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杭州富家子弟]

胡斌[杭州富家子弟]

胡斌,男,杭州師範大學體育學院,民族體育專業高職班學生,曾獲得首屆杭州卡丁車大賽冠軍。2009年5月7日,胡斌駕駛一輛三菱EVO轎車,在杭州市文二西路高速行駛,將正在過馬路的行人譚卓撞死,事件引發人們對交通安全的諸多關注和討論,“七十碼”“真假胡斌”等成為當時輿論關注的焦點。胡斌最後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2014年5月2日,曾因飆車撞死行人被判刑的胡斌,再次發生腳踏車事故。此次事故中,胡斌如何再次取得駕照成為網民關注的焦點。受害者家屬與肇事方已經達成協定,受害者父母獲賠113萬元,胡斌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圖)胡斌[杭州富家子弟] 胡斌[杭州富家子弟]

胡斌,男,是杭州師範大學體育學院,民族體育專業高職班學生,曾獲得杭州首屆卡丁車大賽冠軍,而其在接受採訪時也不諱言常和朋友飆車,把鬧市街道當做賽車道。

2009年5月7日晚在杭州市文二西路飈車時撞死在過斑馬線的譚卓,承擔全部責任,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終結,5月20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受害者家屬與肇事方已經達成協定,受害者父母獲賠113萬元,胡斌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譚卓父親已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人物事件

概述

(圖)發生事故後,發生事故後,肇事者胡斌坐在警車裡

2009年5月7日晚八時許,譚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駕駛的改裝三菱LancerEvolutionIX跑車(車牌:浙A608Z0)撞飛,後經120急救車送醫院後不治。有目擊者聲稱,譚卓被撞出大約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可能當場死亡。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但有網友發現肇事者QQ還在進行更新,因此質疑肇事者是否被及時拘捕。

進展

5月8日,杭州交警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及“當時車速在70碼(公里)”,由此引發輿論不滿。同日晚間,杭州市民及浙江大學學生自發走上街頭為譚卓舉行追思會 。

5月10日,譚卓追悼會召開。同日,杭州警方承諾將秉公辦理此案。

5月11日,杭州警方承認肇事者存在違法超速行為。另據杭州媒體報導,杭州市長稱該事件駭人聽聞要嚴懲。

5月12日,杭州市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發表聲明對此事表示關注。
5月13日,杭州市政府澄清肇事者胡斌的飆車同伴翁振華並非市領導兒子。該案中肇事車輛涉及的超速行駛和車輛改裝問題將由一家專業司法鑑定機構來判定。
5月14日,杭州飆車案事故鑑定完成,專家稱“車速肯定不是70碼”。杭州市公安局當日向媒體發布交通肇事案鑑定報告,認定事故車在事發路段的行車時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間,且肇事車輛的發動機進排氣系統、前照燈、懸掛、輪胎與輪輞、車身內部已在原車型的基礎上被改裝或部分改裝。但是該鑑定報告被網友質疑其可信性,且受害人父親拒絕在鑑定報告上籤字。同時,杭州公安局發言人證實胡斌還在羈押中。
5月15日,杭州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捕,並認定本次事故由胡斌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杭州警方也就早前的70碼說法向公眾道歉。
5月16日,譚卓家屬決定暫時不對鑑定報告提出異議。
5月20日晚,杭州警方宣布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同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受害者譚卓家屬與肇事方已經達成協定,譚卓父母獲賠113萬元

7月3日,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7月15日,杭州“5·7”飆車案在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判決結果

7月20日,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7月20日,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7月20日,被告人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針對審判結果雙方家長均表示不公平,受害者家屬認為判處太輕,而肇事人母親庭審結束後痛哭,並說“太不公平了”。

譚卓的父親譚躍於7月24日下午分別向西湖區檢察院、杭州市檢察院、浙江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寄出了抗訴申請書;向西湖區法院、杭州中級法院、浙江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寄出了申訴書;另外,還向杭州市人大、浙江省人大、全國人大寄出了情況說明書。胡斌父母雖認為判決結果不公平,但卻表示暫時不會抗訴。

譚躍說,抗訴申請書主要包括兩點,一是一審判決的罪名定性問題。譚躍說他從沒認同過“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至今仍堅持胡斌犯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胡斌“替身”的問題。對於西湖法院的闢謠公告,譚躍認為,“沒有說服力,毫無意義,就是假的替身也會這樣回答問題。”並希望上級法務部門能認真對待此事,依法公開、公正、透明地對胡斌的身份進行鑑定,以消除大家的疑慮。

7月30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駁回了受害者譚卓家屬的抗訴申請。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判決在認定事實、確定性質、適用法律方面與檢察院所認定的完全一致,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內,故決定不提出抗訴。

後續發展

  2009年7月20日,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在判決後舉行新聞發布會上向媒體通報判決結果。 2009年7月20日,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在判決後舉行新聞發布會上向媒體通報判決結果。

7月31日,是“杭州5·7飆車案”罪犯胡斌入獄的第一天。下午3時,胡斌就讀大學的兩名老師和兩名同班同學前往監獄看望。案發兩個月後,胡斌首次面對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媒體的採訪,胡斌說“我很對不起譚卓父母親,這輩子都會覺得愧疚。”面對網友對其形象的質疑,胡斌向記者展示他的右胳膊,可見一道長長的白色疤痕,胡斌說“這是初三時留下的”。另外,出事時胡斌戴著是隱形眼鏡,而庭審中則是戴著一幅黑框眼鏡。8月21日,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謠言者熊忠俊(網名:劉逸明)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影響

網友PS的庭審時的胡斌照和胡斌的生活照網友PS的庭審時的胡斌照和胡斌的生活照
杭州交警依據肇事者及同伴說辭初步認定肇事車輛當時時速只有70公里每小時並控制媒體報導進而導致譚卓事件立刻成為2009年的網路熱點。

同時關於肇事者胡斌應該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訴還是應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在民眾和法律界也產生了爭論。也有媒體認為利用輿論壓力不利於司法公正,如《南方新聞網》的郭光東認為輿論不管如何也應理性看待案件本身。5月17日,齊魯電視台《開講天下》節目對“杭州富家子鬧市飆車撞死人該不該嚴懲”展開激烈辯論,節目直播當晚,觀眾簡訊投票支持嚴懲該富家子的有16091人,認為應該寬容不必嚴懲的只有1756票,支持重判的觀眾占了近九成,而參與辯論的專家則多支持理性看待法律公正。

央視主持人白岩松認為這已不是簡單的交通事故,而是行為和法律的碰撞。一些媒體擔心如果輕判會導致連環悲劇。

一些媒體認為該事件的核心問題是公權力不能受到社會輿論的監督與制約。
《燕趙都市報》就杭州飆車案提出了“飆車還是不是交通活動”的質疑,進而希望修改交通法,明確“非交通活動”概念。
事後雖然對於一些質疑杭州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了解釋,但這也說明了一直政府部門以來行事欠陽光,凸顯了公正執法信任危機。

一審庭審結束後,網路持不同政見者劉逸明發文認為在法庭上的胡斌是替身。法院說這是網友的“猜測”和“無稽之談”,稱“身體發胖可能與其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比較有規律,且活動量比案發前減少所致”。譚卓的父親相信庭審現場的就是胡斌本人。有媒體認為胡斌在法庭上文質彬彬的形象可能是其律師為其設計。
2009年7月25日左右,網上劉逸明再次傳言稱,網友已找到胡斌一審時的“頂包”——張禮礤的照片,而胡斌已經偷偷出國。有網友相信張禮礤就是給胡斌頂包的人。甚至有網友猜測有3個“胡斌”。
針對劉逸明通過網路的以上傳言,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在7月27日給新華網杭州站發來傳真,回應說,“法院確定,出庭受審的就是交通肇事犯罪致譚卓死亡的胡斌本人”。
針對部分網友的質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確認出庭受審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檢察院在看守所提審胡斌時,核對了胡斌的基本信息還核實了胡斌的身份證、駕駛證。7月15日,公訴人在審判長核實胡斌身份的基礎上,調查核實了該案的全部犯罪事實和證據。胡斌在法庭上回答的所有問題與檢察機關所掌握的事實證據都互相印證。胡斌的身體還有特殊的特徵,如因在校期間踢足球右手臂骨折,留有很長的傷疤。
據杭州市交通局提供信息,經仔細調查核實,杭州市計程車正、副班駕駛員中沒有叫張禮礤的人
7月29日,一位北京的劉先生通過鳳凰網、京華時報向媒體和網友聲明,表示網上被人肉出的照片就是他本人,他不是張禮礤,也和胡斌無關。劉先生表示,他是北京人,在一家國企做行政助理,從沒去過杭州。照片是2005年中秋節前後,和朋友去古北口遊玩時所照。“可能是朋友發在部落格中的照片被翻出來了吧”。照片給他造成了很大困擾,現在他已經發表聲明,要求所有轉載照片的媒體、網站刪除此照片。

欺實馬

服刑第一天服刑第一天

語源自70碼,網民惡搞出一個生物“欺實馬”,以此諷刺杭州警方對此案中肇事車輛的車速認定。

根據中國論壇上廣為流傳的版本,欺實馬是一被草泥馬排泄物封印於杭州一名為交井(“交警”的諧音)的古井中的不知名妖孽,當時的錢塘富賈中流行著一種風俗,每每遇到災禍,富賈們都將家中寶物錢財投入此井,以求消災避禍,少則幾萬,多則幾噸。但此井被沒有因此而變淺,它終年寒氣逼人,令當地百姓甚為恐懼。

再次車禍

2014年5月2日22時30分,杭州龍井路西向東下山方向發生了一起單方交通事故。接警後,景區交警趕到現場,發現一輛杭州牌照的小型轎車側翻在路邊,無人員受傷。當時車邊只有一名年輕男子,自稱該車駕駛員。

經核實該名男子就是胡斌。

交警查明胡斌系該轎車所有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件狀態均正常。警方稱沒有證據表明事故車輛超速,事故原因可能是操作不當。民警對當事人作了酒精檢查,未發現酒駕嫌疑。目前,這起事故已按照簡易程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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