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加諾公約

羅加諾公約是在1925年歐洲多國在瑞士羅加諾簽訂的七項協定。協定在該年10月5日至10月16日簽署,並在12月1日於倫敦獲得確認。一戰中的歐洲協約國與中歐及東歐新興國家嘗試確認戰後領土界線,並爭取與戰敗的德國恢復正常關係

介紹

1925年2月9日,德國外長古斯塔夫·施特雷澤曼為求改善與西方國家的關係,建議與她們確立根據1919年凡爾賽條約而定下的德國西部邊界。因此,德國、英國法國在該年之夏交換照會,開啟協定之先聲。
條約的主要簽署國是德國、法國、比利時、英國與義大利—前三國保證互不侵犯,而後兩國則為此作保;如果前三國任何一者攻擊另一國,所有其他簽署國有責任保護被攻擊國家。
德國與法國和比利時簽署仲裁協定;又與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簽署仲裁條約,保證將任何紛爭轉交到仲裁法庭或是由國際聯盟主導的常設國際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後來的國際法院) 審理。
法國也分別與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簽訂條約,並承諾協助兩國抵抗德國侵略。如此,新條約重新確認法國與兩國分別在1921年2月19日和1924年1月25日簽訂的條約。
縱然東歐局勢仍然緊張,羅加諾公約被認為為1924年至1930年期間西歐各國關係之改善提供基礎。公約之成功,可見於德國在1926年獲得成為國際聯盟第六個常任會員國;以及盟軍在1930年6月完全撤出德國西部的萊茵蘭。作為維持世界和平、鼓勵國際合作的首個正式機構,國聯之能接納德國者,誠然創造維持歐洲和平的契機。
然而,羅加諾協定明顯地排除蘇聯於局外,僅僅令蘇聯因“西方之議和”而更感被孤立。1922年,蘇聯借拉帕洛條約與德國修好,然則西歐現下之舉,無疑為拉攏德國而已。
1930年,德國極端民族主義再度抬頭,“羅加諾精神”宣告幻滅。在1934年,對於“東方羅加諾”之提議,德國反對確認東方邊界;波蘭則要求西方承認她在1920年從蘇聯得到的土地利益,故此未能達成任何協定。1936年3月7日,納粹德國否定羅加諾協定,進駐原本為非軍事區的萊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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