訓;(三)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學習全科醫學基本概念和全科醫學服務模式,掌握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適宜技術,培訓內容參照衛生部《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大綱》和《社區護士崗位培訓大綱》。第九條培訓應堅持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培訓對象、培訓條件、培訓內容,可採取培訓班、臨床進修、研討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專項技術培訓、遠程教育等方式。鼓勵鄉鎮衛生院通過同行指導、自學、查房、病例討論、技術觀摩等形式舉辦各類院內培訓活動,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遠程教育教學手段開展培訓工作。第十條新分配到鄉鎮衛生院從事臨床工作的高、中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要到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接受為期一年的以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第十一條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按照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要求,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接受在職培訓。第十二條在職培訓要求: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實行學分制,每人每年應達到20學分。學分授予的管理辦法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三條鼓勵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參加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以及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
第四章培訓經費
第十四條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經費採取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培訓經費納入衛生事業經費預算,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第十五條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第十六條面向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五章培訓的登記與考核
第十七條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組織院外培訓活動的單位應詳細登記培訓內容、形式和參加人的情況,為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學習證明。院內培訓活動及自學內容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負責登記和考核。第十八條培訓考核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為重點,根據培訓方式和內容採取筆試、口試、臨床技能考核、臨床審查指導等方法進行考核。第十九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技術檔案,將考核合格作為其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第二十條將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內容之一。第二十一條地市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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