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2006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獎懲辦法

三、先進單位獎金標準:零指標單位基礎獎金4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加獎2000元;有煤炭礦山安全管理責任的嘉獎2000元。 四、達標單位獎金標準:零指標單位基礎獎金2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嘉獎1000元;有煤炭礦山安全管理責任的嘉獎1000元。 六、未達標單位繳納責任金標準:零指標單位2000元,非零指標單位3000元,並按死亡人數每超1人加懲責任金10000元。

一、為強化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的落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黔委廳發(2005)56號]和《縣人民政府關於2006年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習府發〔2006〕6號)要求,特制定本考核獎懲辦法。
二、安全生產責任單位分為死亡控制數為零和死亡控制數不為零兩大類進行量化考核,評定縣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達標單位和不達標單位。
三、先進單位獎金標準:零指標單位基礎獎金4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加獎2000元;有煤炭礦山安全管理責任的嘉獎2000元。非零指標單位基礎獎金5000元,並按每節約死亡控制數1人嘉獎10000元,以此類推。
四、達標單位獎金標準:零指標單位基礎獎金2000元,有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的嘉獎1000元;有煤炭礦山安全管理責任的嘉獎1000元。非零指標單位基礎獎金3000元,並按每節約死亡控制數1人嘉獎10000元,以此類推。
五、煤炭行業實行單列考核。考核標準為:
(一)縣煤管局和安監局:死亡人數控制在28人且百萬噸死亡率在5.5內,重大事故控制在2起內,基礎獎金各10萬元;並按每少死亡1人獎1萬元和百萬噸死亡率每降低0.1獎1萬元計算嘉獎,重大事故每減少1起獎3萬元。死亡人數超過28人,但百萬噸死亡率在5.5內,按死亡人數每超1人懲責任金1萬元;百萬噸死亡率超過5.5,按死亡人數每超1人懲責任金2萬元。重大事故每超1起懲責任金3萬元(獎懲由安監局、煤管局同等分擔)。
(二)重點產煤鄉鎮(區):死亡人數和百萬噸死亡率均在控制數內且無重大事故發生,基礎獎金2萬元,並按每少死亡1人獎1萬元和每降低0.1獎0.2萬元計算獎勵;零死亡的,再按控制數每1人嘉獎1萬元。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數,但百萬噸死亡率在控制數內,按每超1人懲責任金1萬元;百萬噸死亡率超過控制數的,按每超1人懲責任金2萬元。
(註:原煤產量按煤炭稅統辦徵收統計噸位加10%計算,含馬臨煤業公司的產量。馬臨工業經濟區不含馬臨煤業公司的原煤產量,含瑞安水泥公司實用煤量;習酒鎮不含岔角煤礦的原煤產量)。
六、未達標單位繳納責任金標準:零指標單位2000元,非零指標單位3000元,並按死亡人數每超1人加懲責任金10000元。煤炭行業(有證)按第五條規定執行。
七、發現鄉鎮(區)有非法小煤窯及發生非法生產事故的,除按國務院446號令和黔委廳發(2005)56號檔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每發現一處,懲鄉鎮(區)責任金1萬元;發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懲責任金5萬元。鄉鎮(區)其他無證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繳納責任金2萬元。
八、凡發生一起重大事故的,處責任單位責任金3萬元;發生一起特大事故的,處責任單位責任金10萬元;發生一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責任單位責任金30萬元。責任金由鄉鎮(區)和主管部門分別承擔。
九、先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自然評定為當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未達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及業務部門負責人不能評定為當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個人。行政責任追究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被評為先進單位,達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分別按該單位獎金總額的10%另獎。未達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按該單位應繳責任金的10%另懲。
十一、本考核辦法中獎金由縣財政局撥付,責任金由縣財政局在被懲單位預算中扣繳。
十二、本考核獎懲辦法由縣安委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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