耪青

耪青,是一種土地關係,一種分益僱傭制,盛行於清代和民國時期。

概述

耪青是一種土地關係,清代民國時期,這種制度盛行於東蒙和滿洲一帶。耪青起源於華北,即所謂“幫租”或“佃工分收制”。這是一種分益僱傭制,兼僱傭和租佃兩種性質。其內容是,地主負責一切生產費用,包括種了肥料、役畜和農具,甚至住房。佃農只提供勞動力,但沒有經營自主權,不像一般佃農那樣有勞動自由,作物的選擇、耕種的程式全被地主所控制。被僱傭者只分得產量的一小部分,比例很小。在河南省彰德縣,地主得八成,佃農取二成,副產物全歸地主。在一年兩作制地區,主作物小麥八二分成,副作物七三分成。佃農最多取得三成。這種租制在北方儘管存在,但較一般的分租、定租和貨幣租要少。其存在的環境條件是一批無生產資料的貧民或流民,他們需要地主完全地提供生產資料,並願意接受很低的產物分成。

表現

幫租傳到蒙地後被稱之為耪青。地主稱東家,耪青者被稱為青戶或青人。耪青者的分成遠高於內地,一般可以得到50%或者更多,但副產物全歸東家。分成比例的提高是蒙地人地關係寬鬆所致。一般而言,由於蒙地開發需要勞動力,移民一般都缺乏資本,因為他們從內地或很遠地方而來,不能帶牲畜或其他生產工具,更何況他們在內地也是些貧窮的人。只有靠地主負責生產資料和住房,農業生產才能完成。與華北不同,蒙地的青人是大規模流動的集團。流動的集中地是蒙地市場,分散地是東家。日常生活中也有臨時性的組織,臨時性組織的首領稱把頭,對耪青人起統領的作用。蒙地開墾初期時,耪青人較多,多則30~40人,少則3~4人。待人口增長,土地進一步細分化,耪青關係就開始減少,規模也以單人耪青為多,幾乎變得與華北的幫租一樣。開放蒙地的耪青者一般都是山東和直隸的貧苦流民,每年流入東蒙。耪青的人可以住在蒙古人家裡,稱為內耪青,“內”之意即住在家內;外耪青往往是同村人,不住在家裡。住房多在耕地附近,為簡陋房屋,也叫伙房。這種伙房往往形成村落,現在的許多村莊往往就叫做某某把伙。青人是流動的,長期居住的只占少數。在土默特左旗,有一種制度為半青半活。地主在開春時給佃戶一半的工錢,秋收時佃戶分得收成的1/4。這種制度實際上是地主將一半收入以現金的方式支付佃戶,另一半收入以實物的形式支付給佃戶。這種佃戶一般是一些身強力壯的單身漢,住在地主家。在科爾沁左翼中旗,這種耪青又叫小青,小青產物折半分配,莖葉也歸耪青人所有。在農閒時期還要為東家作些其他勞務,包括塗壁、修理房屋、肥料搬運、割柴草、刈牧草等,但有天數限制。 耪青是一種土地關係,清代和民國時期,這種制度盛行於東蒙和滿洲一帶。耪青起源於華北,即所謂“幫租”或“佃工分收制”。這是一種分益僱傭制,兼僱傭和租佃兩種性質。其內容是,地主負責一切生產費用,包括種了肥料、役畜和農具,甚至住房。佃農只提供勞動力,但沒有經營自主權,不像一般佃農那樣有勞動自由,作物的選擇、耕種的程式全被地主所控制。被僱傭者只分得產量的一小部分,比例很小。在河南省彰德縣,地主得八成,佃農取二成,副產物全歸地主。在一年兩作制地區,主作物小麥八二分成,副作物七三分成。佃農最多取得三成。這種租制在北方儘管存在,但較一般的分租、定租和貨幣租要少。其存在的環境條件是一批無生產資料的貧民或流民,他們需要地主完全地提供生產資料,並願意接受很低的產物分成。
耪青是一種流動的生產關係,涉及到本地人與外地人、蒙人與漢人以及蒙人與蒙人。耪青也與社會流動密切相關。流動不但促成了耪青,也促成了近代蒙地社會結構的形成。從歷史上分析,蒙古農牧交錯區的移民和農業開發從清中期就陸續進行,近代達到高峰。這一過程不但有漢人的遷移和農業的推廣,也伴隨著漢蒙社會的相互影響。這種過程在社會流動中形成。一旦流動性減少,耪青關係也就減少,往往就變成了內地的那種社會模式。清代耪青擴展的地區主要在東南部地區,即熱河一帶。到清中後期,熱河地區基本上漢化,甚至與內地無很大的差別,社會流動減少了,清末民國時期,耪青又興,向東蒙北部擴展,成為大部分半農半牧村莊的主要制度。它在東蒙地區的發展,不單只是原來簡單的一種農業制度的複製、擴展,同時也是與制度相關的一些技術、文化和社會環境的擴展,這些社會環境包括有市場和鄉村社會關係諸方面的內容。對漢人而言,這是一種社會複製,但對蒙古人卻是一種社會轉型,是由遊牧社會到農業社會的轉變。在這個轉型過程中,耪青成了一種制度媒介,不但承載了精耕細作技術,還促成了漢蒙在生產上的聯繫,這種聯繫表面上看是一種固定與流動的關係。定居不但形成村莊,借著耪青關係也可以與眾多的流動人口打交道,文化、語言和社會形態的變化都與流動耪青人有關。透視耪青與社會流動,對理解近代蒙地社會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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