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稅收管理體制
正文
中國規定經濟特區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國家稅收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1979年以來,中國先後建立了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四個經濟特區。1988年又建立了海南經濟特區。基於各個經濟特區實際情況的不同,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管理許可權也不完全一樣。特區共有的稅收管理許可權 ①所得稅法定減免稅的審批權。特區稅務機關對在特區經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審批其減免稅申請,並依法準予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②地方所得稅的減稅、免稅權。特區人民政府對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③間接投資所得的減稅、免稅權。特區人民政府對外國企業來源於特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照稅法免徵的以外,對其中提供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技術先進的企業,有權減征、免徵所得稅。④產品工商統一稅徵稅、減稅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特區生產並在特區內銷售的產品,除礦物油、煙、酒等以外,一般不徵收工商統一稅。但是,特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少數產品照征或者減征工商統一稅。⑤對非生產性企業的工商統一稅定期減稅、免稅權。特區人民政府有權決定特區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商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性業務和銀行保險業,在開辦初期需要照顧的,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工商統一稅。
深圳經濟特區稅收管理許可權 對深圳特區內的國營企業,中央授予深圳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更大的稅收管理許可權:①對特區內的內資企業生產並在本特區內銷售的產品,除礦物油、煙、酒以外,有權自行確定照征、減征或者免徵產品稅、增值稅。②對特區內的內資企業進口除礦物油、煙、酒以外的其他產品,有權自行確定征、免產品稅、增值稅。③對特區內的內資企業從事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加工修理業和其他服務業等非生產性企業取得收入的營業稅,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稅率,或增加稅目。④對特區所屬地方國營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有權自行決定採取上繳利潤或徵收調節稅辦法。⑤對在特區經營的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後,有權決定是否再征地方附加稅。⑥有權決定在特區內確定和調整各種地方稅的稅率、稅額及其開徵、停徵的時間。
海南經濟特區稅收管理許可權 享有上述一般的和特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以外,根據國務院1988年5月4日發布的《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海南經濟特區還具有下列稅收管理許可權:①海南省人民政府對海南島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下同)可以根據特區的需要,有權減征或免徵地方所得稅。②海南省人民政府對海南島內企業生產並在島內銷售的產品,除礦物油、煙、酒已經明確減半徵稅以外,還有權自行規定對少數產品減半徵收產品稅或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