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權

航空權 :是指國際航空運輸中的過境權利和運輸業務權利,也稱國際航空運輸的業務或空中自由權。它是國家重要的航空權益,必須加以維護,在國際航空運輸中交換這些權益時,一般採取對等原則,有時候某一方也會提出較高的較高的交換條件或收取補償費以適當保護本國航空企業的權益。

來源

: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認為戰爭爆發時,天空的控制權非常重要。和平後,於1944年在芝加哥就有關天空控制權問題簽署了著名的《芝加哥協定》,該協定草議出兩國間協商航空運輸條款的藍本,而有關條款仍沿用至今。
各類航權介紹(從本國權利角度說明):
第一航權 :領空飛越權
在不著陸的情況下,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領空上飛過,前往其他國家目的地。
例:北京一舊金山,中途飛越日本領空,那就要和日本簽訂領空飛越權,獲取第一航權,否則只能繞道飛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飛行時間。
第二航權 :技術經停權
本國航機可以因技術需要(如添加燃料、飛機故障或氣象原因備降)在協定國降落、經停,但不得作任何業務性工作如上下客、貨、郵。
例如:北京一紐約,如果由於某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飛抵,中間需要在日本降落並加油,但不允許在該機場上下旅客和貨物。此時就要和日本簽訂技術經停權。
第三航權:目的地下客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卸下乘客、郵件或貨物。
例如:北京一東京,如獲得第三航權,中國民航飛機承運的旅客、貨物可在東京進港,但只能空機返回。
第四航權 :目的地上客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載運乘客,郵件或貨物返回。
例如:北京一東京,如獲得第四航權,中國民航飛機能載運旅客、郵件或貨物搭乘原機返回北京。
第五航權 :中間點權或延遠
可以先在第三國的地點作為中轉站上下客貨,第五航權是要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談判。
例如:新加坡一廈門一芝加哥,新加坡航空獲得第五航權,可以在新加坡一芝加哥航線上在廈門經停,上下客貨。
第六航權 :橋梁權
本國航機可以用兩條航線的名義,接載甲國和乙國乘客及貨物往返,但途中必須經過本國。
例如:倫敦一漢城一東京,大韓航空將源自英國的旅客運經漢城後再運到東京。
第七航權 :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境外接載乘客和貨物,而不用返回本國。即本國航機在甲、乙兩國間接載乘客和運載貨物。
例如:倫敦一巴黎,由德國漢莎航空公司承運
第八航權 :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國境內兩個不同的地方接載乘客、貨物往返,但航機以本國為終點站。
第九航權 :國內運輸權
本國航機可以到協定國作國內航線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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