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西塘河管理保護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西塘河管理保護辦法的通知
蘇府〔2009〕6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西塘河管理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蘇州市西塘河管理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西塘河的管理與保護,充分發揮其引水、防洪、生態保護及市區應急飲用水源等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塘河是為保護蘇州環古城風貌,改善城市河道水環境所建的專項引水工程,北起望虞河琳橋港,南至蘇州外城河錢萬里橋。
西塘河管理與保護範圍內從事與河道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西塘河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市水利局是西塘河管理與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對西塘河應急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監督管理。
環保、交通、國土、規劃、園林和綠化、財政、農林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沿線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受市水利局委託,具體負責引水工程樞紐泵站、引水河道水閘、堤防護岸、河道保潔等日常管理,執行工程運行計畫和調度指令,參與審查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協助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條 西塘河管理範圍為河道兩岸堤防(防汛通道)、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包括沿河閘、站、橋、涵等設施,以及水景觀工程。
第六條 西塘河保護範圍為堤防背水坡堤腳外100米,涵閘下游200米、左右100米。
第七條 西塘河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發證,確立界樁。
第八條 西塘河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市水利局審查同意。
第九條 西塘河管理範圍內占用河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市水利局的統一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維護和安全責任。
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占用手續,並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第十條 西塘河管理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堆放、傾倒、排放各類廢棄物以及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等危險物品;
(二)損毀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設施以及通訊、照明、水文、水質監測測量等設施;
(三)設定排污口,排放各類污水;
(四)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五)盜伐、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
(六)其他影響防洪安全和污染水體的活動。
西塘河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製革、電鍍、印製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機毒物控制名錄中確定的污染物;
(四)建設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疊,或者設定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西塘河應急水源取水口南北各1000米,以及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水域和陸域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第十條規定的行為外,同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
(三)設定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四)停靠船舶、排筏,在水域內采砂、取土;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
(五)從事圍網、網箱養殖,設定魚罾魚籪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漁業捕撈;
(六)從事旅遊、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 西塘河管理範圍內已有的網圍、網箱、網攔養殖和各類阻水漁具,由市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三條 進入西塘河航道的船舶應當配備污油、污水及垃圾收集處理裝置,不得向河道內排放廢水和丟棄雜物。
航道以外的水域禁止船舶進入和停放。
第十四條 利用堤防或者護堤地作公路的,公路路面(含路面兩側路肩)、涵閘上的公路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養護,大修由市水利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 西塘河管理範圍內的護堤、護岸林木,由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組織營造和管理。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以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免交育林基金;其他單位在西塘河管理範圍內營造林木,應當符合行洪、引排、防汛搶險、工程安全與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十六條 西塘河引水口門琳橋閘由市水利局統一調度指揮,沿線水閘由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根據雨情、水情調度指揮。
第十七條 裴家圩樞紐泵站的調度運行方案由市水利局根據引水目標要求制訂,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應當按照調度運行方案和調度指令對泵站進行控制運用。
第十八條 造成河道堤防、涵閘、泵站等河道設施損壞或者影響河道水質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代為修復費用;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市水利局、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