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

勞動糾紛

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基本信息

簡介 

勞動糾紛 勞動糾紛
勞動糾紛也稱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行 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販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所產生的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契約。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困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

特徵

積極預防 勞動糾紛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1)勞動糾紛是勞動關係關係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契約的單位。不具有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2)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係是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於勞動糾紛的範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 工資、工時、 勞動保護、勞動保險、 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3)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 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處理程式

摺疊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製作調解協定書。

摺疊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是一個公正的第三者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評斷。

摺疊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註: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勞動保障監察程式。
2、目前兩個程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⒉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⒉2、按照勞動監察程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勞動糾紛的分類

根據引起勞動糾紛的原因不同,可以將勞動糾紛劃分為以下幾種: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規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後,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並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係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2)因執行國有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的勞動報酬。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待業、 養老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的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由於上述規定較為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契約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勞動契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定。勞動契約糾紛在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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