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察

行政執法監察

所謂“監察”,意指監視、監督。行政監察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是國家的憲法確定、最高權力機關決定通過,在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專門機構。在我國,行政監察特指設立在各級政府內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構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行政違法、違紀行為實行糾舉、懲戒的活動。


行政執法監察的概念、特徵與基本原則

行政執法監察行政執法監察
一、行政執法監察的概念
所謂“監察”,意指監視、監督行政監察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是國家的憲法確定、最高權力機關決定通過,在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專門機構。在我國,行政監察特指設立在各級政府內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構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行政違法、違紀行為實行糾舉、懲戒的活動。
行政執法監察作為行政監察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行政監察的核心。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照國家賦予的職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過程,以及某一階段各種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活動。基於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執法監察不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般行政紀律的監察,而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為實現各項管理目標而進行各項管理活動中的執法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二、行政執法監察的特徵
行政執法監察是以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為對象的監察。在這種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執法機關是形成行政法律關係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換和選擇性。相對人則處於服從地位。尤其是在有關法律賦予行政執法以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極易造成執法者的違法、越權,以至不正之風等弊端的發生。因此,需要加強執法監察。
行政執法監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點:
一行政執法監察是監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來檢驗、考察判斷其執法行為是否依法進行,是否出現偏差,並通過一定的措施和辦法糾正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運行軌道上來。其功能集中表現在:監察主體依法準確地判斷與及時地控制執法機關的違法活動與不當行為,以保障執法活動沿著法定的軌道正常運行。
二行政執法監察必須是依法進行的監察行為。這裡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據包括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法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三行政執法監察的主體是統一的。即必須是國家法律規定具有監察權力的各級專門的監察機構才有權實施行政執法監察。
四行政執法監察的客體是各級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行政執法監察主要側重對各級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監督和考察,更側重追究執法者個人的違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行為。
五行政執法監察具有直接、及時、靈活、迅速的特點。
六行政執法監察具有權威性的特點。這種權威主要體現在專司行政執法監察職能的機構直接隸屬於行政首長。同時還包括執法監察中的檢查權(參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第一、三款規定);執法監察中採取必要的措施的權力(參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執法監察的建議權(參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執法監察的處分決定權(參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七實施行政執法監察的程式必須嚴格合法。
三、行政執法監察的基本原則
一獨立行使執法監察的原則。
這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必須堅持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凌駕於法律和政紀之上,享有特權;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必須堅持把執法監察建立在嚴格的程式基礎上,保證國家法律和政紀的統一實施,既不準濫用或超越職權,違反規定的程式,也不準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放縱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堅決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堅持抵制和排除來自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任何個人的干涉。
二行政執法監察法制化的原則。
即在執法監察領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①有法可依。行政執法監察的“法”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指有關規定執法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執法監察活動的法。第二是指有關規範執法監察對象執法活動所依據的行為法,如治安法規、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稅務法規等。
②有法必依。要求各級執法監察機關要依法辦事,要敢於同有法不依的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進行鬥爭,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③執法必嚴。執法監察機關在監察活動中要堅決地執行法律、法規,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證法律要求的實現。
④違法必究。無論執法者是哪一級、哪一個部門,地位多高,權威多大,如果違了法,都要根據違法的性質、程度、情節,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給予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及提出監察建議。
三行政執法監察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原則。
這是執法監察工作的方向。黨和政府在每個時期的中心任務是實現黨的基本路線的具體部署。因此,執法監察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黨和政府的中心任務。如果離開了中心任務,不了解改革開放的全局, 抓不住重點,執法監察工作就會迷失方向,是不可能做好的。
四行政執法監察必須貫徹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這是由執法監察的性質決定的。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活動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人民民眾對他們在進行具體行為時是否遵紀守法,是否清正廉潔,以及工作效能發揮的如何都清楚了解,這就需要監察機關在進行各項執法監察工作中都應把專門監察同堅持依靠民眾,充分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相結合。
五執法監察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是為了督促其正確履行職責,以維護和嚴肅政紀,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這一要求體現在執法監察工髦芯褪潛匭氚鴨嘍驕讕儆敫慕ぷ鰨頭S虢逃裘芙岷稀?
六執法監察公開性原則。
即監察機關必須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這既有利於整個國家行政機關推行公開化的進程,推動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也有利於監察機關的公務行為接受民眾的監督。
七行政執法監察經常性、普遍性的原則。
行政執法監察活動是各級監察機關一項經常的工作。因為凡是要進行行政管理,就必然要有與管理活動緊密相聯的執法活動,這就要求監察工作必須跟上,使一個具體的執法行為在進行前、進行中、進行後都得到有效的監督,而不能把行政執法監察工作當作一項臨時性的措施。

執法監察的任務和分類

 

行政執法監察行政執法監察

 一、執法監察的任務。
1、基本任務。基本任務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①監督檢查監察對象的執法情況。對監察對象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執法監察的最核心的任務。所謂監督檢查監察對象的執法情況,就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與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一是對行政執法情況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行政執法情況的合理性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遵守行政紀律、行政法規,是否遵守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的工作效能進行監督檢查。
執法監察的另一部分對象是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其主要是行政機關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事業負責人。對這部分對象應側重於以下幾個方面監察:
一是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決定、命令,是否有超出國家法令、政策的約束的行為。二是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能否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局部利益,是否有置國家和全局利益於不顧,各自為政、我行我素的行為。三是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廉潔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是否存在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有決策失誤、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和管理不善的問題。
②查處在執法監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執法監察的基本任務。實踐證明,行政監察機關在開展執法監察過程中,隨著工作範圍的擴大,同時也豐富了案件的來源,使查處各種案件的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配合了反腐敗“三項任務”的完成。
③督促、協助行政機關監督機制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設。一方面,對於內部監督機制尚未建立或不夠完善的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應當協助他們把內部監督機制建立或完善起來,並且給予及時的指導,使其監督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對於規章制度尚不健全或存在一定漏洞的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應該參與、協助他們補充或重新建立有關內部監督的規章制度,幫助他們搞好這些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執法監察在參與、督促、協助行政機關建章立制的過程中,應該有明確的指導思想,使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切實可行。第一,要有針對性;第二,要有科學性;第三,要有可操作性;第四,要有可監督性。
④開展對執法監察對象的宣傳教育。第一,宣傳執法監察的重要意義和目的以及執法監察的內容和指導思想。第二,宣傳與執法監察的重要意義和目的以及執法監察有關的國家的重要法律、法規和政策, 宣傳政府部門頒布的執法監督法律、法規、命令和規章制度。第三,宣傳行政機關中規範執法的先進典型,利用先進典型的經驗和事跡開展正面教育。第四,通過對監察機關查處的執法犯法、執法違紀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其違法違紀的根源,總結教訓。
2、現階段執法監察的重點任務。確定現階段執法監察工作的重點任務的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黨和政府在當前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二是行政機關在執法活動中存在突出問題;三是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典型問題。這三個方面的依據是決定依法監察的方向,是確定執法監察重點任務的前提和原則。
①圍繞黨和國家關於發展經濟的各項決策、措施的貫徹落實開展執法監察。發展經濟是現階段黨和政府的中心任務,開展執法監察必須緊緊圍繞這箇中心任務,為保證國家各項決策、措施的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中心任務的實現積極發揮職能作用。
②加強對行政執法重點部門的執法監察。行政執法重點部門主要包括工商、稅務、公安、土地、交通、城建、財政、人事、勞動、衛生等部門。由於這些部門掌握著一定的執法權力,行使著依法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社會治安等職責,所以與社會上的商品生產、流通、銷售單位或個人聯繫密切,並且與之有著切身利益的關係。因此,也最容易出現執法違法、執法違紀的問題。從另一方面講,這些部門也是政府與人民民眾直接接觸的視窗,其言行直接影響著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所以,加強對行政執法重點部門的執法監察是十分必須的。
③開展對行政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的執法監察。行政領導機關、領導幹部是行政管理活動的決策機關或決策者,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來組織和指揮行政管理活動,因此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最重要、最關鍵的環節。行政領導機關、領導幹部能否正確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關係著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興衰和發展方向.所以,監督檢查行政領導機關、領導幹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令的情況,是執法監督重點任務之一。
二、執法監察的分類。
行政執法監察的分類是指根據行政執法監察的性質和特點,從不同角度將執法監察作不同的分類。
一執法監察按其內容和目的,可分為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廉政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在從事行政公務活動中是否廉潔奉公,有無利用行政職權謀取各種個人或小集團利益情況所實施的監督檢查,並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廉政監察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在行政活動中是否認真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忠實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有無濫用職權的問題存在。二是調查處理監察對象貪污、索賄、挪用公款,或利用職權索要財物、揮霍浪費,非法建設私人利益和用公款進行私分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三是分析研究產生上述各類問題的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監察建議,建制補漏。
效能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以提高行政效能為目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能力、運轉狀態、效果、效率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活動。
二按照執法監察行使範圍的特定性,可分為全面執法監察和專項執法監察。
全面執法監督是指依照法規對被檢查對象貫徹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這是一項經常性的、基礎性的工作,是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巨觀上的監督。
專項執法監察是指根據政府或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或者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對行政機關特定的、具體的工作事項進行的檢查。這是監察機關常用的一種執法監察方式。
三執法監察按其實行的時期,可分為事前執法監察、事中執法監察和事後執法監察。事前執法監察是指上級指令下達給執行機構而還未組織實施之前,監察機關事前介入。事中執法監察是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在執行上級指令過程中進行的跟蹤監察。事後執法監察是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行政結果與監察標準進行分析和綜合評價,發現誤差,提出處理辦法的監察。
四執法監察按其動機,可分為申請執法監察和強制性執法監察。申請執法監察是指監察對象為了規範其自身的行政行為,按有關程式,主動申請監察機關對其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並作出綜合評價。強制性執法監察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監察職權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情況或在行政過程中出現的偏差進行強行檢查。
五執法監察按監察對象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為權力主體的執法監察和義務主體的執法監察。權力主體的執法監察是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依法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行為──“權力主體”行為進行依法監察檢查。義務主體的執法監察是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履行憲法賦予的義務,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規的行為──“義務主體”的行為,進行依法監督檢查。

執法監察的內容、方式、方法和程式

一、執法監察的內容
執法監察的內容是執法監察目的的具體體現,反映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行政監察機關執法監察的中心內容,就是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行政行為和職務行為。
1、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意識。(略)
2、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其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力後果的活動。它是執法意識的外在表現,是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得以貫徹落實的中心環節,也是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違法行政的主要問題有:
①執法失職。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的義務,使法律法規不能得到有效地貫徹落實。
②執法越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許可權實施執法行為。一種是縱向越權,即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職權,或下級機關行使了上級機關的執法職權;另一種是橫向越權,即行使沒有層級隸屬關係的其他行政機關的執法職權。
③濫用執法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雖沒有超越職權,但卻出於不正當目的和理由,其行為屬於濫用執法職權。
④執法行為不當。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雖不違法但不合情理,即屬執法行為不當。對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以輕罰,對情節輕微的行為處以重罰,是執法行為不當的突出表現。
⑤執法過程違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沒有經過法定應該經過的步驟,或者單方附加不該經過的步驟,或者違反順序規定。
3、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的決定、命令、指示。
二、執法監察的方式
1、一般監察,也稱為綜合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國家中心工作和監察系統的長期任務,按照本機關的工作計畫,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2、專項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政府工作的重點和上級監察機關的安排,對某項專門法律法規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採用這種方式發現問題較為深透,特別是對一些具有傾向性的問題的處理比較及時和有力,成效比較顯著。
3、定期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監察對象工作的階段性和季節性,在指定的時期對其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4、不定期監察,也稱為臨時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監察的對象不定期開展的執法活動或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而開展的監督檢查。臨時監察是執法監察的一種主要方式,具有靈活性特點。
三、執法監察的方法
1、獨立檢查和聯合檢查相結合。
2、自查與組織檢查相結合。執法監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檢查機關根據監察機關的執法檢查通知書,對本機關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計畫以及遵守政紀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認真、全面、實事求是的自我檢查。組織檢查,是由政府或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執法檢查組,在監察對象自查的基礎上所進行的檢查。
3、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執法監察中的全面檢查,是對監察對象的執法情況作全面的系統的檢查和了解,以便對被檢查對象作出整體評價。重點檢查,是指在眾多的被檢查單位中選擇一個或幾個單位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在諸多問題中選擇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檢查。
全面檢查,一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二是檢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本系統、本部門的經濟和工作運行情況;三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情況。重點檢查主要檢查以下情況:一是就某一時期的某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重點檢查;二是根據執法監察的具體任務和主要內容所確定的必須檢查的問題;三是根據政府機關某一時期的某一個或某幾個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四是對地位重要或問題突出、影響較大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4、執法檢查與查辦案件相結合。執法監察工作的重點,應當放在查處監督檢查中揭露出來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上。通過執法檢查活動查出違紀問題,為案件調查提供了信息和線索;通過檢查中的案件調查,查出更深層次的問題,使執法檢查活動進一步深化。
5、事前監察與跟蹤監察相結合。
四、執法監察的程式
執法監察程式是整個行政監察程式的組成部分,它包括檢查的準備、檢查的實施、終結處理等三個主要程式。
1、檢查的準備
實施執法監察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同於對某個案件和信訪問題的調查,內容單一和目標明確,而是對一個或幾個行政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察,是一項複雜細緻的工作,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
①要做好檢查前的思想準備,進一步明確檢查的目的、意義和檢查的範圍、標準以及檢查的重點內容。同時,要依據檢查的內容,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的決議、決定等檔案,熟悉有關規定和了解有關業務知識,為全面檢查打下思想和業務基礎。
②制訂實施方案。根據檢查的總任務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⑴檢查的目的、意義;
⑵檢查的重點,包括重點地區或部門以及重點問題,明確檢查範圍;
⑶檢查的程式、方式、方法和步驟以及時間安排;
⑷檢查的標準和政策尺度;
⑸對被檢查機關的要求。
③組織落實。明確檢查活動的負責人和檢查組人員的責任與分工。組織形式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行政監察機關獨立檢查;二是行政監察機關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檢查活動;三是行政監察機關協同其他監督機關和部門聯合檢查。屬於第二種組織形式,由牽頭部門制定檢查工作方案;屬於第三種組織形式的,則由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
2、檢查的實施
檢查的實施是全部執法監察的實質性工作階段。主要經過以下五個工作環節:
①向檢查範圍內的部門和單位,說明檢查的內容、目的和工作步驟,提出檢查要求,使其做好準備工作,提供檢查工作所必需的條件,積極支持、配合監察機關的工作,提供有關的檔案、資料或其他有關檢查事項的情況。
②通過多種形式向被檢查單位宣傳檢查的目的和意義,做好思想發動工作。如屬地區性檢查,可利用各種輿論工具,進行正面宣傳,鼓勵民眾監督。
③由被檢查單位先行自查。負責檢查的機關要加強對自查單位的指導,提出具體要求,使被檢查單位積極主動地、實事求是地檢查存在的問題,提供自查報告。
④採取多種方法和各種途徑調查了解情況,如召集各種會議,調閱有關檔案、資料,聽取有關人員的工作匯報,與幹部民眾談話等,收集一切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情況、信息,特別是掌握各種偏離政策、違法違紀情況。同時,也要了解執法中好的經驗、好的做法和堅持依法行政的先進事跡,以便全面掌握該單位的情況。
⑤對獲取的情況和各種資料進行研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認真分析,確定反映該單位執法情況的基本事實。
3、檢查終結
根據檢查過程中掌握的情況和材料,依法進行評價,作出處理。
①對掌握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正確的結論,形成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經領導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送達被檢查單位和有關部門。問題特別重要的監察決定或建議,還應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後實行。
②對檢查中發現的認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失職行為,按立案程式立案查處。這類案件的查處,有些則要在檢查過程中同時進行調查,有的則在檢查結束後,作為具體的政紀案件繼續查證落實。
③對執法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或建議表彰;幫助總結好的經驗,及時進行傳播和推廣。
④寫出檢查的總結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執法檢查的基本情況;
⑵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⑶對問題產生的原因的分析;
⑷處理意見,即作出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
⑸對被檢查單位工作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設性意見。
⑤向被監督單位反饋監察報告情況,提出整改和處理的時限。
⑥行政監察機關當收到監察對象就監察建議所作的書面答覆並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批准後,此項執法監察工作即可告一段落。
 

執法監察的作用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作用。即能夠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2、預防作用。可根據監察對象執法活動的特點和內容,及時進行事前監察。對於容易出現問題的執法活動可事前向監察對象打招呼、提出要求和告誡,以引起監察對象的注意,從而起到預防作用。
3、糾正作用。發現監察對象正在實施的決策或決定有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不合理的問題時,能及時令其停止執行或責令其立即撤銷或修正。對於由於監察對象錯誤的決策或決定而造成不良影響的,能責令其自行更正挽回影響;對於由於監察對象的不當執法而給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能責令其賠償損失。因此具有糾正作用。
4、懲戒作用。對於發現的監察對象嚴重的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腐化墮落、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以相應的政紀處分。並可對違法違紀者進行公開處理,使其錯誤行為在社會上“曝光”,以充分發揮執法監察的懲戒作用。
5、教育作用。通過對監察對象進行具有針對性的教育,能夠有效地使監察對象樹立正確的執法意識,提高其廉潔執法、依法執法的自覺性。
6、評價作用。對監察對象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後,可就檢查情況作出結論。
7、建設作用。一方面通過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使行政機關的決策、決定更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另一方面,通過檢查監察對象內部監督機制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設情況,可以幫助監察對象找出制度上的漏洞,並協助其搞好內部監督機制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設,使其內部監督機制更加完善。
8、預測作用。通過開展執法監察,能夠及時發現監察對象在執法活動中的一些帶有苗頭性和傾向性的問題,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進而有針對性的提出有價值的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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