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衛生局

紹興市衛生局是一個政府工作部門,辦公地點位於紹興市。

機構職能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貫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負責藥械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並實施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制度,統一發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農村衛生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並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六)組織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七)制定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對開展生殖健康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八)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並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執行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干預。

(九)組織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並指導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制度,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

(十)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一)組織制定中醫藥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總體發展規劃,負責中醫藥的繼承、創新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統籌協調中西醫發展。

(十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三)組織擬訂公立醫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公立醫院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組織擬訂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民營醫療機構健康規範發展。

(十四)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五)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藥衛生科學研究,指導推進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六)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

(十七)組織實施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八)負責來紹中央領導和重要外賓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國家、省和市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九)負責管理市直衛生事業單位。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end-->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並指導實施;協助局領導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掌握、綜合、分析全市衛生改革與發展情況,擬訂衛生工作相關政策;負責起草全市衛生工作計畫、總結以及有關綜合性檔案;負責局綜合性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公開、衛生信息、新聞發布、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以及信訪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協調、督促和檢查;組織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做好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二)政治處

協助局黨委抓好領導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幹部考察、培訓和管理;擬訂全市衛生人才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市直醫療衛生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或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市直醫療衛生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市直衛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辦理衛生系統涉外事務。

(三)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實行《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檢查局屬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並按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受理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本部門所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開展黨風 廉政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的各項工作。

(四)計畫財務處

參與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貫徹實施有關衛生經濟政策、衛生財務管理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市本級各項衛生事業費的預決算、全市衛生事業費的決算,指導、監督市直各單位的財務工作;按省大型設備配置標準,負責全市大型設備規劃編制、審核、申報、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直醫療衛生單位的財務、基建、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市直醫療單位財務科長委派和核算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市直醫療衛生單位政府採購的預算編制的審核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參與市管衛生服務指導價格的申報、作價和管理,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服務指導價格的執行情況;負責衛生事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負責全市藥械集中採購交易過程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五)醫政處

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工作;擬訂醫療機構設定發展規劃;負責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的設定審批、登記註冊、評審、校驗工作;負責醫療技術準入管理和相關醫療服務質量標準的制定,監督管理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負責執業醫師和執業護士資格考試及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的審核註冊、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全市醫療機構的護理工作;負責醫療糾紛的接待、委託鑑定及行政處理工作;負責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監管,協調全市無償獻血和特殊情況的緊急供血工作;負責規劃、指導醫療緊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重大疾病和人員傷亡事件緊急搶救,負責大型活動醫療保障;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康復、徵兵體檢、高考體檢的管理工作;負責衛生支農工作;負責醫療機構內部藥事管理工作,指導開展臨床藥學研究。

(六)疾病控制處(應急辦)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擬訂衛生應急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承擔市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具體工作。

(七)衛生監督與食品安全協調監察處(行政審批服務處)

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的防治監督;負責醫療服務市場的依法監督,組織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承辦重大疑難衛生違法案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衛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局行政審批職能向行政審批服務處集中,其他處室不再履行集中的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科教中醫處

擬訂全市醫藥衛生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醫藥衛生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全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負責擬訂並實施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事業發展規劃、服務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各級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的業務指導監督工作;負責擬訂並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發展規劃,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負責擬訂和實施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各級各類中醫藥人才培養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的繼承、傳播和發展,推動中醫藥科普知識普及。

(九)市愛衛辦

宣傳實施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及標準規範,並組織協調成員部門實施;組織動員、協調和指導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組織和指導開展創建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鎮、衛生村、衛生單位等活動;組織和指導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協調健康教育工作;負責農村改水、改廁工作的監督和技術指導;負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十)基層與婦幼衛生處

負責擬訂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和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並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擬訂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標準化建設方案和服務規範,指導開展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和基本醫療服務工作;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負責婦幼保健監督管理,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性殘疾工作,指導並推進婦幼保健服務均等化;組織對開展生殖健康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十一)幹部保健處

承擔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市幹部保健工作規劃,擬訂市幹部醫療保健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來紹中央領導、外省(市)主要領導、知名人士、重要外賓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保健、健康檢查工作;負責對全市幹部保健部門的業務指導。

(十二)市衛生信息管理中心

根據衛生部、省衛生廳關於衛生信息化建設的規範與標準,對全市醫療衛生單位信息化建設進行指導並負責全市衛生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組織實施和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衛生系統信息網建設,協同相關業務處室制定信息系統業務流程規範,負責信息系統建設中標準的制定、監督、協調和管理;負責全市衛生系統內信息套用技術的立項、組織開發、評審鑑定和推廣;負責信息技術套用培訓工作與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網路安全;承擔衛生局交辦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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