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升降

職務升降是對具備了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經歷的公務員給予晉升職務,或對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的制度。包括職務晉升和職務降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職務晉升的程式有原則性規定,規定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職務升降是升職和降職的簡稱。升職是根據機關工作需要和公務員本人的工作表現,提高公務員原有的職務,由較低層次的職務升任至較高層次的職務。這一管理活動,對公務員本人來說,是職務晉升;從機構組織的角度來說,則是一種選拔作用。降職是對不稱職公務員,依一定程式,降低其原有的職務,由較高層次的職務改任較低層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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