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來越多, 行政管理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層次,行政糾紛也隨之而增多。中國是發展中國國家,與此相對應,行政救濟就顯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權濫用的同時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國家社會糾紛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糾紛並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這些糾紛能夠得到迅速、妥善的解決。

救濟途徑

其途徑主要有二種:

行政機關救濟

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求起行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一)概念

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人就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特點

1、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

3、行政複議是由行政相對方提起的一種依申請而產生的行為。

4、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三)行政複議的範圍

1、具體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部分)

行政救濟行政救濟

條件: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3、排除:

(1)不服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不能附帶申請行政複議。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內部行政行為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4、行政複議程式

(1)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期限:60天、3日、5日、3個月

(2)受理

(3)審理:

方式:書面複議

(4)決定:

期限:60日。最多延長30天。

(5)執行:

司法機關救濟

一、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其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所依法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二)特徵

1、行政賠償實質是一種國家賠償

2、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行為

3、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侵權行政機關

4、賠償的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為限

5、行政賠償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

6、行政賠償的法律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

(三)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規則原則

1、構成要件

(1) 行政侵權行為

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被授權或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人員。

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

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2)損害事實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2、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危險責任原則

(3)違法責任原則

(四)行政賠償的範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五)行政賠償程式

行政程式(非訴訟程式)

司法程式(訴訟程式)

我國:現行政後訴訟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以法定程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二)構成要件

行政救濟行政救濟

1、 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

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的行政爭議,以及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元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

5、法律、法規必須經過行政複議的,已經經過行政複議的;自行選擇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已作出複議決定或者逾期未做出複議決定的。

1、選擇複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被告復舉證責任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四)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2款具體規定。

不予受理: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

(六)行政訴訟參加人

1、概念:

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

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訴訟參與人: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

包括參加人、證人、鑑定任何翻譯人員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3、被告

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第三人

與提起訴訟的的具體行政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5、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意義

在現代國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來越多, 行政管理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層次,行政糾紛也隨之而增多。中國是發展中國國家,與此相對應,行政救濟就顯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權濫用的同時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國家社會糾紛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糾紛並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這些糾紛能夠得到迅速、妥善的解決。如果糾紛得不到迅速、妥善的解決,將使受害者喪失對社會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為社會群體性事件,最終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制度化的解決機制對法治國家及和諧社會構建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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