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巴條約》

《美巴條約》

《美巴條約》是巴拿馬與美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之一,1903年巴拿馬為從哥倫比亞獨立並取得美國在外交、軍事、經濟上的幫助而簽訂。自條約簽訂後巴拿馬地區的國民一直在反對這個條約,最終於1977年巴美協商宣布簽訂《巴拿馬運河新條約》,宣布1999年12月31日中午向巴拿馬政府交還運河的主權。

《美巴條約》 美國承認巴拿馬對運河的主權
巴拿馬與 美國簽訂的 不平等條約之一,1903年巴拿馬為從 哥倫比亞獨立並取得美國在外交、軍事、經濟上的幫助而簽訂。條約規定 巴拿馬以1000萬美元的價格向美國出讓 巴拿馬運河的主權,以及運河兩側各8公里,面積1673平方公里的土地以並轉交給美國永久使用。自條約簽訂後 巴拿馬地區的國民一直在反對這個條約,最終於1977年巴美協商宣布簽訂《巴拿馬運河新條約》,宣布1999年12月31日中午向巴拿馬政府交還運河的主權。

簽訂背景

拉丁美洲是美國嘴邊的一塊肥肉,它從立國那天起,就對這塊肥肉饞涎欲滴了。美國的第一任總統華盛頓曾提出“美洲人民利益一致”,倡導“泛美主義”。隨著美國國力的增強,對拉丁美洲的侵略也在不斷加緊。1898年的美西戰爭揭開了美帝國主義向拉美全面擴張的序幕。
“大棒政策”的發明者是美國總統老羅斯福,他說:“我非常喜歡西非(洲)一句格言,言語溫和與帶一根巨棒,你將走得更遠。”他就是這樣不斷揮舞巨棒,干涉拉美各國內政,利用巴拿馬人民要求獨立的願望,策動一次“革命”,使巴拿馬脫離大哥倫比亞聯邦而獨立。
在此之後,美國又挫敗了爭奪巴拿馬的對手英、法,於1903年12月18日,迫使巴拿馬簽訂了“美巴條約”,以一次付給1000萬美元和每年交付租金25萬美元的低價,攫取了開鑿巴拿馬運河的權利和對運河區的永久租讓權。在開河過程中,有六、七萬民工因條件惡劣而死亡,因此巴拿馬運河兩岸被稱為“死亡的河岸”。

國中之國

巴拿馬運河於1914年鑿通,全長81.3公里,寬91.304米,是一條溝通大西洋太平洋的重要航道。從運河中流線兩側延伸16.9公里,劃為巴拿馬運河區。美國通過1903年的美巴條約占領了運河區,將其變成巴拿馬的國中之國,實行殖民統治。運河區由美國任命的總督管轄,懸掛美國國旗,施行美國法律,美國還在此建立軍事基地。美國付給巴拿馬的"租金"僅占其取得的運河船隻通過費的1%。,這引起巴拿馬人民的強烈反抗。

歷史沿革

古巴革命的影響下,1959年巴拿馬爆發了兩次大規模的示威活動,要求收回運河區主權。1961年11月巴拿馬議會通過決議,要求籤訂新的美巴條約,提出收回主權,公平分配運河收入,在運河區懸掛巴拿馬國旗,限期接管運河等13項要求。雖然1963年1月美巴達成協定,美國同意在運河區懸掛兩國國旗,但美國並沒有認真執行。
1964年初,運河區當局連日來在各學校門前只掛美國國旗,這一行動激起了人民的義憤。1月9日,一名巴拿馬學生在運區升起巴拿馬國旗,當即遭到美軍的槍殺,並鎮壓示威的學生。10日,3萬多巴拿馬人在運河區示威,他們手執紅旗,高呼"美國佬滾回去"的口號,美軍打死打傷300多民眾,憤怒的民眾襲擊了美國大使館及其駐巴新聞機構,形成空前規模的反美怒潮。12日,全國10萬多人為死難者舉行送葬示威,巴政府也宣布與美斷交。巴拿馬的正義要求和行動得到全世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1964年4月3日美被迫同意就新運河條約與巴拿馬舉行談判。
1968年10月具有民族主義傾向的巴拿馬國民警衛隊司令奧馬爾•托里霍斯上台,收回運河主權的鬥爭進入一個新階段。1971年10月再次爆發民眾性的反美運動。1974年2月7日美巴發表聯合聲明,公布了作為新運河條約談判基礎的8項原則,又經過3年多的談判,1977年8月10日美巴就新運河條約達成原則協定。
1977年9月7日在華盛頓美洲國家組織總部,托里霍斯與美總統卡特簽署了《巴拿巴運河條約》和《關於巴拿馬運永久中立和營運條約》,1903年的美巴條約和後來的修正條約及一切與運河有關的協定、換文等均宣布作廢。新條約規定巴拿巴可以逐步參加運河管理、保護及防務工作;由美巴雙方人員組成的委員會管理運河的日常營運;運河區內的海關、郵政、司法等事務由巴拿馬負責等。該條約至1999年12月31日期滿,然後運河區的主權和管轄權全部交還巴拿馬。

關於廢除

美國參議院1978年4月18日批准了新的《巴拿馬運河條約》,從而使美國強加給巴拿馬的不平等的1903年《美巴條約》宣告廢除。
歷史上,巴拿馬曾經是哥倫比亞共和國的一個省。1903年11月3日,巴拿馬脫離哥倫比亞而獨立。15天后,簽訂了一個由美國占領運河區的《美巴條約》。次年,美國在運河區動工,1914年完工,1915年溝通太平洋和大西洋的巴拿馬國土中得到了一塊殖民地。巴拿馬運河全長81.3公里,橫切美洲大陸,連線太平洋和大西洋,使兩大洋沿岸航程縮短了一萬多公里。19世紀末美國同西班牙作戰時,美國停泊在西海岸的軍艦,繞道南美洲,航行了60多天才到達加勒比海參戰。運河通行後,船艦橫越兩大洋僅需8小時。
根據新條約規定,在2000年年底以前,巴拿馬政府將逐步收回運河區的全部主權和運河管轄權。

參考資料

[1].《卡特總統於1977年9月7日簽署了巴拿馬運河條約》[EB/OL].網際網路:www.americaslibrary.gov/cgi-bin/page.egi/jb/modern/panca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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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羅•瑞安.《巴拿馬運河辯論》[M].胡佛研究所,1977年版.第147-148頁;
[5].美國政府檔案管理處.《國會記錄》,1975年3月18日,眾議院部分[Z].,.第1919頁;
[6].美國政府檔案管理處.《國會記錄》,1977年9月7日,參議院部分[Z].,.第14191頁;
[7].喬治•凱南.《當前美國對外政策的現實》[M].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4頁;
[8].社論《巴拿馬人尋求在運河區避難》[N].《巴拿馬明星報》,1978年1月18日;
[9].美國政府檔案管理處.《國會記錄》,1976年3月2日,參議院部分[Z].,.第2624頁;
[10].勞特派特續訂.《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2分冊)[M].商務印書館,1971年版.第30頁;
[11].選自吳於廑等主編:《世界史•現代史編》(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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