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範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範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它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程式性基本原則。在田永案的判決中有這樣一段話,"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根據學者對田永案的考證,沒有證據顯示法官們在判決時具有運用正當程式原則的明晰意圖,是一種樸素的程式正義的觀念形成了法官判案時的信念.而探究法官之所以敢於提出程式要求的背後還會發現,由於他們所處的處境比較有利,受外界壓力不是很大,因而比較超然,再加上這條理由不是本案判決的決定性理由使得它所承擔的風險並不大,從而在判決書中保留下來.完全可以說,本案判決對正當程式原則的運用是一個附帶寫下的理由,並沒有引起關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對這起案例的刊登卻改變了它的命運,公報在公布判決書內容時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原告","被告"的稱呼分別被改成"被處理者","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試圖將個案適用的原則發展成為一項普遍適用的要求;二是公報在重申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應當遵守的程式原則時,明確了違反該原則的法律後果——"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即單單憑這一程式上的理由就足以撤銷被告的退學處理決定.這就使得正當程式原則的運用變得更清晰,對正當程式原則的強調更凸出了。

原則理解

行政法治原則

首先它強調的是在行政法律規範中要貫徹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從實體角度出發,強調行政主體的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在其現實性上則起到規範行政主體的行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行為習慣和辦事作風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則和法治規律在行政法上的具體體現。法治的道路是艱難和漫長的,法治規律就是要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使法治的普遍性準則為全體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維護。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治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經為歷史和現實所不斷證明,行政機關的主體本來就是人,行政機關又是與公民關係最直接最緊密的國家機關。

行政法治原則或者說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原則對於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顯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導和促進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能夠認清自身在國家法治的道路上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在行政法律規範中體現出這個原則來。合法性原則和越權無效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適度性原則

為了能使社會健康平穩地發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適當的權利和承擔適當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既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應該保持適度。這種對現實的尊重是實現理想的必要條件。適度性原則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即平衡論在行政法基本原則上的一個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則可被認為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度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互動性原則

不能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或者說行政權和公民權總是相互敵對的。在國家和社會的邊界越來越模糊的情況下,他們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夠協調起來。從巨觀的角度說,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本身就是一種互動,目的在於使雙方都遵守法律所設定的權力界限,不越權;但同時又能發現行政法規的滯後,有利於行政法的不斷完善。互動性原則以適度性原則為基礎,但又是適度性原則的必要的補充。

程式正當原則

英美法系國家都非常重視程式正當原則,在中國這樣一個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很強的國家,歷來“重實體、輕程式”,因而更有必要借鑑先進的發達法治國家的程式原則,將程式正當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規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由於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行政主體的裁量範圍越來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的自由領域,法律規範無法從實體上予以明確規定,因而程式的規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程式正當原則中,重要的是落實各項程式制度的建設。如果沒有必要的制度,程式正當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責任行政原則

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徵被認為是“服從指令和服務”;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徵被認為是“對結果的重視和對管理者個人責任的強調”。但這並不是說在傳統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責任的概念。服務本身就意味著一種責任和義務。問題在於在服從指令和服務之間存在著矛盾。服從指令是服從上級的指示和命令,服務指服務於公民和社會。上級的指令經常是在不了解實際情況的條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級的指令辦事,可能與服務的宗旨相違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員通常都會選擇服從指令,因為這是他的“最優策略”。這樣,服從指令就常常以服務為代價和犧牲。這當然是傳統的公共行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員晉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績效考評制度等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惡果,但行政體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長久的影響則是責任意識的嚴重缺乏。責任主要是對公民對社會的責任,因而這種責任意識的缺乏就會造成政府形象的敗壞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然造成對政府與公民關係的損害。所以作為調整政府與公民關係或者說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係的行政法,必然會考慮到這種責任意識缺乏所帶來的後果,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邏輯的必然了;同時這種責任意識的培養對適當時候的政府管理範式的轉換也必然具有推動作用。

重要意義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從憲制的角度來看,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係的一個側面;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來看待行政法,則主要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從對行政法的本質的把握來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發現,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應然與實然兩個方面:行政法治原則、適度性原則、互動性原則、程式性原則、責任行政原則。

法學

法學法學

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認為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單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過於微觀,可能會過於追求技術上的細節問題,而不能對行政法有一個正確的定位。

憲制

從憲制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係的一個側面。從憲制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能夠對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對行政法有比較準確的定位,但這種視角又過於巨觀,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指導性並不一定很大。

行政管理

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這主要是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同時,行政管理的視角又能夠彌補法學視角的過於微觀、憲制視角的過於巨觀之不足。因而,單從這三種視角的任何一種出發,都難以對行政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這三種視角結合起來進行。

意義

相比於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係。政府與公民的關係問題是行政法的現實起點,也是行政法理論的基本起點,對這種社會關係的研究是明確行政法性質與功能的關鍵。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範式的變化往往帶來的是政府的社會角色及政府與公民關係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範式的變化,而只是在一種現實的行政管理範式內所進行的局部改變,也可能帶來政府的社會角色和政府與公民關係方面的改變。由於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隨之而來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調整以及行政法對這種改變的確認和維護。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行政法能夠被稱為“動態憲法”,那也只是從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來說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許在於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調整與規範政府與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現實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政府自身的能力決定了政府現實的角色問題,這個問題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團體的現實角色問題。對於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和維持,而對於不符合社會現實、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變,這也是法律的實然向應然趨近所必須採取的行動。

近代行政法的發展演變是伴隨著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而演變的。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導致了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確認、對行政權的控制、對公民權的確認和保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個體的權利及其權利的集合也成為制約行政權的重要力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社會控制權力”。控制並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過是使行政權處於一個合適的位置,同時也使公民權處於一個合適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這裡“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一種“完美的分工”和隨之而來的“專業化”,它們能共同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種平衡涉及行政權和公民權各自的“度”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因而行政機關與公民關係的度既包括行政機關與公民在實體權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式關係上的度。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把行政法定義為“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使之達到平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行政法基本原則則是指導行政機關具體行為過程的最基本準則,在社會發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領域全面膨脹的現代社會,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權成為各個國家面臨的共同課題.傳統的通過立法機關制定具體法律規範來約束行政行為的努力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通過規定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來限制行政機關的濫權行為成為眾多國家的新訴求。

普遍性

行政法培訓行政法培訓

運用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早已為眾多國家所採用,以比例原則為例,在英國,16世紀就有該原則的判決,到20世紀初,該原則已經發展到相當成熟的程度."今天,該原則幾乎出現在每星期所發布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該原則得到了成功運用."。在法,德,日等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法律原則被公認為是行政法的淵源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並廣泛運用到司法過程中。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適用基本原則成為需要,特別是在行政法領域,當今社會行政事務複雜多變,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預見今後所有的問題;無論法條制定得多么精細都不免千瘡百孔,而通過立法者事後補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衡平個案中的不公由於過於遲鈍而顯得不切實際.而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對彌補法律漏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本原則就是法官用以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於公平,正義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於必須適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於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中.可以說,在法治發達的國家,法律原則的運用對於法律的適用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實踐

"無法律即無行政"是傳統行政法對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國司法機關斷案的基本準則,二者表現在行政司法領域即是,《行政訴訟法》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提出了極為嚴格的要求。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概括之就是"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參照規章",可見,作為行政法律基本精神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被排除在行政司法實踐之外的,而最高法院的兩則判例對其提出了挑戰。

適用案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田永案

在田永案的判決中有這樣一段話,"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根據學者對田永案的考證,沒有證據顯示法官們在判決時具有運用正當程式原則的明晰意圖,是一種樸素的程式正義的觀念形成了法官判案時的信念.而探究法官之所以敢於提出程式要求的背後還會發現,由於他們所處的處境比較有利,受外界壓力不是很大,因而比較超然,再加上這條理由不是本案判決的決定性理由使得它所承擔的風險並不大,從而在判決書中保留下來.完全可以說,本案判決對正當程式原則的運用是一個附帶寫下的理由,並沒有引起關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對這起案例的刊登卻改變了它的命運,公報在公布判決書內容時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原告","被告"的稱呼分別被改成"被處理者","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試圖將個案適用的原則發展成為一項普遍適用的要求;二是公報在重申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應當遵守的程式原則時,明確了違反該原則的法律後果——"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即單單憑這一程式上的理由就足以撤銷被告的退學處理決定.這就使得正當程式原則的運用變得更清晰,對正當程式原則的強調更凸出了。

最高法院的判例應合了學界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呼籲,彌補了中國行政立法上的缺陷,它所昭示的關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精神以及大膽運用法律原則的勇氣,將遠遠超越個案的意義,值得肯定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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