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簡稱“人權高專”)是根據第四十八屆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12月20日通過的決議設立的,其在聯合國秘書長授權下負責協調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人權高專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人權事務的最高行政長官,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核准產生。人權高專主要負責協調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活動,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簡介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簡稱“人權高專”)是根據第四十八屆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12月20日通過的決議設立的,其在聯合國秘書長授權下負責協調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根據規定,人權高專應是有崇高道德威望和個人品行的人,具有人權領域的專門知識以及為公正、客觀、非選擇和有效地履行高級專員職責所需要的對不同文化的一般知識和理解。人權高專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批准,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人權高專應在《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際人權檔案以及國際法的框架內活動。

有關報導

第66屆聯合國大會2012年24日召開會議,同意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延長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人權高專)皮萊任期兩年的提議。
人權高專皮萊人權高專皮萊

皮萊的首屆任期將於今年8月31日屆滿。潘基文5月中旬正式向聯大提議將皮萊的任期延長兩年,從2012年9月1日至2014日8月31日。
皮萊現年71歲,曾擔任過南非高等法院法官。1995年,當選為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法官,從2003年起擔任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法官。2008年7月,潘基文提名皮萊接替路易斯阿伯為新任聯合國人權高專,聯大批准了對皮萊的任命,她從當年9月開始擔任人權高專一職。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