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郵稅

行郵稅

行郵稅是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是海關對個人攜帶、郵遞進境的物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合併徵收的進口稅。由於其中包含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故也為對個人非貿易性入境物品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收的總稱。課稅對象包括入境旅客、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的應稅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饋贈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個人物品等。 從2019年4月9日起,中國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稅率將分別由現行15%、25%調降為13%、20%。

基本信息

徵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合併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徵收。”

功能特點

行郵稅的征管工作是海關徵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海關貫徹國家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徵收行郵稅,對一些國內外差價較大的重點商品根據不同的監管對象予以必要和適當的調控,既能有效地發揮關稅的槓桿作用,又能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為國家建設累計資金。其主要特點為:

1、需要納稅的是進境物品。

2、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合二為一。

3、設有單獨的稅率表,根據物品類別的劃分設有相應的單一的進口稅率。

納稅人

海關關稅的徵收對象包括進出口貨物和進出境物品,行郵稅的徵收對象是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具體是指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凡準許應稅進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徵收進口稅。

攜有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是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託辦理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

減稅政策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下調對進境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促進擴大進口和消費。從2019年4月9日起,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其中對食品、藥品等商品,稅率由15%降至13%;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

根據調整,稅目1、2的稅率將分別由現行15%、25%調降為13%、20%。調整後,行郵稅稅率分別為13%、20%、50%。適用於13%一檔的物品包括書報、食品、金銀、家具、玩具和藥品。適用於20%一檔的物品包括運動用品(不含高爾夫球及球具)、釣魚用品、紡織品及其製成品。適用於50%一檔的物品包括煙、酒、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檔手錶、高檔化妝品。

但並不是所有稅目1的藥品都按13%征行郵稅。通知對稅目1“藥品”的注釋作了修改: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藥品(目前包括抗癌藥和罕見病藥),按照貨物稅率徵稅。與此前相比,本次調整擴大了按較低稅率徵稅的藥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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