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第二條特區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終止、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的培育、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十二條設立行業協會,應當有八個以上的發起人。 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建立會員懲戒和申訴制度,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

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終止、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的培育、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同行業或者跨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訴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會員、行業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溝通、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和企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五條

行業協會發展應當遵循政會分開,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行業協會實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
鼓勵行業協會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協會會員分開,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協會會員合署辦公。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和推動行業協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九條

市、區政府確定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和管理。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註銷

第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其小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經營區域、產業鏈環節、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五十個以上擬入會會員;
(二)符合規定的章程;
(三)規範的名稱;
(四)固定的住所;
(五)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六)不少於十萬元的註冊資金;
(七)同級行政區域內已設立的相同行業協會少於三家。
市政府確定的新興產業、特殊行業設立行業協會,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限制,但擬入會會員數量不得少於二十個。
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的數量不得超過擬入會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但個體工商戶協會以及在以個體工商戶為主的行業設立的行業協會除外。

第十二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有八個以上的發起人。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內註冊登記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二)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發起人負責辦理行業協會名稱核准、登記等事務。
設立行業協會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行業協會承擔;登記管理機關未準予登記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

申請名稱核准,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包含行政區域名稱、協會特徵,可以以協會、商會、促進會、同業公會、聯合會等字樣為後綴。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名稱核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的名稱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核查,並告知異議人。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公示期滿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名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名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作出名稱核准決定,發給名稱核准通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核准名稱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一)名稱與同區域內的行業協會名稱相同的;
(二)名稱與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不一致,或者未準確反映行業特徵的;
(三)名稱與註銷、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未滿三年的行業協會相同的;
(四)發起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發起人應當自取得名稱核准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逾期不申請的,名稱核准通知書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發起人取得名稱核准通知書之後,可以發布公告,接受入會申請,召開首次會員大會。
首次會員大會應當有全體擬入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九條

首次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的情況報告;
(二)審議通過章程和選舉辦法;
(三)產生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及其組成人員;
(四)審核行業協會設立費用。
章程應當經出席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擬入會會員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出席大會半數以上擬入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首次會員大會結束後,發起人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符合規定數量和資格條件的擬入會會員登記表;
(三)首次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及相關決議;
(四)註冊資金證明;
(五)住所使用權證明;
(六)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名冊及登記表;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並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登記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行業協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章程修改的,行業協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行業協會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會員及內部治理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懲戒與申訴制度以及入會、退會程式;
(三)會費繳、退辦法;
(四)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責、議事規則;
(五)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的產生、職責、任期和罷免的辦法;
(六)財務預算、決算等資產管理和使用辦法;
(七)信息公開制度;
(八)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行業協會的終止程式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該行業協會會員。

第二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行業協會活動、接受行業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執行行業協會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一百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和數量由章程規定。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案、決算案;
(五)對行業協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修改章程應當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依照章程的規定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擬定行業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擬定行業協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六)制訂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依照章程規定,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理事會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行業協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行業協會財務;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糾正損害行業協會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
(四)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五)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列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可以實行輪值制,具體辦法由章程規定。
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規定由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業務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任職。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設立秘書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秘書長領導秘書機構,並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可以聯合推舉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建立會員懲戒和申訴制度,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
章程可以規定下列懲戒措施: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勸退;
(五)除名;
(六)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將懲戒決定和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所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協會應當向全體會員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服務質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媒體披露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向行業協會通報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的。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設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行業協會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照國家規定保管。
市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加強行業協會的票據管理,指導行業協會依法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票據。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會費收取情況;
(二)服務項目收費及其他收入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
(四)監事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五)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關聯交易情況;
(六)章程規定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其經費和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行業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不得利用行業協會謀取私利。
第四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與本行業協會存在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維護行業協會利益的原則依法交易。

第四章 行業協會職能

第四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向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
(二)協助會員制定、實施企業標準;
(三)開展會員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四)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五)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
(六)開展市場評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七)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四十四條

行業協會可以就下列事項開展協調溝通,反映相關訴求:
(一)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二)協調本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組織的關係;
(三)溝通本協會會員與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助市、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四)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五)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代表本行業會員提出涉及本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代表本行業會員依法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申請,協助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調查,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八)依法參與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契約。

第四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協助市、區政府參與公共管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可以參與草擬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行業標準,並可以根據行政機關委託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企業信用證明、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行業準入資質審查;
(二)開展本行業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資質考核和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三)對行業生產經營許可、進出口許可和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四)對本行業企業經營許可證年審提出意見;
(五)行政機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行業協會可以依照章程規定和業務開展的需要設立諮詢、代理、評估、培訓、信息、檢測、認證、展覽、標準化等服務性組織,所取得的收入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用於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行業協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協定或者其他方式謀求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採取維持價格、限制產量、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
(三)強制入會或者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限制會員加入其他行業協會;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通過設立企業或者向會員投資等方式從事與會員業務相同或者近似,構成或者可能構成與會員直接或者間接的競爭關係的經營活動;
(六)通過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向會員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七)法律、法規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培育發展

第四十九條

市、區政府應當推進職能轉變,將適宜由行業協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或者事項轉移或者委託給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

第五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編制向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購買公共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可以採用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並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承接公共服務的行業協會不得轉包、分包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與行業協會日常聯繫機制。
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涉及行業、產業利益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徵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實行職業化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開展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評定、社會保障等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以就涉及本行業、產業利益的事項向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提出建議和意見,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答覆。

第五十四條

行業協會從事推動相關產業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工作的,市、區政府應當依據有關產業政策規定,使用產業專項資金給予財政獎勵。
行業協會起草的行業標準、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等被國家、廣東省和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採納的,市、區政府或者採納草案的部門可以根據標準化戰略政策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業協會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事項:
(一)行業協會登記信息;
(二)行業協會年度報告信息;
(三)行業協會等級評估信息;
(四)行業協會活動異常名錄和活動異常永久名錄;
(五)撤銷登記、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監督管理信息。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報告、公布會員懲戒信息。

第五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制定行業協會設立指引、章程格式文本、法人治理指引、年度報告指引等,引導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完善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

第五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業協會等級評估制度,對行業協會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前款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轉移職能、購買公共服務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八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行業協會轉移職能或者購買公共服務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轉移、購買的事項以及申請、評審程式。評審結束後,應當向社會公布評審結果並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轉移或者購買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接受轉移職能或者承接公共服務的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實施細則,報與其簽訂協定的部門審核後予以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

實行行業協會年度報告制度。
年度報告應當包含上年度活動情況、財務情況、本年度活動計畫等內容。
行業協會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設立的行業協會,自下年度起報送年度報告。
實行行業協會年度報告制度後,不再進行年度檢查。
登記管理機關對行業協會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進行監督抽查。

第六十條

實行行業協會活動異常名錄製度。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並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一)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上年度未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
(三)未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換屆選舉的;
(四)會員少於規定數量的;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的。
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業協會作出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的,應當在行業協會信息平台公告告知。
對行業協會載入活動異常名錄負有直接責任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的信息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第六十一條

行業協會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後三年內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實後,應當將其從活動異常名錄中移出。

第六十二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以註冊號代替名稱,不得再以行業協會名義開展活動:
(一) 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滿三年的;
(二) 被吊銷登記證書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登記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經登記、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被撤銷登記或者被依法吊銷登記證書後以行業協會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物,並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五條

發起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六十六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建議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不按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財物的;
(五)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四)、(六)、(七)項規定的行為的。
前款各項所列行為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七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八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違反本條例或者章程規定,嚴重侵犯會員權益的;
(三)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九條

行業協會騙取財政獎勵或者資金支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追回財政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十條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應當依法返還,並由行業協會對當事人依照章程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從事未向會員披露的關聯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行業協會利益,給行業協會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業協會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包括新區管理機構。

第七十四條

境外行業協會申請在特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背景提示

深圳市擁有全國最活躍的社會組織群體。深圳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建設等領域日益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截至目前,深圳全市已有社會組織逾7千家。
1999年,深圳曾出台全國首部行業協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15年過去了,原有的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已不能適應當下的行業協會的發展與管理需求。
2003年,深圳市啟動新的《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立法工作順利推進。為使該法的制定更具前瞻性,更符合國家行業協會改革的方向和具有可操作性,期間,深圳市民政局曾由局長杜鵬帶隊,會同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渤等一行6人,專程到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專題匯報社會組織創新改革情況和《條例》立法相關情況。
“深圳又一次發揮了特區試驗田的作用,再次走在了全國前列,為全國起到率先模範作用。”這是國家民管局局長王建軍在專門聽取深圳方面的匯報工作後,給出的鼓勵和評價。
國家民管局領導指出:深圳《條例》是近5年來所看到的最好版本,令人振奮,應成為現代社會組織制度的範本。國家民管局對深圳《條例》的制定寄予厚望並提出許多寶貴意見和建議,如:要站在國家角度,立意要深遠;要強化民主自治,包括選舉制度、管理制度;要有國際化視野;要建立行業協會信息平台,實行科學管理。國家民管局副局長李勇表示:深圳改革的步子可以再邁大一點,走得更前一點;深圳的改革將領先全國10年,成為社會領域的“商事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經過層層審議,多輪論證修改,新的《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正式出台。201441起,該《條例》正式實施。
深圳行業協會立法:具有時代特徵的探索
■ 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 李勇
深圳作為全國社會組織建設創新示範區,一直是全國社會組織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一塊“先行地”。2013年12月,《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經深圳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14年4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貫徹落實十八大、二中全會、三中全會精神的又一創新舉措,是探索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新的制度設計,對規範行業協會治理,提升發展和服務能力,激活社會組織活力,推動行業協會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作為先行的地方性行業協會法規,改革的精神躍然而出。條例率先在全國將行業協會直接登記寫入條款,儘快使這項改革有法可依。條例在行業協會去行政化方面進行了強化,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係,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增強其自主性和活力,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條例在行業協會的職能、培育發展方面濃墨重彩,頗有新意,有助於推進行業協會激發活力、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條例突破“一業一會”的局限,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條例改進年檢制度,創設行業協會活動異常名錄製度等多個重大制度創新,在全國屬於首創。此外,條例在設立程式、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內部治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創新。相信條例的出台並實施,可為全國行業協會改革起到破難題、探新路、作示範的作用。
近幾年,我國行業協會遇上了一個重要的發展機遇期,作用日益凸顯,地位迅速提升,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行業協會已成為社會組織的一個重要門類。在發展過程中,行業協會的一些共性問題引發了業界的關注,特別是一些獨特性問題,比如行業協會的內涵與外延問題、法律地位問題、權利義務問題、與政府關係問題、合法權益保護問題、職能範疇問題、公共決策參與問題、互益與公益問題、自願或強制入會問題、稅收優惠問題、市場競爭問題、對違規會員調查處罰問題、信息公開問題、行規行約合法性問題、司法救濟問題、自治與自律問題等等,都需要法律層面的研究或者界定。在國外,特別是有的大陸法系的國家,行業協會商會有立法過程。目前我國行業協會立法呼聲增高,一些地方先行立法。國家層面的行業協會立法起步也很早,但進展不盡如人意。我希望地方行業協會的立法能夠為國家層面的立法工作打下基礎,並成為一種推進力。

新《條例》7大亮點逐個看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劉永新)《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2014年4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受到國家部委層面的高度肯定和殷切厚望,被譽為“是近年來所看到的最好版本”和“領先全國多年”。曾親歷了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始末,又全程參與了深圳行業協會條例修訂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渤,昨日接受本報專訪,為市民解讀《條例》7大亮點。

亮點1:突破調整範圍

劉渤認為,《條例》是調整範圍最廣的行業協會條例。《條例》採用廣義行業協會概念,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同行業或者跨行業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在範圍上,既包括相同或者相關行業,也包括跨行業的行業協會;在成立主體上,不再局限於企業,而是包括了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並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的比例進行了限定,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在組織形式上,除了行業協會外,還包括商會、促進會、聯合會等,將這些組織一併納入調整。

亮點2:突破“一業一會”

突破“一業一會”壟斷,充分引入競爭機制,使優勝劣汰成為可能。劉渤表示,新《條例》規定:只要名稱不相同,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其小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區域、產業鏈各個環節、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此項規定將有效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降低政府成本,最佳化經濟治理手段,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行政體制改革深化。

亮點3:登記程式大幅簡化

“繼實行行業協會單一登記體制後,進一步簡化登記程式,取消原有的籌備核准環節,把行業協會設立登記簡化為名稱核准和登記成立兩個環節,同時也大幅減少了審批時限。”劉渤解讀指出,從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90日減少到僅需25個工作日,深圳行業協會登記審批時限減少幅度逾三分之二。

亮點4:激發行業協會能動性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推進了政府向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條例》專章對促進行業協會發展進行規定,一是鼓勵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實行職業化管理,規定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登記機關及相關部門開展職業資格評定等工作;二是建立經常性聯繫渠道,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促政府重視行業協會意見,激發行業協會能動性;三是明確政府應當編制向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向社會公布,費隨事轉;四是有步驟地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根據職能轉變事項的情況和行業協會的承接能力雙向推動;五是對行業協會從事推動產業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工作,起草行業標準、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被政府採納的,給予獎勵。

亮點5:完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

黨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條例》突出了依法自律,民主管理,對行業協會內部治理進行了專門規定。

亮點6:管理理念大改變

管理理念的改變,是本《條例》亮點之中的亮點。首先是改“年檢制”為“年度報告制”,其次是“罰款”退出管理手段。劉渤認為,長期以來,對行業協會實施年度檢查是行業協會日常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流於形式,收效甚微。《條例》借鑑深圳商事登記改革做法,對年檢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在行業協會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不再進行年度檢查。同時啟用信用監管,建立“行業協會活動異常名錄”制度,對行業協會年度運營進行監督抽查並納入信用監管體系。這一制度的設計由被動式的年檢改為主動抽查制度,由登記管理機關單一監管轉變為行政和社會監管相結合,解決了既放得開,又管得住的問題,得到國家民管局的高度讚賞和肯定,可謂為全國提供了經驗。
同理,此次立法中,罰款這種最常見的行政處罰手段退出,替之以“異常名錄製”之信用監管,這在全國屬於創新。

亮點7:監管職責分工明確

劉渤分析說,《條例》在行業協會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市、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分工,把深圳市在培育、規範和引導行業協會發展中所取得的經驗措施在《條例》中確定下來,建立行業協會退出機制,對行業協會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深圳大學副校長、教授 黎軍
從黨的十八大報告,到十八屆二中全會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再到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央的一系列頂層設計和決策部署,為社會組織發展規劃了廣闊的前景。如何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製成為當前各界關注的重點和熱點。
行業協會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深圳經濟特區在行業協會發展、法律制度建設和管理模式創新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例如,以民間化為突破口,創新登記管理體制,推進行業協會“去行政化”、“去壟斷化”;以《深圳市行業協會法人治理指引》為抓手,加強對行業協會的規範和引導,促進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以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為動力,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為行業協會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等等。這些改革創新取得了一些實實在在的效果,有些還為全省乃至全國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但與此同時,深圳行業協會的改革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也需要立法進行規範;還有一些改革成果需通過立法予以鞏固,並創設相關制度,引領行業協會創新、健康有序發展。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全國“兩會”也提出了“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嚴格依法管理”的任務。正是基於上述背景,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於2013年底審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該條例在如下方面,有著顯著的立法創新。
創新立法理念,落實社會治理要求。在立法理念上,行業協會條例很好地體現了“社會治理”的精神內涵。這既表現在條例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政會分開要求,在行業協會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上明文排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的可能,使得行業協會能夠不受政府部門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多干預,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也表現在條例在結構體例安排和具體內容設計上對會員權利給予了充分重視,並規定了相應的保障制度,使得行業協會會員能夠在條例規定的條件和框架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細化內部治理規則,提高制度剛性。長期以來,行業協會相關立法僅僅明確行業協會應該按照章程實現內部治理,但對章程的具體內容,則僅僅作很粗略的規定。這種立法模式由於對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架構和職權、職責範圍缺乏明確和統一的規定,不僅沒有在行業協會內部治理完善方面有實質性幫助,反而會加大登記機關的後續管理成本。行業協會的內部治理有著共性的特徵,制定內部治理的一般性規則,提高立法剛性,是條例的鮮明特徵,也是其顯著貢獻。
完善執法程式,明確權責範圍。行業協會條例對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程式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職權、職責範圍,釐清了會員、協會、協會內部機構的權利、義務邊界,並對行業協會的違法行為作了類型化,這些規定對於條例的順利施行,提高條例的可操作性,非常關鍵。
改革管理方式,提升管理績效水平。社會組織傳統治理手段,僅僅局限於登記、年檢、等級評估等有限的若干方面,並且這些治理手段在實踐也可能優劣並存。在“社會治理”理念下,最佳化傳統治理手段和引入新型管理方式方法,對於管理績效水平的提升非常重要。條例從年度報告角度對於年檢制度的改革,在行業協會內部治理方面提出信息公開要求以及建立行業協會信息平台的管理嘗試,這些規定都可圈可點。
作為深圳行業協會的“基本法”,行業協會條例凝聚了行業協會十年改革的成果,秉承了特區立法開拓進取的立法傳統,其所立足探索和破解的很多新問題,對全國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都有廣泛借鑑意義。對該條例的實施前景,我們有理由充滿期待。當然,由於中國的社會立法起步較晚,起點較低,行業協會條例在會員權利保障、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職權職責分工和協調等方面的規定還可以進一步最佳化,這有賴於通過條例的實施不斷總結相關立法經驗,逐步建成有著廣泛參與並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協會代表聲音
深圳市電子商會常務副會長程一木:行業協會規範化運作 和內部管理再受強調
深圳市電子商會常務副會長程一木認為,深圳市在社會組織管理上探索、積累了很多成熟經驗,特別是此次新《條例》出台實施,進一步強調了行業協會的規範化運作和內部管理,這將可有效制止原來業內常見的“(秘書長)將協會當作個人公司來辦”、“協會財務與個人財務混在一起”、“(秘書長等)將行業協會公器私用”等現象。
“新《條例》中強調了對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使政府可交與行業組織承擔的職能將交與行業組織去辦,這將使行業協會更多地參與進城市的社會建設中來,發揮更積極的作用。”程一木認為,政府的積極培育和放權,將使行業協會獲得無窮活力和參與社會事務的積極性。此外,《條例》也明確了“行業組織市場化且與政府脫鉤”的方向,會長、秘書長將不能再在政府部門擔任職務,這將有利於行業協會規範發展和贏得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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