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是1976年1月3日成立,人權領域公認稱職的18名專家組成。

介紹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是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持下負責監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情況的機構。1985年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根據1976年1月3日生效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設立。
委員會成員由人權領域公認稱職的18名專家組成,以個人身份任職。選任時,根據按地域公平分配和不同的社會和法律制度都有代表的原則,由經社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公約締約國提名的人選名單中選出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其半數成員每兩年改選一次,主席、副主席和報告員由委員會自行選舉產生。
委員會職能是:按照公約規定的謀求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內容,負責監督各締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並審議各締約國定期向聯合國提交的關於該國為促進和保護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所採取的步驟以及在享受人權方面所取得進展的報告;根據對這些報告和聯合國專門機構送來的其他報告的研究情況,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一般性建議,以幫助締約國完成其執行公約的任務;提請締約國注意其提交的報告中的不足之處,建議改進報告程式的方法;促使締約國、各國際組織和聯合國專門機構加快採取行動,從而使人們充分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委員會每年在日內瓦舉行1次為期3周的會議。會議通常公開舉行,並向新聞媒介發布辯論情況摘要。在每次會議召開之前幾個月,一個由5人組成的工作組開會研究預訂要審查的締約國報告,並確定可能會與有關國家的代表討論的問題。對每份報告可能提出的問題要提前送交有關締約國。委員會可能用最多可達兩天的時間審查一份報告。審查時,先由締約國的代表做介紹性發言,然後委員會成員對某些具體內容進行評論和提問,再由締約國代表答覆提問。如果答覆不完整或不能立刻答覆,委員會可能要求該代表以後寄來補充材料。對締約國報告的討論情況,摘要載入委員會提交給經社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委員會認為,人權是相互依存與不可分割的,努力促進一類人權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在實現其他人權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和所遭受的挫折。在對公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時,應依靠多種資料來源作為其工作的背景材料。此外,還須從其他機構指定的就特定國家的狀況或一般人權問題提出報告的特別報告員和外部專家那裡獲取證據。
聯合國專門機構向委員會提供有關它們活動情況的報告,委員會成員也吸取非政府組織的經驗。委員會的建立使聯合國把增進人權與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政府政策及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方案的通過和執行直接聯繫起來,從而確保經濟和社會發展方案,維護並擴大人權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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